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頭條客戶端
2022-05-05 22:15:05
原標題:山東將整治21種情形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
來源:大眾報業·齊魯壹點
記者 劉通 通訊員 楊秀芹
近日,山東省民政廳發布了關于開展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通知稱,近年來,山東省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在數量快速增長、作用不斷顯現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違法違規亂象,造成不良影響。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規范管理,維護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良好發展秩序,推動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積極發揮正能量,根據《民政部關于開展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民函〔2022〕18號)要求,省民政廳決定2022年5月—7月,在全省開展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
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的開展,旨在清除一批名存實亡的分支(代表)機構,整改一批不規范的分支(代表)機構,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機構,著力防范化解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風險隱患,促進社會團體高質量發展,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記者從省民政廳獲悉,社會團體設立的分支機構(包括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本次專項整治范圍:
1.已完成社會團體授權任務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會團體章程規定宗旨和業務范圍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稱或業務范圍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規定程序設立的;
6.以“中心”“聯盟”“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各類法人組織名稱命名的;
7.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山東”“齊魯”“全省”等字樣的;
8.除代表機構外,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的,如“某某(市)分會”等;
9.分支(代表)機構下再設立或者變相再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
10.內部管理混亂影響正常運轉的;
11.拒不服從社會團體領導和管理的;
12.連續兩年及以上未開展活動的;
13.與非法社會組織存在勾連的;
14.未經社會團體授權或者批準,擅自發展會員、收取會費、接受捐贈、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
15.財務收支未納入社會團體統一賬戶管理的;
16.開設獨立銀行賬戶的;
17.單獨制定會費標準的;
18.通過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方式將分支(代表)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的;
19.存在違規收費或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等情形的;
20.打著服務地方和企業發展等旗號只開展聯誼活動的;
21.違反其他管理規定的。
社會團體發現分支(代表)機構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項情形以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情節較為嚴重的,要立即予以終止;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問題但情節較為輕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時糾正違規行為,消除風險隱患。相關終止和整改情況要及時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并主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會員和社會監督。
值班主編:陳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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