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臨沂日報
2025-03-26 10:13:03
原標題: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臨沂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來源:臨沂日報
原標題: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臨沂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來源:臨沂日報
臨沂市第二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臨沂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制度,依法保障退出市場主體和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二、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在招商引資過程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承諾優惠條件。”
三、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防范和治理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通過預算管理、審計監督等措施,防止和糾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
四、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惠企政策兌現平臺,編制公布惠企政策清單,精簡申報材料、優化兌現流程,將匹配的優惠政策精準推送相關市場主體,持續推進惠企政策‘直達快享’‘免申即享’。”
五、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作為第一款,修改為:“本市推行新增工業項目用地‘標準地’出讓和工業用地建設帶項目設計方案供應,推廣土地出讓合同和項目履約監管協議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六、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全市統一的大數據平臺,實現政務數據和公共服務數據的整合共享。”
七、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相關業務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在線審批與監管。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風險程度等,公布審批流程圖和審批事項清單,明確審批時限和申報材料清單,實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多圖一審、聯合驗收,并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加強跨前服務。”
八、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起草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九、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編制針對市場主體的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明確檢查主體、檢查對象范圍、檢查方式、檢查項目和檢查比例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涉企執法檢查事項,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事項。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同一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執法檢查,應當合并進行。多個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進行檢查的,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協調,明確由一個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
十、將第五十一條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廣應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加強信用信息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效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修復制度。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并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終止實施懲戒和重點監管措施,并根據信用修復結果及時更新其信用信息。”
十一、刪去第五十四條。
十二、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嚴格依法公開公正高效做好審判、檢察和執行工作,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刪去第二款、第三款。
十三、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破產工作聯動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啟動、職工安置、資產處置、信用修復、涉稅事項處理、破產企業重整等問題。
“人民法院應當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幫助具有挽救價值的危困企業進行重整。”
十四、將第七十二條改為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錯誤,但是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免予或者不予追責:
“(一)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的;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三)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
“(五)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十五、將第七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二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承諾優惠條件的;
“(三)無正當理由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或者變相延長付款期限的;
“(四)違反規定在清單之外向市場主體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的;
“(五)違反規定要求市場主體重復提交年度報告的;
“(六)違法增設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和環節,延長辦事時限的;
“(七)違反規定向市場主體索要證明材料的;
“(八)違法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將應當由政府承擔的中介服務費用轉嫁市場主體承擔的;
“(九)不按照規定制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不執行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或者超出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實施行政檢查的;
“(十)實施現場檢查不執行行政檢查單制度,擅自改變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標準的;
“(十一)違反規定突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行政處罰的;
“(十二)違反規定不受理或者推諉、敷衍、拖延辦理有關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的;
“(十三)侵害市場主體利益、損害營商環境的其他情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臨沂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0號)
《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的決定》已于2025年2月28日經臨沂市第二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并于2025年3月2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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