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9-03-21 17:10:03
暖氣漏水給業主造成損失,誰來擔責?近日,濟南中院判決一起“物業糾紛案”給出答案。
孫某與某物業公司簽訂房屋銷售協議書,購買了一套高層住房。此后,某物業公司作為發包方與承包人某建設公司簽訂了供暖管道改造項目施工合同,孫某向某物業公司繳納2.5萬余元用于安裝供暖設備。供暖期間,孫某家中暖氣片破裂形成大面積泡水,并滲透到樓下造成了損失。孫某支付樓下業主損失8萬元。某物業管理公司以在此次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為由拒絕承擔損失。
濟南中院審理后認為,孫某對其主張的暖氣漏水的事實及原因已盡到了合理的舉證義務,某物業公司作為暖氣管道項目的發包人及小區物業的實際管理人,既不能舉證證明自身無過錯,也無法舉證證明孫某及樓下房屋的損失系孫某自身原因造成的,故某物業公司應對因暖氣漏水給孫某造成的經濟損失8萬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某物業公司作為涉案小區暖氣管道項目的發包人及該小區的物業公司,有義務對其管理區域內的供熱設備進行定期的維修、養護,而維修、養護的范圍不僅限于戶外,也包括戶內。故本案中暖氣漏水造成的損失物業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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