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2-12-27 08:16:12
原標題:禁獵期禁獵區內非法狩獵150余只野兔
來源: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禁獵期禁獵區內非法狩獵150余只野兔
來源: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 打野兔也涉嫌犯罪?日前,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被告人崔某某、王某、劉某某三人非法狩獵案。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崔某某、王某、劉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分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至三個月,緩刑十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同時賠償國家損失并公開賠禮道歉。
2020年11月至今年6月,被告人崔某某、王某、劉某某各自利用夜間照明行獵、獵犬捕獵的方式,非法狩獵野兔150余只,銷售獲利20920元。案發后,被告人崔某某、王某、劉某某將其違法所得全部上繳。經審理查明,臨沂市行政區域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被告人崔某某、王某、劉某某狩獵的野兔屬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三被告人于今年6月28日到偵查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三被告人非法狩獵野兔的行為,造成野生動物減少,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2萬元。在審理期間,三被告人向法院交納賠償款1.2萬元。
平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崔某某、王某、劉某某在禁獵區非法狩獵,且情節嚴重,其行為侵害了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構成非法狩獵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行為還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對當地生態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崔某某、王某、劉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分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至三個月,緩刑十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人民幣2400元、4000元、5600元;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時圣宏 吳曉瑕)
■法官說法■
關于非法狩獵罪的認定及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問題,需要在確定涉案野生動物種類,在禁獵區、禁獵期以及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程度等幾個方面進行重點查明,具體內容如下:
草兔(野兔)的種屬類別。依照《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縣林業發展中心出具的野生動物認定意見,被告人狩獵的草兔(野兔)屬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由于草兔(野兔)處在生物鏈底層,是上層食肉動物的主要食物來源,獵捕草兔(野兔)會破壞整個生物鏈穩定性,不利于保護物種多樣性,并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
非法狩獵罪的認定標準。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臨沂市行政區域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對不具備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劃定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護。《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規定,禁獵區和禁獵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臨沂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設立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規定,臨沂市行政區域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被告人在禁獵區非法狩獵,且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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