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2-12-21 09:23:12
原標題:“封舊立新”,讓罪錯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封舊立新”,讓罪錯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
來源:檢察日報
隋國華
□為進一步落實好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權益,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方面,應當依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以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基礎,協調與其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關系。
□為了實現涉罪未成年人“去標簽化”和“再社會化”的目的,應當嚴格限制查詢單位的范圍,具體可借鑒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關于從業禁止的制度規定,合理權衡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權益與公共安全,將從業禁止的范圍適度地限制在與行業純潔性等因素相關的特定范圍之內。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消除影響平等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和就業歧視,使人人都有通過勤奮勞動實現自身發展的機會”。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3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處罰后,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如何貫徹落實平等就業要求,有效實現未成年犯罪人處罰后的就業和再社會化,無疑是當前刑事法治改革應予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為了消除因犯罪記錄產生的“標簽效應”,讓依法處罰后的未成年犯罪人順利回歸社會,刑法修正案(八)增設“未成年人前科報告免除制度”,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在特別程序中增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2022年5月30日施行的“兩高兩部”《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概念、應當封存內容、適用對象等都予以詳細規定?!秾嵤┺k法》的出臺,解決了司法實務中的一些難題,但仍有部分問題還待進一步明確,以充分發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價值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踐中仍需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電子檔案信息“封不嚴”。根據《實施辦法》規定,應當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及刑事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與電子檔案信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案卷材料的封存基本到位,但電子檔案信息因其自身的特殊屬性尚缺乏充分有效的封存措施。同時,隨著司法部門信息化建設的推進,司法機關均推行使用電子辦案系統,所有涉案信息(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均可通過辦案系統進行查詢;而辦案系統的案件信息查詢權限均由各個辦案單位自行設定,能夠查詢案件信息的單位人員不在少數,可能導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電子檔案信息處于“半暴露”狀態。
法律責任追究“難到位”。盡管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落實過程中,有相關司法解釋進行指導,也有部分地區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作出細化規定,但是,有關調研顯示,一些地方仍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封未封或者違規查詢導致泄露信息的問題。其原因之一就是,該制度的法律責任條款“軟化”,導致法律責任追究“難到位”?!秾嵤┺k法》所增加的法律責任規定,其內容基本屬于宣示性規定,也未賦予當事人相應的救濟途徑,即使出現問題,也無法得到有效救濟。
查詢主體過于寬泛。根據刑訴法第286條規定,只有“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才可以查詢已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實施辦法》第16條第3款進一步明確了“司法機關以外的單位”申請查詢的要求,但仍然沒有明確“有關單位”的具體范圍。據了解,目前我國規定因“受過刑事處罰”被禁止從事特定職業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數量眾多,在這種情況下,眾多用人單位均可依據前述數量眾多的規范性文件,查詢就業人員有無犯罪記錄,致使相關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對象失去學習、就業等機會,這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當然,這一問題的實質是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問題。
依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適用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為進一步落實好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權益,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方面,應當依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以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基礎,協調與其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關系。
優先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信息庫。根據“兩高三部”《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公檢法司分別建立有關犯罪記錄信息庫,并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后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诖?,公檢法司應當通力合作,優先建立起全國統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信息庫,進而實現分類管理、統一管理,并與相應人事檔案、戶籍登記相分離,更好地防范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泄露。在此之前,公檢法司應對各自辦案系統進行升級,增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封存的具體操作設置,以切實解決未成年人犯罪電子檔案信息封存措施不夠充分、有效問題。
一體運用《實施辦法》、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強化法律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了相關公職人員不當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或隱私的法律責任。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根據刑法有關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情節較輕的,可以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實施辦法》沒有規定個人或其他企事業單位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民事侵權責任,但這并不意味受損害的權利主體不能獲得救濟,其完全可以依據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必要時,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支持起訴的方式,積極推動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通過立法手段解決相關規定沖突。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3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處罰后,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然而,如前所述,目前我國規定因“受過刑事處罰”被禁止從事特定職業的規范性文件數量眾多,其中有的規定明顯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存在沖突。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方法是,從立法層面對這類規范性文件進行重新修訂、完善,確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處罰后,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規定得到一體遵循。此外,為了實現涉罪未成年人“去標簽化”和“再社會化”的目的,應當嚴格限制查詢單位的范圍,具體可借鑒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關于從業禁止的制度規定,合理權衡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權益與公共安全,將從業禁止的范圍適度地限制在與行業純潔性等因素相關的特定范圍之內。這樣處理,既能幫助依法處罰后的未成年犯罪人順利回歸社會,又可以達到維護公共秩序的目的。對此,掌握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信息的司法機關應該嚴格審核查詢單位查詢的依據、用途,并依法依規出具查詢結果。
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認定犯罪前科效力。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的實施都需要司法人員忠于職守。對于《實施辦法》明確規定的相關內容,司法人員必須忠實執行;對于《實施辦法》未明確規定的相關內容,司法人員應當深刻理解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實質精神和制度價值,依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予以能動適用。
一方面,對于再犯(故意犯罪)時已經是成年人的,可以認定犯罪前科效力,依法適用盜竊罪“數額較大”減半及毒品再犯的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其之前的犯罪記錄”,這一規定針對的是再犯時已成年的未成年人,實質上解封了其未成年時的犯罪記錄,即未成年人成年后故意犯罪的,其于未成年期間所犯罪行不再適用“犯罪記錄封存”。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我國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不同于犯罪前科消滅制度,不能因為封存制度而削弱刑罰對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的懲戒、教育功能?;诖?,在未成年人成年后犯盜竊罪或毒品犯罪的,因其不再享有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待遇,故可以適用盜竊罪“數額較大”減半及毒品再犯的規定。
另一方面,對于再犯(故意犯罪)時仍是未成年人的,應否定犯罪前科效力,不適用盜竊罪“數額較大”減半及毒品再犯的規定。眾所周知,法律給予罪錯未成年人以特別待遇,是因為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征,這一心理、生理特征直接削弱了其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在未成年人再次故意犯罪的情況下,盡管其主觀惡性相較首次犯罪有所增大,但仍然處在特殊的心理、生理狀態中,仍然需要法律給予特別待遇,而且依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法律給予未成年人的特別待遇,必須全方位適用于對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刑罰執行和回歸社會。因此,對于未成年人在首次犯罪的犯罪記錄封存后又故意犯罪的,尤其是因迫于生計等原因而故意犯罪的,應當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否定犯罪前科效力,不適用盜竊罪“數額較大”減半及毒品再犯的規定。
(作者單位:山東省昌邑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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