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25日訊 父母或監護人因接受治療、被隔離醫學觀察、被拘留等造成未成年人監護缺失,該怎么辦?日前,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做好因突發事件影響造成監護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對于這部分未成年人,各個部門要各盡其責,形成合力,依法保護好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本意見所指監護缺失未成年人,主要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突發事件影響導致下落不明、接受治療、被隔離醫學觀察、被行政拘留或者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等情形,或因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暫時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未成年人。
對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門依法進行臨時監護。
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要密切配合民政部門及時核查未成年人身份,全力尋找其父母和其他監護人。
民政部門應當為監護缺失未成年人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也可本著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的原則,由具備條件的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的救治工作,確保未成年人得到規范治療。定點醫療衛生機構、臨時治療點或集中醫學觀察點應當設立專門區域,及時安置需要治療或醫學觀察的未成年人,針對未成年人特殊需求配備專門的護理人員。
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監護缺失適齡未成年人就學保障的指導和服務。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重新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應當及時接回未成年人。
對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失散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認領的,能夠確認監護關系且適齡未成年人能夠辨認的,可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因未成年人年幼無法辨認父母或者監護人的,當由公安機關采集DNA,經鑒定為親生父母或者其他血緣關系監護人方可領回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治愈出院、結束隔離等恢復監護能力的,應當在提供當地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出院證明或者相關健康醫學證明的前提下,及時將未成年人接回。
做好因突發事件影響造成監護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也要強化救助幫扶,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符合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將其納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范圍;符合孤兒認定情形的,應當及時納入孤兒保障范圍。符合民政部門長期監護情形的,應當由民政部門長期監護。對因突發事件影響導致生活陷入困難的未成年人,符合條件的,要及時落實臨時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政策,確保其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意見還強調,社會力量在參與救助幫扶工作中,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充分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避免信息不當披露對未成年人造成再次心理傷害。
各地要把監護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總體部署,健全制度,完善方案,細化措施,加強組織保。要建立面向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的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在內的救助保護機制。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積極主動參與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的線索響應、臨時照護、服務轉介、個案跟蹤、資源鏈接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