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海報新聞
2019-05-20 16:50:05
大眾網·海報新聞濟南5月20日訊(記者 李立紅)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下午發布了保護民營經濟行政審判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28日,青島市黃島區黃島街道辦事處向臨沂禾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發出《關于邀請建設公交站亭的函》。2015年11月1日,青島市黃島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黃島區執法局)與禾晟公司簽訂了《黃島區公交站亭提升改造改建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并以協調會的形式將黃島區涉案路段的公交站亭交由禾晟公司建設。禾晟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6月3日、6月5日分三次辦理并取得了黃島區執法局發放的《城市公共基礎設施行政許可事項許可證》。涉案路段公交站亭建設完畢后,因禾晟公司未按有關規定取得規劃、施工等許可手續,2016年10月10日,黃島區執法局以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名義對涉案路段的37個公交站亭予以強制拆除。后禾晟公司申請行政復議。2016年12月22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經復議確認黃島區執法局以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名義強制拆除涉案路段公交站亭的行為違法。禾晟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判令黃島區執法局賠償其損失。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因黃島區執法局的強制拆除行為業經復議確認違法,故黃島區執法局應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采取補救措施。鑒于當事人雙方簽訂協議并以協調會的形式將涉案路段公交站亭交由禾晟公司建設,故本案應充分考慮實際效果,由黃島區執法局另行對禾晟公司采取補救措施更為妥當。遂判決黃島區執法局對禾晟公司依法采取補救措施。判決以后,雙方協商達成繼續合作協議,圓滿化解了糾紛。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黃明春說,本案中,人民法院在黃島區執法局的強制拆除行為被確認違法的前提下,為妥善化解行政爭議,運用責令采取補救措施的方式作出裁判,為行政機關和民營企業靈活處理糾紛留出空間,為雙方繼續合作創造有利條件,這對激發市場活力、優化營商環境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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