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3-03-02 09:36:03
原標題:聯立合同理論下分期還款人的拒絕還款權探析
來源: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聯立合同理論下分期還款人的拒絕還款權探析
來源:人民法院報
一、問題的提出
第三人提供融資的交易是現代社會促進消費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此類交易中,沒有充足資金的主體可以向金融機構借款用以支付價款,然后再向金融機構分期還款。這種交易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也引發了很多社會問題。比如,2022年發生在多地的爛尾樓業主公告“強制停貸”事件。在該事件中,購房人向金融機構借款,金融機構將買房款全部支付給開發商,之后購房人按月向銀行償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從傳統的視角看,購房人分別與開發商和銀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借貸合同,它們是兩個獨立的合同。樓房爛尾的,基于合同的相對性,貸款的購房人一方面無法從開發商那里取得房子,另一方面又要向銀行償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皬娭仆YJ”意味著購房人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將開發商不按期交房作為抗辯事由,拒絕向銀行還款。
在我國,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履行障礙時,面對買受人的困境,法院試圖通過司法解釋和裁判達到公平公正的效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解除后,當事人可以解除擔保貸款合同。根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的本金和利息返還給擔保權人和買受人。司法解釋沒有解決的問題,是借款合同被解除后,在出賣人沒有能力返還借款的情況下,作為購房人的借款人是否仍須承擔向銀行返還借款的義務。這個問題關乎分期還款人的權利救濟。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245號民事判決書”中裁判,借款人不負擔借款返還義務。法院的裁判維護了貸款買房人的權益,值得贊許。
由于第三方融資性交易不僅存在于商品房買賣中,越來越多的商品和服務的購買者會選擇這種交易模式,他們可能面臨與分期還款的購房人同樣的困境,因此分期還款人的救濟途徑有必要一般化。
二、聯立合同的理論基礎
(一)聯立合同的背景
爛尾樓業主強制停貸事件的風險均源于其交易模式,即第三方提供融資的分期還款交易。這種交易使沒有充足資金的人也能購買價格很高的商品或者服務,目的是為了促進銷售和消費。交易的特點,是商品或服務的買受人與出賣人訂立合同,比如買賣合同,為了支付價款,買受人再與金融機構訂立分期還款的借貸合同。交易涉及三方當事人:商品或服務的出賣人、買受人和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將借款直接支付給出賣人,買受人則要根據借貸合同的約定分期向金融機構還款。
從傳統合同法的視角看,在第三方提供融資的分期還款交易中,雙務合同的給付和對待給付之間的牽連性被撕裂。在一般的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一方提供商品或服務,一方支付對價,給付和對待給付形成了牽連性,這種牽連性實際上擔保了買賣雙方各自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在第三方提供融資的分期還款交易中,金融機構直接向出賣人支付了全部價款,然后出賣人再向買受人提供商品或服務。原本應當由商品買受人提供的價款給付現在由金融機構提供,這樣,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喪失了給付和對待給付的牽連性,形成兩個法律行為,即買賣合同和借貸合同。這種交易模式可能產生的風險是:買賣合同和借貸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金融機構已經將價款全部向出賣人支付,如果提供人方面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發生履行障礙,比如商品房出賣人因為資金問題無法交付住房,買受人一方面無法從出賣人那里取得住房,另一方面卻仍然要向金融機構償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由此可見,買受人承擔了雙重風險,所處的法律地位比在一般交易中所處的地位差很多,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二)聯立合同中的抗辯延伸
借款人為了購買產品或者服務而訂立借貸合同,此時買賣合同和借貸合同可能形成經濟上的一體性,被稱為“聯合合同”或“關聯合同”。在聯立合同的基礎上,司法裁判進一步發展出“抗辯延伸”理論,即買賣合同產生的抗辯可以延伸至借款合同,據此,買受人與出賣人的買賣合同有瑕疵的,包括效力方面的瑕疵和履行方面的瑕疵,允許買受人不向金融機構還款。
我國司法實踐中雖然沒有明確提出“抗辯延伸”這一術語,但發生開發商不能交付房屋的,法院在裁判中也會裁判購房人不必返還借款。在“(2019)最高法民再245號民事判決書”中,盡管買受人和銀行在合同中約定,貸款人與借款人的借貸關系解除的,借款人應當立即返還其所欠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將上述款項歸還貸款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貸款人和借款人的約定屬于格式條款,而該格式條款明顯不合理地加重了買受人的責任。若按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則買受人對合同解除無過錯的情況下,仍要求其對剩余貸款承擔還款責任,即明顯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負擔,各方權利義務失衡,有違公平原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買受人不必償還銀行貸款。
在第三方提供融資的分期還款交易中,融資機構在多數情況下與出賣方的聯系比較密切,某些情況下融資機構和出賣方之間有合作關系,更有甚者,提供貸款的融資機構由出賣方指定。因此,金融機構和出賣方處于強勢地位,法律因此要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借款人。在此情況下,將買賣合同和借款合同作為兩個完全獨立的合同對待,違反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聯立合同及其抗辯延伸關乎的,是風險在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之間如何分配。對借款人而言,借款合同是個別情況,而對于銀行而言,借款合同通常是批量交易。從法的經濟分析視角出發買賣合同瑕疵或者履行障礙引發的風險通常應當由更能掌握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承擔。更能掌控買賣合同風險的顯然是金融機構。首先,金融機構作為專業機構,可以通過審查、評估等謹慎選擇合作伙伴。其次,金融機構可以通過監督出賣方的資金使用請款降低風險。最后,一旦買賣合同發生履行障礙,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凍結賣方的賬戶等方式擔保買方的返還請求權。
三、聯立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
抗辯延伸理論適用的關鍵,是借款合同和買賣合同構成聯立合同。在我國,理論中對合同聯立現象的表述,是數個合同具有一定的依存關系,一個合同的存在依賴于另一個合同的存在。聯立合同應當滿足兩個前提條件,即目的特定和經濟一體性,換言之,借貸合同和買賣合同在經濟上應當構成旨在完成同一個目的的整體。
(一)借貸合同目的特定
目的特定指向的是借貸合同,即買方借款的目的是為了支付買賣價款。但是并不要求借款人和貸款人明確約定借款目的,只要借款在客觀上是為了支付另一個合同的對價。實踐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是借款人先向金融機構借款,此時他并沒有用借款購買任何商品或服務的意圖,之后借款人將借款用于購買商品或服務。在此情況中要區別對待。如果買受人在購買前與金融機構就購買的商品或服務達成一致,此時可以認為借貸合同的目的特定。
(二)經濟上一體性
聯立合同成立的第二個關鍵條件,是借貸合同和買賣合同在經濟上構成一個整體。根據“目的—手段”關系,如果沒有其中的一個合同,當事人也不會訂立另一個合同,那么兩個合同在經濟上是一體的。但是這并不足以使買賣合同中的抗辯延伸至借貸合同具有正當性,必須存在其他的使兩個合同關聯的正當性理由。
德國個別學者提出,只有金融機構和出賣方因為長期的合作關系,對促使借款人借款有一定的分工合作,或者在借貸合同訂立或者準備階段融資機構配合了出賣方,那么就推定成立經濟上的一體性。經濟上一體性除了要求金融機構將貸款直接向出賣人支付,還要附加要求,買受人不能支配該借款。杜塞爾多夫的州高級法院在裁判中認為,金融機構在借款合同準備階段需要出賣人的配合,特別是金融機構讓出賣人確認貸款申請中消費者的身份一致性的情況下,買賣合同和借款合同是經濟上的一體。
聯合合同成立的直接法律后果是抗辯延伸,而抗辯延伸的后果是責任延伸,即責任由出賣方延伸至金融機構。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也可以向金融機構主張,因此買受人可以拒絕向金融機構繼續還款。由于購買人作為借款人實際并沒有得到借款,借款通常是由金融機構直接支付給出賣人,買受人拒絕還款,轉而由出賣人返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符合公平原則。
[本論文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民法典》視角下繼續性合同解除制度的發展完善研究(21BFX192)”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單位:山東建筑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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