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1月17日訊 11月17日下午,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對《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進行解讀。
省自然資源廳一級巡視員王桂鵬在發布會上表示,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是國家為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的一項重要舉措。針對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政府確定的城市,具體用地支持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引導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在尊重農民集體意愿的基礎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鼓勵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并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提高利用產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用地面積占比上限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適當安排利用新增國有建設用地,并明確供應方式。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政府確定的城市,按照職住平衡原則,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主要安排在產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引導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此外,允許閑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