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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CR—2021—0010002濱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來源:濱州日報

作者:

2021-04-12 10:09:04

原標題:濱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來源:濱州日報

濱政發〔2021〕7號

濱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濱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濱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2021年3月26日市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濱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統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門主要承擔以下職責:(一)研究制定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政策;(二)檢查指導全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三)對各縣(市、區)年度征收計劃、征收項目補償方案、資金監管、征收決定、補償決定、信息公開情況和房屋拆除方案等進行備案審查;(四)組織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對被征收房屋的評估結果進行鑒定;(五)對市重點建設項目房屋征收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審計、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稅收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本行政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補償過程中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評估(預評估)、評估鑒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及時核實、處理和反饋。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九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提交擬征收房屋范圍的意見和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房屋產權調換房源及征收補償概算資金到位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征收房屋范圍,并在政府網站發布房屋征收預公告。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年度征收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自房屋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二)改變房屋用途;(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預征收房屋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用途、建筑面積以及租賃、抵押等情況,向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相關單位進行調查登記。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提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不配合調查登記的,房屋征收部門依法進行證據保全后,可以通過不動產權屬登記檔案或者現場勘測結果進行調查登記。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七)補助和獎勵等;(八)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參加聽證會的公眾代表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鄉鎮(街道)、社區(村)組織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依據。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的目的和依據、征收的地點和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征收補償

第二十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二十一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結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結構、層次、朝向、新舊程度和裝飾裝修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用途,實行就地或者異地房屋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市場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在符合規劃的基礎上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合法房屋建筑面積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償費。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償費包括設備、用具等的拆除、運輸、安裝以及其他費用。

實施強制執行的不支付搬遷補償費。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非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回遷原址的,被征收人遷出后其子女(尚未入學就讀的學齡前兒童)的義務教育入學,在過渡期限內可一次性選擇在原戶籍所在地學區學校入學,或者在產權調換房屋所在地學區學校入學。

前款所規定的情形無法滿足被征收人子女入學要求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統籌保障。

第二十五條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三個月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六條實行產權調換需要過渡的,過渡期限按協議雙方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起周轉房的使用人及時騰退周轉房。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對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七條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營業用房按照實際營業房屋面積給予補償。

征收的住宅房屋實際用于經營使用的,根據實際用于營業的房屋面積,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臨主要街、路(含商業街、市場)的房屋,一次性增加事實營業補償。

第二十八條非住宅房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持有的不動產證(房屋所有權證)用途欄標明“營業”或“生產”等字樣。(二)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納稅記錄。(三)不動產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生產的地址相一致。

住宅房屋實際用于經營使用的須具備上述(二)(三)中所列條件。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給予獎勵;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大疾病以及住房困難并按期搬遷的被征收人給予補助。簽約期限不少于七天,逾期取消獎勵和補助。

第三十條向被征收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標準;(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三)產權清晰。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由被征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第三十二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不動產證(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證(房屋所有權證)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房屋,以登記部門認定、處理的結果進行評估。被征收房屋合法土地使用權性質、用途和面積,以土地使用權證書載明的為準,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的,以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確認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被征收房屋屬于公共租賃住房、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被征收人未與承租人達成解除租賃協議但符合房屋承租規定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四條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積不低于六十五平方米。對被征收人(包括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只有一套住宅房屋的,且該房屋面積低于以上標準規定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此標準規定對被征收人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增加的房屋差價款或者按照最低面積進行補償所增加的費用,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超出此標準規定的面積由被征收人按市場銷售價格購買。產權調換房屋須為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應當經被征收人同意。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委托建設單位建設產權調換房屋的,雙方以合同方式約定,其中應當明確地點、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平面設計圖、建設標準及價格等事項。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三十五條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包括在建工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征收被查封的房屋,由所有權人自行解決被查封房屋。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征收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建筑造價結合剩余使用年限給予補償。

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補助,由當事人在有關部門確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將補償決定送達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申請執行。

第三十九條房屋征收的實施須先補償、后搬遷。

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同時向房屋征收部門移交不動產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書面材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條產權調換房屋的建設項目需轉讓的,應當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原征收補償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通知被征收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檔案管理制度,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將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不動產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四章征收評估

第四十三條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同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或者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應當由依法備案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每年公布推薦一批依法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方便被征收人選擇。

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一般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評估標準和方法應當統一。

第四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將房地產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為十日。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共同簽字認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商選定。

協商不成,通過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被征收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等進行現場監督。第四十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其簽訂書面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并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四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估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四十七條被征收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第四十八條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樓層、層高、朝向、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意見;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應當予以修正。

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五十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由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鑒定結論。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從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及不動產、價格、房地產、土地、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專家中選定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6日。

[責任編輯:楊凡、崔中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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