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銳大眾
2017-06-06 05:57:06
6月5日,世界環境日。法制日報、法制網、澎湃新聞、中青在線等多家媒體共同關注山東省高院的新聞發布會——為了動真格搞好環境治理,山東省公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山東省人民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將省政府列為原告;經省政府同意,也可以將省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列為原告。
據法制網報道,中央決定省級政府可以作為權利人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山東是7個試點省市之一。這份《意見》也是全國試點法院制定的首份指導意見。
【嘗試環境資源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
《意見》共十條,分別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管轄、審判組織、案件范圍等十個方面的問題。《意見》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將省政府列為原告;經省政府同意,也可以將省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列為原告。
對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組織,《意見》指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由環境資源審判庭或負責環境資源案件審判的部門審理,積極嘗試環境資源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專家證人或專家輔助人參與案件審理和其他訴訟活動。
此外,《意見》還明確了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方式。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賠償義務人承擔清除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原告請求被告承擔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的,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山東高院官方微信公號公布十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山東高院官方微信公號公布十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其中一期案例顯示,2015年的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振華公司大氣環境污染責任公益訴訟案,被評為典型案例之一。該案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施行后,首例針對大氣污染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并被作為典型案例寫入了2016年度最高法院、省法院工作報告。
振華公司是位于德州市區內的一家玻璃產品制造企業。振華公司雖已投入資金建設脫硫除塵設施,但仍有兩個煙囪長期向大氣超標排放污染物,受到環保部門多次行政處罰。2015年3月25日,中華環保聯合會于向德州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振華公司立即停止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增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賠償超標排放造成的損失2746萬元;賠償因拒不改正超標排放行為造成的損失780萬元;在省級及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承擔本案訴訟、檢驗、鑒定、專家證人、律師等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振華公司長期向大氣超標排放污染物,其行為屬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主要參考中華環保聯合會提交的環保部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評估鑒定意見》及專家輔助人意見,作出判決:振華公司賠償因超標排放造成的損失2198.36萬元,用于德州市大氣環境質量修復;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支付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所支出的評估費10萬元;駁回中華環保聯合會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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