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7-12-29 10:44:12
齊魯網12月29日訊(記者 李楊 王文龍)在今天的媒體通氣會上,山東省交警總隊還公布了6起涉及初學駕駛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17年1月1日至12月11日,全省3年(含)以下駕齡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占總數的18.18%、13.89%。未按規定讓行、超速行駛、違反交通信號、逆行、違法占道行駛是3年(含)以下駕齡駕駛人的主要交通違法行為。
一、2017年1月18日0時許,李某(男,駕齡1年)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濱州市鄒平縣西周路月河一路高速路口時,與董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董某死亡。
經調查,李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和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刻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之規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二、2017年1月27日0時許,王某(男,駕齡3年)在參加晚宴喝酒的情況下,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棗莊光明大道,與沿光明大道由西向北左轉彎行駛的張某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王某以及轎車乘車人王某某和劉某受傷,王某某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調查,王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導致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最終,王某被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棗莊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對王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三、2017年3月17日19時許,趙某(男,駕齡2年)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棗莊滕州市張汪鎮陳堂村路段時,因夜色遮擋視線,未能及時發現道路南側路邊的行人許某,造成許某死亡。事故發生后,趙某棄車逃逸。
經調查,趙某存在駕駛二輪摩托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違法行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終,趙某被棗莊滕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棗莊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對趙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四、2017年3月17日20時許,韓某(男,駕齡2年)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日照市嵐山區橋南頭村時,與行人丁某相撞,造成丁某死亡。
經調查,韓某駕駛機動車輛未確保安全、夜間未保持安全車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終,韓某被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韓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五、2017年4月22日17時許,房某(女,駕齡2年)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濱州市博興縣陳戶鎮閻陳村路口時,未確保行車安全,與前方馬某騎行的自行車相撞,造成馬某受傷。
經調查,房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和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六、2017年11月13日18時許,尹某(女,駕齡2年)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淄博市張店區麻營立交橋以南路段時,與順人行橫道過道路的左某相撞,造成左某受傷。
經調查,尹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之規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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