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稅務報
2023-05-08 10:00:05
原標題:從《顯微鏡下的大明》看萬歷朝稅收
來源:中國稅務報
原標題:從《顯微鏡下的大明》看萬歷朝稅收
來源:中國稅務報
最近熱播的電視劇《顯微鏡下的大明》,講到明朝萬歷年間發生在金安府的一起人丁絲絹稅案。
故事大概是:明朝成化年間,金安府八縣一同收取抗倭協餉,最后卻變成只由仁華縣承擔的人丁絲絹稅。所謂人丁絲絹稅,是以絲絹代替糧食繳納田賦。電視劇中,主人公帥家默是一名算學天才。萬歷年間,金安知府為了推動土地清丈,故意安排帥家默到架閣庫查閱原始檔案,以期找出錯誤,重新丈量土地。在翻閱架閣庫收藏的仁華縣稅賦賬冊時,帥家默發現了人丁絲絹稅的問題。于是,他誓要找出真相,正本清源。從人丁絲絹稅引出核實田畝數量,到查實鄉紳隱匿的土地,再到事件的高潮——丈量妖田(形狀不規則,面積計算較復雜的田地),直至最后開展田畝清丈,終成一條鞭法施行的先聲。
整個故事對明朝特別是萬歷年間的稅制多有提及,那么,當時的稅收情況是怎樣的,稅收主要由哪些部分構成?
田賦:定額制和折納
田賦是明朝財政最重要的收入,洪武年間田賦收入為3000萬石左右,宣德年間蠲免賦稅約300萬石,直到明末,明朝的田賦收入都在2700萬石左右。除了正賦之外,田賦上還附帶徭役。
明朝早期,納稅人以實物納稅,以身應役。而到萬歷年間,部分物資和徭役被折算成白銀。明朝的田賦,定額制是一個比較突出的特點。明初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田賦收入達3279萬石,朱元璋很滿意,于是宣布北方各省新墾田地永不起科。定額制作為“祖制”延續下來,一直到明朝中后期。萬歷六年(1578年)的田賦收入僅為約2660萬石,不如明初。田賦定額制成為明朝中后期財政緊張的重要原因,最重要的田賦收入不增反減,導致公共投入不足,后勤保障不力,影響社會正常運轉。
在田賦征收上,明朝延續唐代的“兩稅法”。“兩稅法”是以原有的地稅和戶稅為主,統一各項稅收而制定的稅法,由于分夏、秋兩季征收,所以稱為“兩稅法”。與前代略有不同的是,明代的夏稅以麥為主,當年八月征收完畢;秋稅以米為主,到次年二月征收完畢。田賦的折納,指用其他實物或貨幣來代替麥、米繳納田賦,有的地方用貴金屬,有的地方則用高粱、豆類等產品。從宣德五年(1430年)周忱改革到嘉靖初年條編法初現,“量地計丁,一概征銀”,經歷了漫長的一個階段,先是一石米折成一匹棉布,再是一匹棉布折成0.3兩白銀,中間差不多經歷了一個世紀的變化。在賦稅征收中,原定征收的實物稱為“本色”,改征其他實物或貨幣稱為“折色”。
工商稅:征收面廣、重復征收
明代的工商稅特點是稅率低,征收面廣,且重復征收。鑒于明朝統治者重農抑商的國策,工商稅收入并不是國家稅收的主要來源,如萬歷六年(1578年)的工商稅收入僅為約220萬兩。具體來講,萬歷年間的工商稅收入主要有鹽課、鈔關稅、礦銀等,至于像竹木抽分、番舶抽分、門攤稅、酒醋稅等花樣繁多的科目,收入占比較低。
鹽課是明朝的第二大項稅收收入。萬歷年間的鹽課收入,折算成白銀約為115萬兩~200萬兩,如萬歷六年(1578年)的鹽課收入約為130萬兩。鹽務在明朝屬于專賣,每個產區都有其行鹽疆界,越界販賣則會被治罪。明朝鹽課執行的是“開中法”:鹽商需要送運糧食等物資到邊關,以供軍餉等支出,才能從政府手中換取鹽引。換取鹽引后,憑鹽引到指定的鹽場支鹽,最后把鹽運到指定地區銷售。
政府按照各地的人口數量精確規定鹽引數,食鹽價格也由官方規定,政府通過壟斷經營收取鹽課收入。鹽務專賣產生暴利,奸商和貪官往往會絞盡腦汁從中獲利,國家只拿得到收益的一部分作為鹽課。
鈔關稅最早源于明初在運河上征收的通行稅,也是工商稅的重要組成部分,如萬歷二十七年(1599年)的鈔關稅收入約為34萬兩。最初鈔關稅征收的對象主要是河道上的船主,后來擴大到船只和貨物,各個鈔關實際上已經有了稅關的職能,并逐漸接手碼頭地區的商稅管理。
鈔關的重復征稅現象比較嚴重。京杭大運河從南到北一共有十幾個鈔關,比如運往北方的貨物進入運河后,要在山東臨清關抽稅,到天津河西務又抽稅,到北京崇文門還要全部征收一次。在征稅時管理者各自為政反復征稅,不關心商人的經營范圍和貿易路線,也不考慮其商品價值和利潤,阻礙了商品經濟的正常發展。
明初,采礦由國家壟斷。明朝后期,政府取消了官營礦業,但保留了一個官營生產總額作為納稅基準,開始向民間征收采礦稅。從永樂皇帝起,官礦就從來沒有以商業經營的形式運營,朝廷一般要求上繳一定的礦產品或銀兩,當礦銀定額不能完成時,缺少的部分只能由官員從其他收入中補足。萬歷朝就是非常明顯的例子,一旦發現采礦不能獲利,就讓大戶將礦銀的差額補足或是將礦銀定額指派給百姓,甚至挪用地方府庫的儲備銀,假稱礦銀。總體來說,礦銀收入不高,如萬歷二十九年(1601年)的礦銀收入僅為約11萬兩,但萬歷皇帝派出的宦官作為礦監稅使,承旨四出勘查,趁機勒索攤派,礦銀荼毒,禍及各地。
雜色收入:非正規、負擔重
因為正常稅收收入不夠官府開支,所以明朝以調整耗派、坐辦(即坐派采辦,中央政府的采購交由地方承擔)或例外征收來增加收入,這些收入被稱為雜色收入。
例如出售官銜的“開納事例”,官方諱莫如深,從未制度化,但卻是官府一項穩定的隱性收入。萬歷年間首輔張居正對這一做法非常厭惡,但他自己也強調這項收入不可或缺,畢竟每年有近40萬兩白銀。
另一項典型的雜色收入就是贓罰銀。贓罰銀,指收繳犯罪所得贓物以及對犯罪者所處的財產性處罰,也包括犯罪者為了免于處罰而向官府繳納的錢財。收取贓罰銀的一個很大弊端,就是連坐。明史專家黃仁宇在《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中舉過一個例子,某個掌管倉庫的庫子(看管倉庫的人員),因為盜用20兩白銀,而被處罰1000兩。如果沒收他的個人財產無法補足,則將他親友的財產也充公。連坐的做法,早在嘉靖年間就已施行,奸相嚴嵩倒臺,多人連坐,20年后還被人稱作“流毒江西一省之民”。
電視劇《顯微鏡下的大明》中的人丁絲絹稅雖然屬于田賦,但實際執行時早已變味,成為金安府百姓的額外負擔。3530兩人丁絲絹稅,均攤到金安府八縣,看似不重,但自然條件惡劣的萬成縣百姓只能被迫去借印子錢,要么被迫賣地淪為佃戶,要么拋荒逃亡,要么落草為賊。非常規的稅收全部攤派在百姓身上,任何一點兒的提高,都將是百姓的不可承受之重。明末“三餉”攤派銀每年達到2000萬兩,超過了國家正常年度的稅收收入。由此觀之,明朝的滅亡是不可避免的。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臺州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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