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2024-11-20 10:32:11
原標題:互涉案件辦理中的法法銜接問題探析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互涉案件辦理中的法法銜接問題探析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國家監委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實施的《關于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專門就職務犯罪案件辦理工作中涉及監察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問題作出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兑庖姟返诙l規定了互涉案件的概念,即“被調查人既涉嫌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的案件”,筆者以辦理互涉案件為例,梳理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銜接配合的有關工作機制,以供參考。
互涉案件的范圍。從職能管轄的角度來說,監察機關管轄的101個罪名中,有的是監察機關專屬管轄的罪名,如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只能由監察機關管轄;有的是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共同管轄的罪名,均系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職務犯罪,對該類犯罪,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的管轄權不是互斥而是并存,一般情況下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監察機關也可以立案調查;有的是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共同管轄的罪名,該類犯罪要根據涉嫌犯罪人員是否屬于公職人員、實施犯罪過程中是否行使了公權力來確定管轄機關,對該類犯罪,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管轄權是擇一關系而不是交叉關系,即要么由監察機關管轄、要么由公安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在查辦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公職人員還涉嫌其他普通刑事犯罪,或者觸犯上述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共同管轄的罪名,依法交由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均屬于互涉案件。準確區分和界定互涉案件,對于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在確定案件管轄、強制措施適用以及辦案過程中協同取證、移送起訴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互涉案件分別立案還是并案處理。根據監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如何理解互涉案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實踐中曾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全案應由監察機關并案調查,有人認為監察機關和其他機關應分別立案。對此問題,《意見》作了明確規定,互涉案件一般情況下由監察機關和其他機關分別依職權立案,并以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為主調查的監察機關承擔組織協調職責,包括協調調查和偵查工作進度、協商重要調查和偵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項。
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并不是由監察機關替代包辦其他機關職能管轄權限范圍內的案件,而是要發揮好組織協調職責,確保各職能部門既各司其職又相互配合,使案件辦理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同時,根據以上規定,在互涉案件辦理中,監察機關除管轄的101個罪名外,不能對應由其他機關單獨管轄的罪名立案調查或者并案調查。
互涉案件中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的銜接適用。根據相關規定,監察機關對已被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被調查人,可以在上述機關依法解除拘留、逮捕措施后采取留置措施;監察機關在解除留置措施后移交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的,上述機關可依法繼續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前發現其已被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或者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后發現被調查人還涉嫌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管轄的犯罪,經溝通一致,在解除留置措施后,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互涉案件的協同取證。首先,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并不因對案件無管轄權而喪失證據資格。對于互涉案件,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需要移交有管轄權的機關調查(偵查)時,對于移交的證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意見》作了明確,監察機關在調查期間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發現對案件無管轄權,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管轄時,隨案移交的各類證據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同時需要指出的是,有管轄權的機關一般應當重新訊問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詢問重要證人,進一步補充完善證據。其次,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辦理互涉案件可以共享證據或為對方收集證據提供協助。如《意見》規定,在辦理互涉案件過程中,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以相互為其他管轄機關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或者為對方收集、調取證據提供協助。一方既可以從另一方調取已經收集到的證據材料,也可以在另一方的協助下自行收集證據材料。
互涉案件的移送起訴模式。結合《意見》相關規定,以及刑事訴訟法、監察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筆者認為,實踐中,監察機關辦理互涉案件,組織協調調查和偵查工作進度,可采取以下移送起訴模式。第一,同步移送審查起訴。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階段將其他犯罪線索移送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由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依法立案,雙方依職權分別開展調查、偵查工作。監察機關統籌協調調查、偵查進度,待雙方均調查、偵查終結后,同步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第二,公訴階段或審判階段補充移送。監察機關根據調查工作需要,調查終結后將其他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未能同步完成偵查工作的,監察機關可在調查終結后,就查明的犯罪事實先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公安機關繼續開展偵查工作,偵查終結后依法移送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依法并案提起公訴或在審判階段依法追加起訴。第三,審查起訴期間追加罪行。對于公職人員涉嫌公安機關管轄的罪名事實比較清楚、調查取證工作較為簡單的,如實施貪賄犯罪后的(自)洗錢犯罪問題,監察機關可以在調查階段一并調查取證,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由檢察機關分別征求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意見后追加起訴罪行,一并提起公訴。
(作者單位:山東省青島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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