來源:魯網
2019-01-04 16:49:01
魯網1月4日訊 (記者 韓黟瞳) 江蘇盛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業公司”)和濰坊魯班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班公司”)在2009年達成一份合作協議,沒想到就此陷入到了訴訟漩渦里,而且由“雙邊矛盾”演變成了“三角糾紛”,導致已經建成并使用六年的昌樂大廈也因為各種證件被暫扣而導致無法驗收,至今仍是“違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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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業起訴魯班:工程款遲遲不來
2009年,昌樂縣人民政府以招商的形式引進魯班公司,建設的一座26層工程樓,預計總投資7千萬元人民幣。
原來,2009年6月12日,魯班公司(協議中的甲方)與盛業公司(協議中的乙方)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甲方將昌樂城建商務大廈所有土建、安裝、裝飾等工程發包給乙方,項目名稱為昌樂城建開發商務大廈(以下簡稱為昌樂大廈)。
據魯班公司提供《情況說明》顯示,2010年9月因盛業公司掛靠行為導致工程一度停工,雙方協商后,盛業公司立即終止并撤銷掛靠分公司,2011年6月,昌樂大廈工程得以復工。
據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資料顯示,當昌樂大廈建設到13層時,但由于支出項較多,資金周轉不靈活等原因,魯班公司欠下一定外債,造成八家承包單位起訴魯班公司,其中就有對盛業公司的工程款。矛盾不僅沒有得到解決反而升級,盛業公司稱:2013年8月,在沒有驗收和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昌樂樂安村鎮銀行、建設局等單位就強行遷入,讓盛業公司感覺措手不及。
對此魯班公司也頗感委屈,據魯班公司法人代表陳甲慶表述:到現在,當地政府任何承諾沒有兌現,我們應得的開發利益一分都沒有得到,并且,當初與我們公司簽訂合同的八家承包商因為工程款問題起訴我,我真的不知道該怎么辦。
盛業公司就工程款多次協商無果后,將魯班公司起訴到濰坊中級人民法院,(2013)濰民初字第6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魯班公司應償還盛業公司工程款503.5758萬元及相應的利息并根據盛業公司的請求將大廈裙樓一至三層查封。
矛盾再度激化 三方對簿公堂
魯班公司提供《情況說明》還顯示,2011年8月,魯班公司與濰坊信誠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誠公司”)簽訂合同,將公司名下55%的股權轉讓給信誠公司經理徐磊,同時信誠公司承諾,不侵占昌樂大廈正常利益。昌建大廈二次開工后,魯班公司為了盡快解決周轉資金問題,與信誠公司就政府給置換的200畝土地簽訂聯合開發協議,并借給魯班公司3209.78萬元,用在大廈的建設中。
判決書生效后,盛業公司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要求拍賣查封的房產。“但是強制執行遇到了抵制,在沒有完全支付工程款、沒有驗收的情況下,當地政府部門不僅強行入駐大樓,而且違規將另外一家公司變為開發主體,并且違規將大廈的裙樓賣給了當地一家銀行。”魯班公司的一位員工稱,“為了對抗執行,有關部門出面組織三家公司串通起來,由當地一家銀行出面向濰坊中院提出執行異議,有些部門在開庭審查執行異議時還做出了虛假陳述及偽證。”盛業公司認為,這導致濰坊中院錯誤采信了執行異議申請,并作出(2017)魯07執異11號裁定書,中止了盛業公司的強制執行。對此,魯班公司已出具相應的書面證據給濰坊中院。盛業公司表示,他們在2018年初得到證據后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啟動再審或執行監督程序,但一直未得到回復。
雖已蓋棺定論 三方皆表不滿
判決書雖然已經出具,但是對于昌樂政府的紅利分配問題,魯班公司表示不同意,并拒絕在審計報告上簽字。因在一審判決后,昌樂縣政府曾召開會議,決定將昌樂大廈成本的5%作為雙方的開發管理費,并以大廈主體十三層為界,十三層以上分給信誠公司,十三層以下分給魯班公司。
但陳甲慶認為,當時信誠公司并沒有參與大廈的建設和管理,開發利益應由魯班公司取得而非信誠公司。但昌樂建設局認為,他們與魯班公司債務已結清,等審計工作完成后再與信誠公司核對賬務問題。
魯班公司認為,因當初政府承諾不兌現,所以拒絕配合辦理昌樂大廈相關后期手續,這么做并不是出于本意,而是被逼無奈。目前,這棟已經使用了近六年的昌樂大廈嚴格來說仍屬于違章建筑。
記者隨后聯系到了濰坊市城建局辦公室一位姓鄭的工作人員,他表示對這件糾紛略有了解,他還表示,魯班公司目前官司纏身,許多家公司因為各種原因起訴魯班,并且有可能向新聞媒體提供虛假情況說明。對此,面對記者提出的更多問題,這位姓鄭的工作人員表示,他會將此事上報上級領導,會將更多有關糾紛的資料提供給新聞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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