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揚子晚報
2017-11-29 11:47:11
《江蘇省慈善條例(草案修改稿)》增加條款
是求助還是在“騙捐”? “個人求助”必須滿足3個條件
揚子晚報訊(記者 石小磊)11月28日,《江蘇省慈善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33次會議審議。與7月份初審稿相比,此次二審稿特別增加“個人求助”的三個規定,進一步明確“個人求助”范圍。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邵偉明介紹,經研究,慈善法調整的慈善募捐,是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為了解決個人困難向社會求助,慈善法并沒有禁止,但在這種情況下,捐贈人和受贈人信息不對等,求助信息往往真假難辨,亟須對個人求助行為予以正面引導和規范。
為了讓“個人求助”行為更有法可依,草案修改稿對其增加了三個方面規定:一是將個人求助的范圍限定在“為了解決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困難,向他人或者社會公開發布求助信息的”;二是規定求助的個人“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構事實、夸大困難騙取他人捐贈”;三是要求發布個人求助信息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范提示”。如果是以宣傳報道的形式為個人求助提供幫助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增加了一款,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議。募捐活動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賬戶,由該慈善組織統一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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