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光明日報
2023-05-13 08:43:05
原標題:積極發展農村基層協商民主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積極發展農村基層協商民主
來源:光明日報
【資政場】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協商民主是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基層民主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體現”。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按照協商于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大力發展基層協商民主,重點在基層群眾中開展協商。作為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表現形式,農村基層協商民主承載著人民群眾民主精神培育、民主素質鍛煉、民主實踐操作的價值功能,是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重要制度載體。推進農村基層協商民主建設,要堅持協商于民、協商為民,充分發揮黨的領導作用,有效提升農村基層協商民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為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提供有力支撐。
完善協商主體結構,充分發揮各方主體作用。發展農村基層協商民主,重在充分調動各方主體參與民主協商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為各方主體參與民主協商提供有力支撐。凡是涉及基層群眾利益的事情,都要在基層群眾中廣泛商量。一要加強黨對農村基層協商民主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積極構建黨組織統一領導、各類組織協同參與、群眾廣泛參與的農村基層協商民主體系,確保將黨關于發展農村基層協商民主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到實處。二要有效發揮農村基層自治組織的組織協調作用,通過選優配強村民委員會領導班子,推動其在農村基層協商民主建設中擔負起應有的責任。三要合理發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公益性組織、互助性組織等的積極作用。四要統籌發揮常住村民和非常住村民的積極作用,使廣大村民無論常住與否均可行使民主協商權利。五要充分發揮農村黨員干部的積極作用,推動其帶頭增強民主協商意識、提高民主協商能力、積極參與民主協商實踐。發展農村基層協商民主,既要堅持共建共治共享的建設理念,充分保障各方主體的參與權利;又要有效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農村基層自治組織等主體的組織領導作用,壓實其組織領導責任,有效防范化解基層協商民主建設進程中可能出現的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等現實問題。
規范協商議題確定,明確民主協商范圍。推進農村基層協商民主建設,就要明確民主協商范圍,將應予開展民主協商的事項明確加以規定。第一,議題確定應堅持回應性原則,突出問題導向,聚焦農村基層治理中的突出問題、關系村民切身利益的現實問題等展開。第二,村干部、網格員等承擔農村基層治理責任的相關主體要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確保協商議題能夠有效回應村民的現實關切與合理訴求。第三,要積極拓展民主協商議題范圍,既要對決策前的問題進行協商,也要對決策中、決策后的事項進行協商。第四,要加強民主協商議題庫建設,建立并及時更新村級民主協商議題庫,實現民主協商議題庫建設與每次民主協商議題確定的有效銜接,為民主協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創新協商民主形式,提升民主協商參與度。發展農村基層協商民主,就要立足農村基層治理實際,創新基層協商民主形式,為群眾參與民主協商提供便利與支持。一要系統總結各地基層協商民主建設經驗,及時推廣為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農村基層協商民主模式,充分發揮村民議事會、村民論壇、民主懇談會、民主聽證會、小院議事廳、板凳民主等農村基層協商民主新形態的示范引領作用。二要立足大量村民不常住村中的實際,推進數字賦能協商民主建設,積極發展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協商民主新形式,實現“線下圓桌會”與“線上議事群”的有機結合,充分保障所有村民的民主協商權利。很多地方推進“線上陽光票決議事大廳”等民主協商數字平臺建設,為高效、便捷、精準開展民主協商提供了技術支撐。三要立足農民生產工作實際,積極探索“圍爐夜話”式的夜間民主協商平臺建設。
優化民主協商程序,提高民主協商效率。遵循規則、有序協商而不各說各話,體諒包容、真誠協商而不偏激偏執,形成既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又理性有度、合法依規的良好協商氛圍,方能提高民主協商效率。一要完善農村基層協商民主程序規則,明確民主協商召集人的產生與職責、不同類型議題人數要求、民主協商議事流程、民主協商發言規范等,有效提升民主協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二要聚焦協商議題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民主協商順利開展。三要加強民主協商組織工作,保證各方主體都能理性、有序表達意見,實現尊重多數人意愿與照顧少數人合理要求的有機統一。
加強協商民主監督保障,增強協商民主治理效能。發展農村基層協商民主,要聚焦提高協商民主質量、增強協商民主效能這個關鍵,完善協商民主監督保障機制,確保協商成果得到落實,使決策和工作更好順乎民意、合乎實際。一要將村級協商民主制度建設作為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農村基層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夯實農村基層協商民主建設的制度基礎。比如有地方探索在省級層面制定《村級議事協商規范指引》,從制度層面對農村基層協商民主工作加以規范指引。二要完善農村基層協商民主公開制度,及時將民主協商情況向村民公開,讓協商民主在陽光下進行。三要完善農村基層協商民主監督機制,將農村基層協商民主開展情況作為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內容,并暢通村民監督渠道,匯聚起各方主體監督合力。四要健全農村基層協商民主反饋機制,著力抓好民主協商成果的追蹤落實,切實增強農村基層協商民主的權威性與公信力。有地方將民主協商工作納入村級黨組織的工作范疇,要求其負責推進實施民主協商成果,切實保障了民主協商成果的有效執行。五要對村干部、農村黨員、村民等主體加強民主協商專項培訓,有效增強其民主協商意識、能力與水平,為提升農村協商民主實效提供有力保障。六要探索協商民主激勵機制創新,如對群眾參與民主協商實行積分制管理等,以充分激發群眾參與民主協商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為有效提升農村基層協商民主治理效能夯實群眾基礎。
(作者:陳一遠,系山東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山東省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基地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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