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10-20 14:07:10
齊魯網10月20日訊 10月19日,菏澤市工商管理局在其官網發布《關于對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利用紅領巾、小黃帽在丹陽路小學發布商業廣告行政處罰決定》。公告稱,經研究決定,菏澤市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利用紅領巾、小黃帽在丹陽路小學發布商業廣告處以總計344700元的罰款,其中當事人處以44700元的罰款,并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行政處罰決定書稱,現查明,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為迎接菏澤萬達廣場于2018年11月16日開業,經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場推廣副經理王某某批準,由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場推廣主管姜某與山東博奧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另案處理)員工宋某聯系后,以每條2元的價格定制了2000條紅領巾、以每頂5.45元的價格定制了2000頂小黃帽,廣告費用共計14900元。并分別在紅領巾、小黃帽上標注“菏澤萬達廣場 11月16日盛大開業”等字樣及商標圖案進行宣傳,于2018年9月25日下午3時許在菏澤開發區丹陽路小學舉辦的“交通安全進校園”活動中,將印有“菏澤萬達廣場 11月16日盛大開業”等字樣及商標圖案的300條紅領巾、300頂小黃帽,由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場推廣主管姜某等人對活動現場的小學生進行了發放。
《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干部標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干部標志及其圖案不得用于商標、商業廣告以及商業活動。”當事人在紅領巾和小黃帽上印制商業廣告并在校園內發放,不僅對學生的學習造成干擾,且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人生的價值取向和心理成長,損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三十萬元罰款,根據第五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44700元罰款,合計處罰344700元;并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責令當事人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附行政處罰決定書:
閃電新聞記者 張偉 于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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