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8月16日訊 濰坊一位網友在《問政山東》網絡問政平臺留言:多年前,自己有一輛小轎車放在濰坊一個老小區,后來該車被遺忘。最近出臺學法加分政策,想增加分,結果一查自己名下還有一輛車,但四處尋找車輛無果,現在不能銷戶。想問一下濰坊車輛管理所,這種情況就不能銷戶嗎?
8月2日,濰坊市人民政府回復責成濰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進行了調查處理。現回復如下: 經調查,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124號令)第二十七條“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并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第二十九條“屬于機動車滅失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滅失證明”。 其中,機動車滅失證明是指:1.因自然災害造成機動車滅失的證明是,自然災害發生地的街道、鄉、鎮以上政府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因自然災害造成滅失的證明;2.因失火造成機動車滅失的證明是,火災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因失火造成滅失的證明;3.因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滅失的證明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滅失的證明。 經查,您反映的車輛不屬上述申請機動車注銷登記的情形,無法辦理報廢注銷或滅失注銷。
閃電新聞記者 王菁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