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2023-03-15 09:10:03
原標題:是以信息主體自主控制為核心價值
來源:法治日報
原標題:是以信息主體自主控制為核心價值
來源:法治日報
山東大學法學院何曉斌在《行政法學研究》2023年第1期上發表題為《個人信息保護中告知同意的開放結構及其公法實現》的文章中指出:
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告知同意是與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同時出現的。在個人信息保護中,告知同意指個人信息處理者告知信息主體信息處理情況,并由信息主體自主決定或選擇。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對告知同意的批評源于民法格式條款的路徑依賴,將告知同意等同于實踐中作為其表現形式之一的隱私政策,繼而將隱私政策作為格式合同存在的弊病擴展為告知同意固有且不可避免的問題。事實上,個人信息保護中的告知同意呈現開放結構,包含復次的告知同意階段,呈現多元的主體交互關系,強調行為授權的程序價值,為公法介入告知同意提供了基礎。
在個人信息保護中,以信息主體自主控制為核心價值的告知同意,本應對以公共價值為導向的公法介入保持警惕,但由于其開放結構,公法的介入不僅現實可行,而且十分必要。告知同意開放結構中的復次階段、多元主體、程序價值等特點,則為公法介入提供了可能。告知同意的開放性結構,為覆蓋信息處理過程、容括多元主體參與、體現行為授權程序價值的公法介入提供了制度空間?;诟嬷獾拈_放結構,公法吸納了信息處理流程的各個主體,從而表現為既具有政府規制,也包含自我規制和元規制的多元主義合作規制體系。其中,政府規制以科層式的權力行使為主要內容,自我規制則以市場競爭為主要動力,元規制則成為連接政府規制與自我規制的橋梁,它們通過發揮各自規制優勢,共同實現告知同意的制度目標。盡管公法在告知同意的實現上表現出明顯優勢,但由于告知同意本質上是信息處理者與信息主體關系的法律設置,以維護信息主體意志自由為核心價值,公法對告知同意的介入需要遵循以下限制:第一,公法介入的目的是確保信息主體自主決策,而不是代替信息主體決策;第二,在告知同意的公法規制體系中,各類規制工具存在優先級,自我規制與元規制優先于政府規制。
開放結構的告知同意,并不會像批評者想象的那樣,成為信息流動和制度創新的阻礙;反而在公法介入的合作規制體系下,通過平臺企業與用戶的良性互動激發技術創新,為中國企業走向世界市場提供制度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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