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3-01-10 09:35:01
原標題:清理自家養殖區的“海錢”為什么犯了法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清理自家養殖區的“海錢”為什么犯了法
來源:檢察日報
2022年9月19日,萊州市檢察院檢察官與萊州市海洋發展和漁業局工作人員一起走訪現場。
犯罪嫌疑人焦某指認禁用工具。
“通過這次事情,我知道海洋是一個整體,不能覺得是在自己租賃的養殖海域就可以做損害環境的行為。感謝檢察官給我這次機會,以后,我一定會遵紀守法,不再破壞環境……”日前,在山東省萊州市檢察院召開的一場公開聽證會上,被不起訴人焦某感慨地說。
僥幸心理讓他涉險出海
2022年7月的一天,李某接到焦某的電話:“老李啊,最近有沒有時間幫我出趟海?我在船上安了一個泵,用這個泵去清理‘海錢’(一種以蛤蜊為食的托氏琩螺),我得準備養點蛤蜊,一天300元,行不行?”
經常出海賺錢的老李知道,當下正是禁漁期,于是問道:“工資倒不是問題,但現在是禁漁期,能出海清理嗎?會不會犯事啊?”“沒事沒事,是在我自己租賃的養殖區,清理的也是長在我養殖區里的‘海錢’。沒問題的,放心好了。”這番答復讓老李放下心來,約好了7月4日凌晨出海工作。
7月4日凌晨,一同出海的除了李某外,還有王某等其他船員。但當王某等人見到安裝在漁船上的“吸蛤泵”時,熟識各種漁具的王某心里有點打鼓,他找到焦某問道:“你這安裝的泵是禁止使用的吧?咱在這個時候用這種工具出海捕撈是不是違法的?你問過沒有?”
“問過了,問過了,我都聯系好了,這種泵只能吸表面,在自己養殖區用這種漁具是沒問題的。”在聽到焦某拍著胸脯的保證后,李某、王某等人駕駛兩條養殖船分別于7月4日、5日出海清理“海錢”,并將抽到的“海錢”交由焦某處理。
7月8日,焦某再次組織工人出海捕撈“海錢”。這次焦某等回來的不是打撈上來的“海錢”,而是船員被當場查獲和扣押的消息。
原來,焦某所說的“禁漁期出海沒問題”“都聯系好了,工具可以使用”等保證,都是為了安撫、哄騙工人出海的謊言。其實,焦某明知在禁漁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出海是違法的,但抱著僥幸心理,以為在自己租賃的養殖區域不會被發現。殊不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補充偵查+實地勘查”為犯罪行為準確定性
2022年11月,偵查機關將案件移送至萊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過程中,辦案檢察官重點針對三個問題引導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一是“海錢”是否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保護對象?國務院頒布的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凡是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和植物的親體、幼體、卵子、孢子等,以及賴以繁殖成長的水域環境,都按本條例的規定加以保護。而“海錢”常常被用于魚蝦蟹養殖中餌料的投放,養殖戶多有收購,屬于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中“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據此可以認定屬于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保護對象。
二是在個人租賃的沿海養殖水域內使用禁用漁具捕撈不構成犯罪嗎?承辦檢察官經走訪調查養殖戶及查閱相關法律規定,認為根據《農業部關于禁止使用雙船單片多囊拖網等十三種漁具的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黃渤海、東海、南海三個海區全面禁止使用雙船單片多囊拖網等十三種漁具,淺海、灘涂等沿海開放式養殖水域也屬禁止使用范圍”之規定,由此可見焦某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三是焦某的捕撈行為會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怎樣的破壞?捕撈過程中,焦某對使用的漁具進行了改造。雖然使用了功率小的機器,用于吸附表面的蛤類,但經承辦檢察官實地查看、咨詢專家并委托鑒定,該漁具仍屬于國家禁止使用的“拖曳泵吸耙刺漁具”。承辦檢察官還和公安機關一道開展偵查實驗,發現該漁具作業過程中仍會抽取淺海的泥沙,對作業區海床底質具有一定的破壞性。
綜上,檢察機關認為焦某在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組織人員進行非法捕撈,其行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但焦某為了生產經營需要而捕撈,主觀惡性較小;且捕撈范圍僅限于養殖區內,破壞范圍較小,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退出違法所得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
公開聽證讓情法理相融
雖然焦某的行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但是,為了生產經營清理自己租賃海域養殖水產品的“天敵”,為了降低養殖成本將打撈的“海錢”賣掉,在一般靠海生存的養殖戶的認知中,似乎是一條“情理之中”的生產經營之道。
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達到“法”與“情”的平衡?萊州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綜合全案證據后,召開了一次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監管部門、偵查機關、行業協會代表,養殖戶等參加,將案件的“法”與“情”一起講給與會人員聽。聽證會上,辦案檢察官提出擬對焦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最終,經過聽證員評議,一致同意檢察機關的意見。
與此同時,檢察官經走訪相關養殖企業,發現當地沿海地區普遍存在粗放養殖的弊端,針對這一現象,萊州市檢察院向養殖協會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引導廣大養殖戶摒棄傳統養殖模式、與養殖規范企業合作、推行綠色養殖等生產建議,在蛤蜊苗種繁育、苗仔投放、作業捕撈等方面不斷改進。此外,針對捕撈的船只多為“三無”船舶的情況,該院又向相關監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加大對涉漁“三無”船舶的摸排和查處力度,明確管理標準,壓實監管責任。據了解,近期,海洋漁業部門已開展專項行動,沒收漁網漁具20多組、“三無”船舶7條。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