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2-04-27 09:38:04
原標題:“不是我簽的字咋讓我還錢”
來源:檢察日報
“我總算甩掉了‘被借貸’這個黑鍋。”近日,山東省鄆城縣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經法院再審,原判決被依法撤銷。當事人王長海收到判決書后激動地告訴辦案檢察官。
事情要從王長海曾經收到過的一份法院判決書說起。那份判決書載明:2013年6月26日,王長海向鄆城縣某銀行借款20萬元,并簽訂了借款合同,村民張濤、王廣利、劉文廣為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為二年。
這份判決書讓張濤、王廣利感到莫名其妙(劉文廣下落不明),兩人均表示從未為這筆借款擔保過。被告王長海更是陷入了深深的絕望:“俺前幾年得過偏癱,家里本來就很困難了,這又飛來一筆‘債務’,可讓俺怎么活啊?”因超過了上訴期限,2021年8月,王長海走進了鄆城縣檢察院申請監督。
“不是俺簽的字,為啥讓俺還錢?”在鄆城縣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王長海向接待他的檢察官訴說自己的冤屈。案件線索移交給該院民事檢察部門受理后,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此案的關鍵點是辨明兩份借款文書中簽名的真偽。
2021年10月,承辦檢察官將兩份借款文書的原件,以及王長海、張濤、王廣利三人簽名的筆跡樣本(劉文廣當時仍處于失聯狀態),委托菏澤市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筆跡鑒定。
鑒定中心受理委托后,經仔細鑒定,認定兩份借款文書上“王長海”的簽名非王長海本人書寫。但兩份檢材上擔保人張濤和王廣利的簽名無法判斷其真偽。
為了查明事實真相,鄆城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聯合本院技術人員深入王長海等人家中進一步了解案情。經調查得知,王長海曾于2011年4月4日在案涉銀行貸款20萬元,當時的確是由張濤、王廣利、劉文廣提供了擔保,但該筆貸款早已于2012年還清。王長海、張濤和王廣利還向檢察官提供了2011年4月4日辦理貸款的協議書和保證合同。技術人員補充提取張濤、王廣利的部分簽名樣本后,再次將之前檢材上的簽名筆跡和新提取的簽名筆跡分別進行比對,發現二者筆跡幾乎重合。鑒定中心根據檢驗結果認定,之前的兩份檢材上“張濤”“王廣利”的簽名筆跡系套摹筆跡,非張濤、王廣利本人書寫。
2021年11月,鄆城縣檢察院根據筆跡鑒定意見,認為該案系虛假訴訟,遂向鄆城縣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2022年3月30日,經法院再審依法撤銷原判決。至此,困擾王長海等人的“被借貸”難題終于解決。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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