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商報
2022-11-22 15:41:11
原標題:完善權責配置 最高法發文規范合議庭運行機制
來源:中國商報
原標題:完善權責配置 最高法發文規范合議庭運行機制
來源:中國商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合議庭運行機制的意見》結合近年來推進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新情況、新要求,立足各地法院審判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了合議庭組成機制,完善了合議庭成員職責、評議規則和裁判文書制作方式,并就合議庭運行與院庭長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四類案件”監督管理機制的銜接等重點問題作出規范。同時,注重與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印發的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審判權責清單、統一法律適用、“四類案件”監督管理等改革文件有機貫通、協同配套,完成了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制度拼圖。
許睿 本報記者 李海洋
合議制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基本方式,合議庭是法定的基本審判組織。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進一步完善合議庭權責配置,規范合議庭運行機制,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合議庭運行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立足司法公正
“合議庭建設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歷來是法律界乃至社會各界目光關注的焦點,在審判實踐中起著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保持司法公正的作用。”北京信創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王卓在接受《中國商報·法治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最早的合議制度可以追溯到1923年的安源路礦工人運動,當時的工人俱樂部實行由七名委員討論關于委員會的一切事項,由單位數人員進行合議的制度延續至今。這種合議制度的運作克服了個體獨斷,體現了司法民主。
王卓表示,合議庭的功能主要是通過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認定,然后依據所查明的事實,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裁判。合議庭成員并不能直接掌握案件客觀事實,而是根據在案證據、庭審情況等在案證據材料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判斷,每一名合議庭成員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都既有主觀成分又有客觀成分,通過合議庭評議,合議庭成員在認定事實中所包含的主觀成分相互碰撞,客觀成分相互重疊、補充,必然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觀性,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更加客觀化。不同的合議庭成員因其所受教育、審判經驗、思維方式等因素的差異,對同一條法律條文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通過合議庭制度,根據多數人的意見進行裁判,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主觀偏見,防范錯用法律條款,使裁判盡可能地既切合法律條文的規定,也符合法律制定的內在精神。同時,合議庭成員平等行使審判權,相對于一名法官單獨審理的獨任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審判權的濫用,降低權力尋租的風險。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犯罪與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順安在接受《中國商報·法治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合議庭在整個司法工作中處于核心地位并發揮著最核心的獨立調查庭審和依法裁判的功能作用。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干部要在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上率先垂范,充分尊重合議庭和獨任法官的法定審判組織的地位,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長、副院長、庭長不再審核簽發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得以口頭指示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不得違反規定要求法官匯報案件。力圖真正落實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與要求,徹底解決司法腐敗問題,讓合議庭及合議庭法官和人民陪審員審和判,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讓人們在每一起案件審理過程中都全程感受到公平正義。
堅持司法規律
黨的十八大以來,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部署,人民法院推進實施法官員額制、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強化法官依法履職保障,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發生深刻變化,原有的一些規定已難以適應改革后的新特點和新要求,亟須優化調整、銜接配套。具體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一是實行法官員額制后,院庭長編入合議庭常態化參與辦案,合議庭組成模式、審判長產生機制等需要進一步明確。二是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強調審判組織在辦案工作中的主導性作用、基礎性地位,需要進一步調整優化合議庭組成人員職責。三是建立專業法官會議機制,完善審判委員會制度,其中許多涉及與合議庭運行的配套銜接,需要進一步明確相關工作機制。四是建立審判權責清單制度、“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制度后,需要進一步明確院庭長對合議庭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權的程序、范圍和方式。五是人民法院在線運行的應用場景不斷延伸,需要明確和規范信息化條件下合議庭的評議規則,促進充分評議、實質評議。
基于上述考慮,意見堅持司法規律,落實共同審理、平等行權、權責一致等基本要求,充分尊重合議庭作為基本審判組織在辦案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準確把握改革要求,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有序放權與有效監管相統一;尊重基層實際,針對需要因地制宜細化規定的問題,提出原則性、倡導性意見,不搞“一刀切”,由各級人民法院結合本院實際合理安排。
此外,王卓表示:“我個人認為意見出臺還有一個重要的目標在于,要真正實現合議庭機制的良性運轉,通過規定合議庭成員平等行使審判權、獨立發表意見并對此承擔相應責任,落實合議庭人員的責任制,避免合議庭流于形式、合而不議,成為主審法官逃避責任的‘障眼法’”。
針對以上特點,意見第一條首先強調了“合議庭成員平權”原則,即合議庭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閱卷、庭審、評議、裁判等審判活動,確立了合議庭成員在辦案中的平等地位。明確要求合議庭成員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履職盡責,對案件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訴訟程序、裁判結果等問題獨立發表意見,并合理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意見在其后的第三條至第五條中規定了合議庭成員的具體職責,一方面對合議庭成員實質性履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強調要充分、有效參與案件辦理全過程;另一方面,較為準確地體現了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的權責相一致原則。在追究違法審判責任時,應當根據合議庭成員是否存在違法審判行為及其情節,合議庭成員發表意見的情況和過錯程度,合理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明確成員權力
“合議庭可以通過指定或者隨機方式產生是本次意見出臺的一大亮點。”王卓表示,而合議庭成員的指定和調整全程留痕,則有助于后續監督管理,對權力進行制約。
意見規定,因專業化審判或者案件繁簡分流工作需要,合議庭成員相對固定的,應當定期輪換交流。屬于“四類案件”或者參照“四類案件”監督管理的,院庭長可以按照其職權指定合議庭成員。以指定方式產生合議庭的,應當在辦案平臺全程留痕,或者形成書面記錄入卷備查。“院庭長指定合議庭,或者合議庭成員確定后因回避、工作調動、身體健康、廉政風險等事由,確需由院庭長按照職權調整成員的,應當遵循全程留痕原則,通過辦案平臺操作,或者形成書面記錄入卷備查,確保可以追溯倒查,方便后續監督管理。調整合議庭成員的,還應當將調整結果及時通知當事人。”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此規定,一方面,明確了院庭長對合議庭組成的調度權限;另一方面,對院庭長行使相關職權也設置了必要的制約機制,體現了權力制約的雙向性,最大限度防止權力濫用。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智慧法院建設不斷推進,在線訴訟、無紙化辦案普遍適用,特別是受疫情影響,除在線開庭、在線調解外,許多地方法院也根據實際需要,越來越多采取在線方式評議案件,確保了疫情期間審判工作不停擺,提高了審判效率,解決了多地、居家、移動辦案對合議庭工作的挑戰。因此,為有效規范在線評議工作,意見第六條第一款對在線評議作出了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首先是明確在線評議的適用條件。線下同場評議仍然是合議庭評議的最主要方式,在線評議僅僅是補充措施。只有在合議庭成員確有客觀原因、難以實現線下同場評議,同時根據案件審理進展情況,確需立即組織評議時,合議庭方能適用在線方式評議。基于評議保密原則,在線評議應當依托人民法院辦案平臺進行,確保系統平臺安全可靠。
其次,確保交互評議和連續評議。不論在線評議還是線下同場評議,合議庭成員既不能以提交書面意見的方式參加評議,也不能委托他人參加評議。實踐中,一些法院探索以“異步評議”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但實際上還是以提交書面意見或錄音錄像的方式評議,無法實現面對面評議的交互性和連續性,不利于確保辦案質量。
此外,嚴格落實評議保密原則。確保合議庭評議過程和內容不受外界不當干擾,是維護審判權的判斷權和裁量權屬性、確保司法公正的題中之義,故意見在第六條第一款中特別強調“合議庭評議過程不向未直接參加案件審理工作的人員公開”。實踐中,未直接參與案件審理的院庭長,按照相關規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多種途徑和方式行使監督管理權,但不得以“列席”合議庭評議的方式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本次最高法根據黨的二十大報告對深化司法改革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當下實際情況修改印發新的意見,必將促進各級人民法院規范合議庭運行機制,深化司法責任制改革,不斷提升審判質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為我國加快建設法治社會提供基礎保障。”王卓表示。
延伸 〉〉〉
落實司法責任制 促社會公平正義
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就是要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制約監督不到位等問題,切實把司法責任精準落實到位,不斷提升審判質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堅持有序放權與有效監督相統一。正確處理好放權與監督的關系,是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關鍵所在。放權不等于放任,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以監督為名不愿放權”或者“以放權為名不愿監督”,都是片面的、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必須在辯證思維中處理好放權與監督的關系,實現有序放權和有效監督相統一。放權要充分,不得以口頭指示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不得違反規定要求法官匯報案件。監督要到位,要按照司法責任制的要求對審判權力運行進行充分而有效的制約監督,切實把審判權、執行權關進制度的籠子。總而言之,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就是要在堅持“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辦案責任制基礎上,健全完善司法權制約監督責任體系,構建司法責任制的完整制度閉環,實現“讓制約者制約”“讓監督者監督”,確保“有權不任性、放權不放任、用權受監督”目標落地。
堅持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相統一。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就是要兼顧公平與效率,實現既好又快辦案,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既好又快辦案”就是統籌兼顧好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要求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把案件質量放在首位,堅決防止出現案件質量瑕疵甚至病案、錯案;同時,也要防止因只注重案件質量而導致案件辦理效率低下,久拖不決。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首要是保障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嚴格公正司法是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必然要求。嚴格公正司法,就是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辦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時限審案,必須始終堅持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統一。嚴格公正司法,就是要堅持案件質量至上,進一步精準細化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質量經得起人民群眾評判。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也必須注重提升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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