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3-04-07 08:35:04
原標題:匯聚各界智慧力量共議輕罪治理良方善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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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匯聚各界智慧力量共議輕罪治理良方善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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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罪治理現代化的理論與實踐”學術研討會會場。 攝影:楊向東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隨著新時代我國刑事犯罪結構發(fā)生重大變化,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罪案件持續(xù)上升,輕罪治理成為關乎國家長治久安、關乎法治建設和國家治理大局的時代命題。
3月29日,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武漢大學、檢察日報社主辦,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武昌區(qū)人民檢察院承辦的“輕罪治理現代化的理論與實踐”學術研討會在湖北武漢召開。來自公、檢、法、司、律所等實務界人士和知名高校的專家學者齊聚一堂,共議輕罪治理的良方善策。
輕罪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意義
維護社會穩(wěn)定國家長治久安
“犯罪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一環(huán),關乎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推動輕罪治理現代化,需要在實踐的基礎上加強理性思考,把握治理規(guī)律,完善制度保障。”湖北省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王守安在研討會致辭中指出,要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理念,準確識變、科學應變,更加關注輕罪治理的前沿問題,積極構建與現代化要求相適應的輕罪治理模式,更好地促進社會內生穩(wěn)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武漢大學黨委副書記沈壯海在致辭中就如何深化輕罪治理研究檢校合作,實現理論與實踐深度融合提出建議。他認為,檢校合作要進一步強化合作力度、豐富合作內容、拓寬合作領域,推動實現雙方進一步開展高起點、寬領域、全方位的合作與交流。
研討會上,山東大學教授謝鵬程、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榮功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宏耀分別進行了主旨演講。
謝鵬程教授在題為《輕罪治理的理念創(chuàng)新》的主旨演講中,剖析了我國犯罪形勢的新變化,以輕罪案件占比上升、人民群眾對社會安全滿意度上升為背景,指出刑罰制度上現有的重刑主義、平均主義、簡單主義的弊端,提出輕罪治理理念——關注被告人人權和個人預防的恢復性司法理念、增設刑罰種類和構建輕重分層的刑罰多樣化理念、強調刑罰個別化理念,以及溯源治理和類案指導的“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理念。
“莫輕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凡罪充滿,從小積成。”何榮功教授在題為《輕罪治理:我國的實踐與未來的選擇》的主旨演講中,從國家治理的角度,深刻詮釋了推動輕罪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意義,深入講解了輕罪治理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及解決思路。
通過闡釋我國刑法結構的二元體系和“小犯罪圈”與西方刑法結構的一元體系和“大犯罪圈”的區(qū)別,分析背后的邏輯,何榮功教授認為,與西方刑法犯罪圈大、刑罰“嚴厲+輕微”結合,“漏斗型”刑事司法運行機制相比,我國刑法犯罪圈小、刑罰嚴厲,呈現出“直筒型”刑事司法運行機制的特點。在此基礎之上,結合我國國情以及與西方國情的差異,提出我國在對輕微危害行為的處理上應該維持二元體系,同時在輕罪治理上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避免我國刑法結構滑向“又嚴又厲”“不嚴不厲”。
吳宏耀教授在題為《輕罪治理現代化與程序法應對》的主旨演講中提出,應當注重區(qū)別輕罪與重罪,從立法和司法兩個領域進行差異化處理;應當將輕罪治理的焦點從行為轉變?yōu)樾袨槿耍浞挚紤]犯罪人的個性特征;應當以刑罰目的為導向,從提高訴訟效率轉變?yōu)榇龠M犯罪人回歸社會。基于此,在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導下,他提出在“少捕”上明確刑事拘留的適用條件;在“慎訴”上,進行起訴必要性審查,做好不起訴“后半篇文章”;在“慎押”上,從自由刑到財產刑,加大輕罪財產刑的應用。
輕罪治理現代化的理論基礎
以理念更新引領工作創(chuàng)新發(fā)展
理念一新天地寬。推進輕罪治理現代化,理念轉變至關重要。與會人員圍繞輕罪治理現代化的理論基礎各抒己見。
“構建輕罪制度能彌合我國違法犯罪制裁體系的結構性斷層,是當前形勢下提高社會治理水平的有益嘗試,亦是司法實踐中保障當事人人權的重要手段。”武漢市新洲區(qū)檢察院檢察長顧玉梅以中外輕罪治理的比較研究為出發(fā)點,對輕罪處遇機制,對非刑罰化處罰、訴前分流、附加刑的適用、前科消滅制度等提出了理論構想。
北京中彬律師事務所律師宋維強從律師的角度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從寬”“犯罪情節(jié)輕微”和律師見證四個方面提出了不同見解,并建議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案件辦理中更加注重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更多運用不起訴制度,進一步明確輕微犯罪情節(jié)。
湖北省竹溪縣檢察院檢察長井家坤對大行政檢察提出了理論構想,他認為,應在輕罪治理上“出刑入行”,強化行政檢察對非刑罰處罰的監(jiān)督督促作用。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崔凱針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聽取意見”提出了應改為“協商”的看法,倡導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通過與訴訟當事人等方面進行協商,加強與法院的溝通聯系,從而更好地提出量刑建議。
湖北省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王磊從經濟犯罪檢察的角度,建議通過司法的能動性來彌補立法的不足,在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積極參與社會治理、進行類案監(jiān)督等方面,加強與行政機關的溝通,推動行政合規(guī)制度的建立。
“現在一些輕罪立法實際上是在降低刑罰力度,將重罪變?yōu)榱溯p罪,而不是將非犯罪變成了犯罪。”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家林認為,在刑法謙抑性難以討論的情況下,要依據比例原則,考量行為人目的的正當性、手段的相當性、危害的大小來確定是否需要啟用刑事立法。他希望在輕罪案件的辦理中通過不起訴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違法阻卻事由更好地融入犯罪的認定之中,實現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輕罪治理現代化的實踐探索
以實踐總結工作創(chuàng)新經驗
進入新時代,政法機關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立足各自職能,用法治方式破解社會治理難題,在輕罪治理方面都進行了大量積極有益的探索和深入研究。
武漢市檢察院二級高級檢察官胡俊在對武漢市檢察機關2017年至2021年辦理的醉駕案件進行實證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對策建議。他認為,在立法上,要完善入罪標準,建立多極化處罰體系;在執(zhí)法司法上,嚴格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社會治理上,堅持多方聯動,形成酒駕問題整治合力。
湖北省公安廳法制總隊四級警長董萌萌從公安機關視角看矛盾糾紛化解,在公安機關現有的“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務不缺位”的化解糾紛方式的基礎上,提出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部門聯動、開展源頭治理、創(chuàng)新治理方式、加大宣傳引導。
湖北省司法廳法治調研處處長黃勇峰則從發(fā)揮司法行政職能促進矛盾糾紛化解的角度,對未來司法行政機關的履職提出展望,建議發(fā)揮普法教育、人民調解、公共法律服務、監(jiān)獄矯正、社區(qū)矯正、安置幫教的作用,提升輕罪治理水平和質效,助力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安徽省馬鞍山監(jiān)獄矯治監(jiān)區(qū)監(jiān)區(qū)長葛新成認為,對輕罪案件中的初犯應當進一步加大緩刑適用,而對累犯則可以在量刑從重之外考慮增加社區(qū)矯正的判罰;推動治罪和治理的有效融合,必須堅持問題導向、源頭治理、系統觀念,彰顯公平正義的法治核心價值。
北京盈科(廈門)律師事務所主任郭慧民從律師辯護的角度對有效辯護制度的構建提出思考。他認為,在偵查階段,需要保證律師在場提供法律幫助;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要根據實際情況為犯罪嫌疑人爭取最大的量刑優(yōu)惠;在審判階段,律師要從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各方面開展庭審辯護。針對值班律師制度,他提出需要落實值班律師的閱卷權、參與權、量刑建議權、量刑協商權等,避免值班律師有名無實的尷尬局面出現。
“輕罪治理重在實踐,政法機關應當依法能動履職,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應當協同作戰(zhàn),加深理念認同,協調辦案措施,針對修復社會關系與促進犯罪嫌疑人回歸社會綜合施策。”武漢市武昌區(qū)檢察院檢察長趙慧提出,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進中,公檢法司也應當積極共同參與矛盾化解。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要做好不起訴的“后半篇文章”,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將輕罪治理納入到社會治理之中。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洪浩分享了自己對檢察機關強化輕罪治理的現實探索與制度邏輯的研究。他認為,在制度邏輯上應當注重人權保障,保障程序性權利;重建訴訟結構,重新確立立案標準的判斷主體;確立檢察官在審前程序的主導地位,發(fā)揮訴訟監(jiān)督職能;落實公檢法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原則。
輕罪治理現代化的制度創(chuàng)新
以機制保障工作創(chuàng)新銜接
創(chuàng)新是為了更好治理。輕罪治理現代化的制度創(chuàng)新成為此次研討會與會代表的熱議話題。
在如何應對輕罪立法擴張的問題上,西南政法大學研究員張婉悅對司法應對措施進行了思考。她表示,要堅持刑法實質解釋認定罪與非罪,從法益和構成要件要素兩方面進行實質解釋。要結合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進行程序控制,建立多元化的犯罪附隨后果體系。在當前輕罪立法的大環(huán)境下,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司法程序予以限縮。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陳昊對輕罪治理語境下刑法機能提出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他認為,在立法上,進一步發(fā)揮刑法規(guī)范的確證功能,實現立法的科學化和實質公正性;在司法上,克服過度形式化,符合公眾的一般正義觀念;在保障機制上,以規(guī)范意識培養(yǎng)為目標引領。
四川農業(yè)大學講師劉亦峰通過分析輕微暴力致死案件,發(fā)現輕微暴力致死案件的定性結果在司法實踐上認定不一,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結果。他認為,在考量這類案件時,應當進行類型化分析,對輕微暴力行為進行細致研究。
北京市順義區(qū)檢察院檢察官助理陳炳旭針對自助結賬式案件處理提出,對內應當尋求最優(yōu)裁判思路和效果,發(fā)揮司法的社會價值;對外應當延伸法檢參與社會治理的職能,形成整治合力。
通過對微罪前科封存制度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分析,浙江省臺州市三門縣法院辦公室副主任沈菲菲認為,僅針對初犯能夠適用微罪前科封存制度,同時對封存程序和封存制度救濟權利提出構建方案。
湖北省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王莉從理念、實體、程序、機制四個層面,進一步闡釋了檢察機關在輕罪治理中的工作方向。她表示,要明晰輕罪入罪標準,弱化罪刑關系,積極推進訴訟繁簡分流,深入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等工作。
針對輕罪案件辦理工作實踐,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實認為,在偵查階段,就要重視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尤其要關注“刑拘直訴”情況;在起訴階段,應當完善不起訴制度,擴大酌定不起訴的適用范圍;在審判階段,可以考慮設置“輕罪法庭”和免審科刑的程序。
“這既是一場思想交流、觀點碰撞火花的研討會,又是一場增進共識、開拓思路的培訓會,極具現實意義和啟發(fā)性。”研討會閉幕式上,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副廳長周惠永指出,要積極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切實增強大局意識,將刑事司法實踐融入國家治理大局。要依法規(guī)范適用不起訴裁量權,完善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機制,真正實現犯罪案件“輕重分離,快慢分道”。要以犯罪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在輕罪領域逐步實現從懲治犯罪到治理犯罪的轉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對此次研討會給予高度評價,并提出輕罪治理下一步探索、研究的方向。他強調,要從司法現代化的站位看待輕罪治理問題。輕罪治理不僅僅是訴訟上的分流,更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在中國式現代化背景下把握司法規(guī)律,推進司法現代化;要處理好司法現代化與司法為民之間的關系,把司法現代化真正與中國特色結合起來;要積極建構中國式刑事協商制度,完善輕罪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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