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2-12-31 09:12:12
原標題:從實體法角度審視“慎訴”標準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從實體法角度審視“慎訴”標準
來源:檢察日報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把堅持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2021年工作要點,“少捕慎訴慎押”由此從司法理念上升為黨和國家的刑事司法政策。貫徹落實好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關鍵是準確理解和適用少捕、慎訴、慎押三項要求。其中,“慎訴”關系犯罪嫌疑人的實體性權利,具有重要的研究意義。筆者認為,關于“慎訴”的標準,應從實體法角度進行體系化闡述。
“慎訴”的內涵
從字面上看,“慎訴”具有慎重起訴和慎重不起訴兩個面向。對于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案件,傳統上檢察機關是以提起公訴為原則、不起訴為例外,也即慎重不起訴。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的“慎訴”,是指慎重起訴,即對可訴可不訴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通過行使不起訴裁量權,發揮審查起訴的審前分流作用,有利于實現簡案快辦、繁案精辦,提升辦案質效的良好效果。
“慎訴”的法律依據
在慎重起訴層面理解“慎訴”,其法律依據包括刑事訴訟法第16條(絕對不起訴)、第177條(相對不起訴)、第182條(特殊不起訴)、第282條(附條件不起訴)、第290條(和解不起訴)。其中,第16條和第177條沒有區分犯罪類別和犯罪嫌疑人,因而具有普適意義。在此,筆者以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177條作為基礎,研究“慎訴”標準。
第一,“慎訴”的程序法標準。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不起訴類型被稱為相對不起訴或酌定不起訴。該條是立法機關專門賦予檢察官行使“慎訴”自由裁量權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不起訴類型雖被稱為絕對不起訴,第(二)項至第(六)項也都是剛性規范,但第(一)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其實是彈性規范,需要檢察官進行自由裁量。這是因為,“情節顯著輕微”和“情節輕微”之間沒有明確界限,理論和實踐中也都沒有確立界分標準,兩者極易混淆。因此,如果案件整體情節較輕,具體屬于情節顯著輕微還是情節輕微,只能由檢察官進行自由裁量。不過,因見仁見智及司法慣例原因,不同檢察官可能對相同或類似案件作出不同的評價結論。
因此,在刑事訴訟法上,“情節顯著輕微”和“情節輕微”都是“慎訴”的標準。但是,何為“情節”,“情節”包含哪些要素,“情節”輕重如何把握,如何區分“情節顯著輕微”和“情節輕微”,諸如此類問題則屬于實體法范疇,需要從刑法理論上作出詮釋。
第二,“慎訴”的實體法標準。我國刑法總則沒有規定“情節”的含義,需要結合相關刑法規范對“情節”問題進行教義學分析。理論上關于“情節”的含義有諸多爭議,但普遍認可其是一個綜合性概念,并且主要從客觀和主觀兩方面把握。
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的“情節”包括狹義情節(定罪情節)和廣義情節(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前者屬于犯罪構成事實,后者包括非犯罪構成事實。一般所稱之犯罪情節屬于定罪情節,系指在犯罪發生過程中存在的表明行為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各種情狀和環節。犯罪發生之前和之后的行為表現及其征表的人身危險性大小的事實,屬于量刑情節。在刑法教義學層面,犯罪情節應指定罪情節,其對應的刑罰是責任刑,體現了刑事處罰的正當性。當然,目前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都摒棄了單一的報應刑論,而采取融合了目的刑論在內的綜合主義刑罰觀。據此,刑罰根據也要考慮預防犯罪的需要,此即由量刑情節所決定的預防刑,體現了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刑事訴訟法第16條和第177條的“情節”,屬于狹義情節還是廣義情節,尚無定論。筆者認為,刑事訴訟活動蘊含著公共利益的考量,具有濃厚的刑事政策色彩,檢察機關是否提起公訴由刑事處罰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共同決定。特別是在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下,“可訴可不訴”問題以責任刑為基礎并受預防刑影響,故應采取廣義的情節概念,即包括犯罪情節和量刑情節。我國一些司法解釋或解釋性文件也持這種觀點,例如,《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鉛彈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氣槍鉛彈的數量、用途以及行為人的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這里的數量、用途、動機屬于犯罪情節,一貫表現、是否規避調查屬于量刑情節。
“慎訴”實體法標準的結構體系
對于“慎訴”的實體法標準,還需厘清犯罪情節和量刑情節的類型及二者之間的關系,方能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情節分為五類,由輕到重依次是情節顯著輕微、情節輕微、情節較輕、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刑法第37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部分重罪的法定刑幅度按由重到輕順序排序,例如,第232條、第233條中的“情節較輕”。刑法未規定一般情節,筆者認為,相對于刑法分則中廣泛存在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較輕”等加重情節、減輕情節而言,某個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屬于一般情節,只是刑法分則未作這種表述而已。在一些情節犯中,情節嚴重是入罪標準,情節特別嚴重是情節加重犯。
“慎訴”實體法標準中的量刑情節專指從寬情節。當然,案件中存在從重情節并不意味著絕對不能不起訴,篇幅所限,在此不予贅述。從寬量刑情節包括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根據其從寬效果可分為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除處罰三種類型。常見的從寬量刑情節是自首、立功、坦白、認罪認罰、退贓退賠、初犯、偶犯、從犯、未遂等。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刑事案件,能否不起訴首先取決于犯罪情節之輕重,從寬量刑情節在此基礎上發揮重要作用。
根據案件中犯罪情節和量刑情節的狀況,刑事案件應否起訴一般可作以下劃分:(1)如果不考慮量刑情節,案件整體上被評估為情節顯著輕微的,應當不起訴;案件整體上被評估為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案件整體上被評價為一般情節(罪狀中沒有規定情節,法定刑幅度按照從輕到重順序排序的,基本犯可以認為是一般情節)或者情節嚴重(罪狀中情節嚴重為入罪標準的犯罪)的,一般應當起訴;案件整體上被評價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屬于情節加重犯,應當起訴。(2)如果僅存在從寬量刑情節,案件整體上被評估為情節顯著輕微的,應當不起訴;案件整體上被評估為情節輕微的,一般應當不起訴;案件整體上被評價為一般情節(罪狀中沒有規定情節,法定刑幅度按照從輕到重順序排序的,基本犯可以認為是一般情節)或者情節嚴重(罪狀中情節嚴重為入罪標準的犯罪)的,可以不起訴;案件整體上被評價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屬于情節加重犯,應當起訴。(3)如果僅存在從嚴量刑情節,案件整體上被評估為情節顯著輕微的,一般可以不起訴;案件整體上被評估為情節輕微的,視情況而定是否起訴;案件整體上被評價為一般情節(罪狀中沒有規定情節,法定刑幅度按照從輕到重順序排序的,基本犯可以認為是一般情節)或者情節嚴重(罪狀中情節嚴重為入罪標準的犯罪)的,應當不起訴;案件整體上被評價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屬于情節加重犯,應當起訴。
(作者單位: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檢察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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