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膠東在線
2021-05-25 09:36:05
原標題:以案示警:未經許可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楊某某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來源:膠東在線
日前,我市查獲一起涉嫌危險作業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因未經許可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已被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月1日,芝罘區應急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只楚街道小沙埠村發現一處非法生產危險化學品的窩點。芝罘區應急管理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突擊檢查,現場發現生產原料疑似穩定輕烴14噸,產成品疑似汽油膠1672公斤。經核查,該窩點沒有任何生產經營證照,生產場所和設備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生產原料、產成品均無任何標識及說明,存在極大安全風險。執法人員當即依法對查獲的原料和產成品進行了證據保全,并取樣送應急管理部化學品登記中心進行鑒定。經鑒定,該窩點生產所用原料及產成品均屬危險化學品。該窩點負責人楊某某未經許可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芝罘區應急管理局將窩點負責人楊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移交芝罘區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5月21日,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立案偵查并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據法律專家介紹,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新修訂的《刑法》在原法第134條后增加了“危險作業罪”,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否則即使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當前,全市拉網式、起底式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行動正深入推進,企業和個人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全面排查整治各類事故隱患,杜絕非法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將進一步強化措施、嚴格執法,依法嚴懲一批違法違規行為,倒逼企業抓好安全生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危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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