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9-01-29 19:24:01
記者從山東省財政廳獲悉,為進一步支持創投企業發展,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明確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經營所得”項目、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期限為5年,即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是指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規定方法分別核算納稅。個人合伙人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符合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后,再計算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其來源于所投資項目分配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收入的全額計算。
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是指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伙人的所得。符合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后,再計算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個人合伙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
財稅〔2019〕8號文件在全國范圍內統一了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稅收制度,為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提供了兩種政策選擇,有利于進一步減輕創投企業稅收負擔,形成積極穩定的社會預期,同時,也有助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創投企業加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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