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2021-08-23 10:48:08
原標題:永安財險泰安中支違法被罰 拒保摩托車交強險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3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泰安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泰銀保監罰決字〔2021〕24號)顯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泰安中心支公司”)存在拒絕承保摩托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規行為。
泰安銀保監分局表示,上述拒絕承保摩托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問題違反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9年修訂)第十條的規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9年修訂)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永安財險泰安中心支公司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規: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9年修訂)第十條: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9年修訂)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
(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
(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的;
(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泰銀保監罰決字〔2021〕24號)
泰銀保監罰決字〔2021〕24號
當事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泰安中心支公司”)
地址:泰安市岱宗大街麗景花園三期1號商業樓4層
主要負責人:潘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永安財險泰安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永安財險泰安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拒絕承保摩托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拒絕承保摩托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問題違反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9年修訂)第十條的規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9年修訂)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永安財險泰安中心支公司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泰安銀保監分局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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