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2-09-13 09:46:09
原標題:他們以買賣虛擬貨幣、“跑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他們以買賣虛擬貨幣、“跑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來源:檢察日報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方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招募孫某文、鞠某晴、龐某龍等人,在明知他人買幣資金來源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通過“金德”平臺低買高賣虛擬貨幣USDT以賺取差價利潤。同時,孫某文在明知代收款資金來源可能系違法所得的情況下,指使龐某龍等人辦理31張銀行卡,通過為“金德”平臺提供代收款業務(即“跑分”)進行非法牟利。
經查,方某等人提供的銀行卡涉及全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61件,詐騙金額共計829萬余元,已查明的過賬資金為10.3萬余元。方某非法獲利15萬元,孫某文非法獲利3萬元,鞠某晴非法獲利0.5萬元,龐某龍非法獲利1萬元。
今年4月28日,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被告人孫某文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鞠某晴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龐某龍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履職】
準確認定罪名,明確偵查方向。公安機關以方某等9人涉嫌詐騙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在審查全案證據,并對9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后,認為根據最高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相關規定,認定方某等人明知上游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為其提供幫助,即構成上游犯罪共犯的證據不足,其買賣虛擬貨幣、“跑分”等行為更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遂在批捕階段變更罪名,對其中4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批準逮捕,并詳細列明繼續偵查提綱和不捕案件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明確下一步偵查重點和方向,為案件順利審查起訴奠定證據基礎。
借鑒外地經驗,有效駁斥辯解。本案被告人方某在公安機關不認罪,并提出“自己系正常買賣虛擬貨幣,意識不到買幣款的來源,不構成犯罪”的辯解。檢察機關借鑒重慶市及浙江省公檢法機關分別出臺的《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和《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關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規定,認為“對于幫助者明知的內容和程度,一般只要有證據能夠印證其認識到對方可能實施詐騙犯罪行為即可,并不要求其認識到對方實施犯罪的具體情況”,該認定原則與主流學術觀點提出的“或知”相一致,即根據對方的要求、具體的操作流程以及業務經驗,完全可以判斷對方利用信息網絡所實施的行為之法益侵害性,只是為了牟取利益而采取放任的態度。將“明知”理解為既包括“確知”也包括“或知”,更符合立法初衷,也更有利于打擊網絡犯罪利益鏈條上的每一個環節,更好地維護信息網絡安全。針對檢察機關的上述意見,方某不再辯解,并表示愿意認罪認罰。
開展法治宣講,延伸辦案效果。案發后,針對一名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大學生,且多名辦卡人員均系在校大學生的情況,檢察機關主動聯系教育部門,進入轄區內多所學校,通過宣講、座談等多種方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學生牢固樹立遵紀守法意識,避免充當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同時,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轄區內廣場、商業街等繁華地區進行普法宣傳,向社會公眾揭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危害,提醒大家提高風險防范意識,避免被騙上當。
【典型意義】
第一,抓住犯罪本質特征,嚴懲新興網絡犯罪。與傳統以窩藏、轉移、代為銷售等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不同,買賣虛擬貨幣、“跑分”是一種隱蔽性較強的新興網絡犯罪形式。辦案過程中要抓住此類犯罪“使用服務器在境外的聊天軟件,每次需要‘翻墻’登錄、用戶匿名、聊天信息端對端加密、信息定時銷毀、已讀信息永久性刪除”等特征,揭露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本質特點,從而依法認定為犯罪,并予以嚴厲打擊。
第二,準確認定主觀明知范圍和程度,做到不枉不縱。針對方某等人提出的系正常買賣虛擬貨幣,不構成犯罪的辯解,檢察機關從“該團伙在從事犯罪之前已經在網上進行過調查,在明知倒賣USDT可能涉及犯罪贓款后,仍組織團隊進行USDT倒賣,且其明知群內交易雙方均為固定人員”等方面,認定方某等人明知群內購買USDT的資金來源可能系犯罪所得,仍多次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幫其“洗白”,主觀上達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明知程度。但因方某等人并不確知上游犯罪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不到詐騙罪共犯的“明知”標準,因此,檢察機關在批捕階段改變定性,并依法認定犯罪數額。
第三,充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區別對待。準確甄別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層級地位及作用大小,對于主犯,從嚴提出實刑量刑建議;對于團伙中參與時間相對較短、僅從事輔助性工作并領取少量報酬人員,尤其是在校大學生,結合其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對于認定犯罪證據不足人員,作出存疑不起訴處理,確保社會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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