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山東網
2023-07-01 16:50:07
原標題:年底離職沒有年終獎? 法院:不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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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年底離職沒有年終獎? 法院:不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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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山東網-感知山東6月30日訊(記者 張敏敏)6月30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護航高質量發展”新聞發布會。山東高院審判監督三庭副庭長范翠真通報了2021-2022年度山東法院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某置業公司與隋某勞動爭議案。
某置業公司對年終績效獎金的發放作出規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薪酬年度,年終績效獎金原則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內發放,員工年度內中途到職、復職,獎金按到、復職日期依比例計算,截至獎金發放時點已離職的員工,無獎金。隋某于2019年11月7日到某置業公司工作,2020年12月30日以個人原因為由向某置業公司提交辭職信。2021年1月22日,隋某填寫《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清單》,與某置業公司完成了工作交接,隋某在交接清單上標注年度獎金未發放。2021年2月10日,某置業公司發放2020年度年終績效獎金。隋某所在部門符合發放獎金條件,但某置業公司以發放年終獎時隋某不在崗為由,未發放隋某年終績效獎金。雙方為此發生爭議,隋某訴請某置業公司支付2020年度績效考核獎金。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年終獎系用人單位對員工年度工作業績的獎勵,用人單位雖對獎金發放的條件擁有自主權,但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獎金屬于工資性質,故用人單位在制定發放規則時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對于在年終績效獎金發放之前已經離職的勞動者可否獲得年終績效獎金,應當結合勞動者的離職原因、時間、工作表現和對單位的貢獻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量。
本案中,隋某已在2020年度內提供了全年的勞動,且亦因工作業績榮獲季度經營達人榮譽證書,2020年度其所在部門的考核結果符合發放年度獎金的條件,結合上述情況,隋某有權向某置業公司主張2020年度年終績效獎金,某置業公司僅以發放年終獎時隋某不在職為由拒絕發放,不符合公平原則。判決某置業公司支付隋某2020年度績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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