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政協報
2023-02-14 09:06:02
原標題:小區事 法律管
來源:人民政協報
原標題:小區事 法律管
來源:人民政協報
基本案情:
案例1:業主請求撤銷業委會決定
羅某是龍崗A小區的業主。2018年4月,A小區業委會公布了《關于A小區業主大會投票表決結果公示》及《A小區業主大會投票表決結果證明》。告訴大家:業主大會已于1月召開,本次業主大會合法有效,表決的6個事項均獲業主大會同意。羅某認為:自己作為小區業主事前并不知曉召開業主大會,更沒有參與投票。于是,要求業委會公開業主大會的會議記錄及業委會成立以來小區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等相關情況,遭業委會拒絕。羅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業委會的決定。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撤銷A小區業主大會的決議,要求業委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公布會議記錄和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法律評析:
這是一起業主行使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案件,法院審理此案,涉及三個關鍵問題。
(1)羅某是否有權提起撤銷業主大會決議的訴訟?
根據民法典第280條的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羅某作為小區業主有權提起撤銷之訴。
(2)業委會召開此次業主大會的程序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278條規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等事項均需業主共同決定,且同意的業主需達到法定的人數。這是法律對業委會召開大會及其決定事項程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業委會事前沒有通知業主,且無證據證明籌集維修資金的決定已獲得3/4以上的業主同意、使用維修資金的決定已獲得1/2以上的業主同意。因此,程序不合法。
(3)業委會是否應當向羅某及其他業主公開此次會議記錄及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民法典第281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定期公布。羅某作為業主有權了解小區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以及業主大會的相關會議記錄,業委會應予以公開。
案例2:封陽臺、堵樓道糾紛
甲乙兩家分別居住在同一建筑物的4樓和3樓。乙為了取暖,2003年在自家房屋陽臺上安裝了封閉鐵皮。2004年冬天,甲將位于3樓和4樓之間的第2個樓梯的臺階位置用木板封死,僅留下一扇供自家出入的小門。乙認為甲封閉樓道的行為不但妨礙自家采光,也阻斷了消防通道,多次要求甲拆除木門,但甲一直置之不理。2005年,乙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拆除木門。
2006年甲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乙拆除陽臺。理由是乙在家安裝的封閉陽臺凸出墻體,他人可以越過3樓和4樓之間的樓梯窗戶,直接爬到4樓,嚴重影響自家的居住安全。
法院審理后判決:甲清除樓梯臺階處的木板,乙拆除家中的封閉陽臺。
法律評析:
這是一個典型的相鄰關系糾紛,法院審理此案,有兩個關鍵點。
(1)甲用木板將樓梯封閉,是否損害了乙的利益?
根據民法典第288條、第293條和第296條的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甲用木板將樓梯封閉后,對乙家房屋的采光造成不利影響,侵犯了乙的采光權,應通過拆除的方式予以恢復。如果乙因另行采光而遭受了損失,也可以請求賠償。
(2)乙在家中安裝封閉陽臺是否侵犯了甲的利益?
根據民法典第295條和第296條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乙安裝封閉陽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居心不良者可以借助凸出墻面的部分進入甲家的風險,危及甲家的安全。因此,甲要求乙拆除封閉陽臺,合法有據。
(本文摘自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讀書成果《學好用好民法典》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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