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時報
2017-03-14 08:22:03
質檢部門給職業打假人紀萬昌出具的各種鑒定書
職業打假人紀萬昌準備將購買的衣服送去質檢部門 本版照片均由記者郭堯 攝 (資料照片)
每年的“3·15”都是職業打假人最忙的時候,但是張帆(化名)今年卻忙不起來。他兩年前花40多萬買回的4個不同品牌的問題海參至今還“砸”在手里,僅訴訟費已花去4萬多。他依據《食品安全法》要求10倍賠償,法院卻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判賠3倍。目前,上訴還在持續,只是最長的延期已近半年。
張帆將此不順歸因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第二條,去年9月,該條款被解讀為“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將不再受保護。雖未正式出臺,但被打假產品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已經據此抗辯,直指張帆“購買商品的目的明顯不是用于個人消費,而是以購買后提起訴訟為方法,以盈利為目的的投機取巧行為。”
職業打假人的圈子已經明顯感受到了風向有變,他們將張帆以上“訴十判三”的結果解讀為“安慰性判決”,甚至就此預判這很可能是他們以后能得到的“最好”的判決。正陷入“矛盾”之中的他們今年“3·15”首度觀望。
既是矛也是盾的法律
這幾天,張帆已經把4個品牌的問題海參維權案轉給了同為職業打假人的紀萬昌處理,他承認自己“折在這了”,已入行17年的老紀或許能有辦法。老紀每年有多達100多起的打假維權案,多這一個不多,少這一個不少,但他說張帆耗時兩年多已把案子“辦夾生了”,“沒經驗,法律都沒研究明白。”
2014年的幾個月里,張帆分別在幾家商場分批次購買了4個品牌的海參,送檢后的結果顯示,4個品牌的海參分別存在加鹽、加糖超標和蛋白質、脂肪含量、復水后干重率不符合國家標準等問題。當時,因為一款新海干海參的含鹽量達到53.3%,遠超含鹽量≤40%的國家標準,張帆也因此將他的訴訟維權稱為“一斤海參半斤鹽”打假。
“一塊錢的鹽和糖,加到海參里賣到了數千元。”3月6日,張帆反復向濟南時報記者強調其中的違法暴利。他所說的法正是《食品安全法》,其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另外支持張帆的還有2014年1月最高法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年這也被職業打假人解讀為是對他們知假買假的支持。
但是法庭判決書顯示,涉及4個品牌海參的維權打假在庭審期間即遭遇被告各方的質疑,生產商和銷售商幾乎無一例外地將抗辯矛頭指向張帆等人的職業打假人身份——“并非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的保護對象即消費者,其購買商品的目的明顯不是用于個人消費,而是以購買商品后提起訴訟為方法,以盈利為目的的投機取巧行為,其身份不屬于普通消費者,不能適用10倍賠償的法律規定。”雖然此后各家法院對以上抗辯均予以了駁回,并根據張帆等提交的購物發票、公證書等判定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但最終仍令他不能接受的是,幾份法院的判決書也均未支持他要求10倍賠償的訴求,而是根據《消法》被判賠3倍。
對職業打假人來說歷來既是矛也是盾的法律,看似在張帆這出現了“矛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就應該按照《食品安全法》來判啊,怎么跑到《消法》上去了?”他選擇了繼續上訴,但最長的延期至今已有半年。
紀萬昌雖在嘲笑張帆的“業務”生疏,但其實接手代理的他也做好了“啃硬骨頭”的準備:一是以生產廠家為被告另行向法院起訴,仍是依照《食品安全法》;二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公安機關報案,此次依照的是《刑法》。
“法律總有空子可鉆。”多年接受記者采訪的紀萬昌從不諱言他對法律的利用,“從來不做違法的事,用法律來支撐打假主張,也保護(打假)行為的正當。”入行時間不長的張帆對此深表佩服,“難啃的骨頭只能求助他。”
有“預案”的未來
整個職業打假人的圈子現在充斥著觀望情緒,2016年紀萬昌全年的經手案件達到138起,今年至今他沒有1起“新增”。雖然“3·15”他仍是北京、南京到處跑,但忙得都是老案子。“大家都在等,等(《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落地,現在‘入手’很可能意味著砸在手里。”
紀萬昌所稱的“新增”和“入手”其實說的都是一個事——主動出擊的打假。他的團隊分工很明確,有負責去各商場發現問題的“技術人員”,有專門購買問題產品的“職業買手”,還有與各地各類檢驗機構打交道的“送檢員”,而最后的談判、索賠或訴訟環節,由紀萬昌和另外一名“法務人員”負責。他們時下大都轉到對張帆等人的代理案件上去了,尤其“職業買手”幾近賦閑。
“這種環境下,確有職業勇士出現。(有)職業(打假)人在一個月時間,持續在濟南購買了129件假冒偽劣貂絨衫,貨值38000元,對于這種勇士,本人自嘆不如!”3月6日,紀萬昌在他的朋友圈更新了這樣一條動態,接受采訪時他說這是對“新手”的嘲諷,據他說這個“新手”來自東營。
全國各地打假幾乎是紀萬昌他們的常態。他之所以嘲諷“新手”并在行動上陷入保守,正是因為近期在全國各地碰壁甚至“極不順利”的經歷。據了解,2016年12月,在《實施條例》征求意見后的第4個月,江蘇省高院形成《關于審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其中關于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問題,“會議認為,要正確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精神,合理適用懲罰性賠償。”對于食品消費領域,該會議也明確“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為生產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以消費者陷入錯誤為要件。”
“江浙滬‘淪陷’了,東三省‘淪陷’了。”紀萬昌說,隨著《實施條例》征求意見后的不斷發酵,全國多地已對懲罰性賠償的法律適用有收緊之勢,所以說,張帆得到“訴十判三”的“安慰性判決”,很可能將是他們以后“最好”的結果。
當然,圍繞《實施條例》第二條的矛盾爭議也是至今未斷,早在去年8月,在由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和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共同舉辦的研討會上,爭議的焦點集中在“《實施條例》第二條違背了《消法》的立法本意,且不符合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建立商品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及國務院此前連發兩文‘消費升級強化供給側改革,建設質量強國’、‘建立巨額懲罰性賠償制度,遏制劣幣驅逐良幣的侵權假冒行為’的大政方針。”
雖然傾向于《實施條例》第二條恐難出臺的預判,但紀萬昌說他們已做好了隨時出臺隨時應對的“預案”,“你說‘以營利為目的’,那我招募100個志愿者怎么樣?每人(不同時段不同地點)買1件!”紀萬昌認為只要假冒偽劣仍然存在,職業打假人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3月6日,紀萬昌專門在朋友圈點贊李克強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的表述,“嚴查假冒偽劣價格欺詐,讓群眾花錢消費少煩心。”
3月7日,結束采訪時,紀萬昌指著一款“極品金駿眉”的消費單頁向服務員“發難”,“我是職業打假人。商品宣傳包裝中禁用‘極品’字樣的絕對化語言,你們知不知道?下次再讓我看到,就不客氣了,我要維權了。”紀萬昌說,這屬于“瑕疵維權”,他已不屑為之。“處處是活兒”,他只是想表達這么一個意思。張帆也是一樣,他前兩天在網上買牛肉遭遇了缺斤短兩,他把差價要回來也未要求3倍賠償。截至記者發稿,他們的問題海參維權案仍無進展。
●身份質疑
“打假英雄”與“碰瓷刁民”
相比于紀萬昌對其職業打假人身份的明示,張帆的態度則模棱兩可得多——接受濟南時報采訪的過程中,張帆一直堅稱他是消費者而非職業打假人,“消費的過程中遇到假冒偽劣,每個人都有維權打假的權利。”
紀萬昌很能理解張帆的顧慮,去年9月至今,雖然新消法《實施條例》暫未施行,但像張帆遭遇的一樣,諸多職業打假人的維權案件都遭到了被告方就其“非消費者”身份的抗辯。為了減少麻煩或者說避其鋒芒,有的職業打假人自然更愿淡化身份,這在他們約計十來個人的濟南圈子里已幾乎是常態。
此前,國家工商總局向工商系統下發關于征求對《實施條例》意見的通知時,其中最受關注的第二條對《消法》的適用對象進行了界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是自1994年《消法》實施后首次從法律層面上就爭論20年之久的“知假買假”問題試圖進行明確。
但是紀萬昌從來都是旗幟鮮明地打出“職業打假人”的旗號,至今亦然。一方面,17年來的拋頭露面已讓他到商場購物都遭遇婉拒,人人認識人人避之不及,他已沒有再隱藏身份的必要。另一方面,他始終堅信職業打假人的積極作用——在對問題產品的打假過程中,職業打假人扮演的是揭露者和攪局者的角色,毫無疑問可以起到明顯的威懾和遏制作用,“在某種程度上,我們也是相關職能部門的協助者和促進者,讓制假售假不敢再為所欲為。”
的確,在1994年1月1日至2010年前后,在《消法》實施的背景下,王海、紀萬昌、劉殿林等人迅速以“打假英雄”的形象進入公眾視野。自2010年開始,隨著《消法》的逐步完善,職業打假人的數量也呈現至少10倍的暴增,據紀萬昌粗略估計,目前全國吃這碗飯的人已在1萬人上下。當然,相應帶來的“碰瓷”、“敲詐”等的質疑也不斷增多。
2016年10月,在《實施條例》征求意見后的第2個月,中國連鎖經營協會聯合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等行業協會曾召集全國50多家大型商超及供應商負責人舉行座談,席間,各企業相關負責人對一些職業打假人的惡意打假問題即進行了“炮轟”。現場公布的一組不完全調查數據顯示,自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17家大型商超企業和1家餐飲企業遭遇職業打假人索賠次數達到6022次,索賠額達到2610萬元。其中涉及包裝標簽問題的索賠案例比例最大,為55.78%,其次分別是食品過期(19.51%)、發現異物(12.92%)、產品質量(11.79%)。
2015年,濟南大觀園內的一家食品經銷門店曾遭遇職業打假人的包裝標簽索賠,店主無奈之下撥打12345甚至110求助。“標簽更換不及時,但并不代表食品安全有問題。”店主的質疑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業界的態度——針對包裝標簽的打假與食品質量和安全無關,并未對改善產品質量有所助益。另據生產廠家和銷售商家的反饋,有的“職業打假人”甚至直接通過造假、栽贓的手段實現索賠,與“刁民”無異。
紀萬昌是直接否認上述“職業打假人”是職業打假人的。“我們都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操作。”以造假、栽贓實現“敲詐”索賠在他看來本身已違法,“那不是打假,是詐騙。”
但不可否認的是,近年來呈惡化趨勢的負面形象正在給職業打假帶來影響。2014年7月,張帆在花數萬元購得問題海參的當場即被商家報警“敲詐”,紀萬昌反饋的打假調解率也在大幅下降。2015年之前,他們的打假維權60%可通過調解協商解決,但2016年之后這個比例劇降至30%,“現在幾乎所有的案子都得上法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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