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7-01-19 16:54:01
齊魯網濟南1月19日訊(記者 王樹偉 張帥)18日上午,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東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生產、經營及監管走上了法治化軌道。《條例》將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適用于哪些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以及監督管理
食品小作坊: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個體經營者,但不包括食用農產品初級加工者。
小餐飲:指有固定門店,從業人員少,從事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個體經營者。但經營場所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適用本條例。
食品攤販:指沒有固定門店,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個體經營者。
哪些經營項目被《條例》列入“負面清單” 禁止經營?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
(一)保健食品;
(二)食品添加劑;
(三)預包裝肉制品、乳制品、罐頭制品、果凍、冷凍飲品、酒類、飲料(含瓶、桶裝飲用水)、醬油和食醋;
(四)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五)國家和省規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其他種類。
除第一款規定外,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規定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小餐飲不得經營:
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以及國家、省規定禁止其經營的其他食品。
食品攤販不得經營:
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散裝酒、現制乳制品、散裝食醋、散裝醬油、散裝食用油以及國家、省規定禁止其經營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如何監督管理?
政府職責: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將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監督抽驗: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并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對消費者投訴舉報較多、本行政區域消費量大和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驗。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抽查檢測,檢測結果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生產經營者對檢測結果無異議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應急管理: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置。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經營者和收治病人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等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違反禁止性規定 最重將受到哪些處罰?
因發生違法行為被吊銷登記證、收回備案卡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自登記備案憑證吊銷、收回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原登記備案機關吊銷登記證、注銷備案卡。
政府不作為亂作為將如何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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