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晚報
2017-03-12 14:48:03
昌平區南口中心七間房小學給教室裝修后,該校四年小學生小麗(化名)患上極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小麗的父親稱,給孩子治病需要交給醫院30萬元保證金,家里沒錢。自己去學校、教委尋求幫助,但對方不同意給錢。
患病8個月后,11歲的小麗離開人世。為了討說法,小麗父母起訴學校索賠。校方在法庭上稱,當年的裝修工程是市里公開招標的,與學校無關。2016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終審判決學校賠償小麗父母各項損失42萬余元,目前賠償款已執行到位。
法院認為,根據當下的病理研究,毒物影響與再生障礙性貧血之間存在關聯,裝修后通風是社會共識,學校的行為明顯不當。對校方認為“因果關系應該被充分證明”的觀點,法院認為在事物性質本身就不確定的情況下,不能要求當事人提供充分而確定的證據。
《法制晚報》記者多方走訪了解到,學校裝修、學生患血液病索賠的事件雖然屢見報端,但本案判決學校裝修與學生患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校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在國內尚屬首案。
事件發生
小麗的父母今年都不到四十歲,父親經營一家小小的汽配店,母親是公司職員。小麗在昌平區南口中心七間房小學上學。
小麗的父親回憶說,2012年夏天七間房小學開始翻建、裝修,直到2012年9月1日開學,裝修仍未完工。2013年1月10日,學校開始裝暖氣,并在暖氣管上刷油漆。小麗的母親回憶說,2013年1月下旬的一天,她給女兒洗腳,無意中看見女兒腳面和小腿上有好幾處出血點。當時她沒注意,以為是痦子,但過了兩天,她發現女兒下肢上有越來越多的出血點,這時她感覺不對勁了。
“但沒想到那么嚴重,開始以為是皮膚病。”小麗的母親帶女兒去附近的醫院檢查,醫生看到小麗腳上的出血點后立即提醒她,“趕緊帶女兒去大醫院,查查是不是血液病”。2013年1月31日,小麗的母親帶著女兒去了北京兒童醫院。經住院檢查,2013年3月14日,小麗被確診為再生障礙性貧血(極重型)。
檢測結果
公開資料顯示,再生障礙性貧血以骨髓造血細胞增生減低和外周血全血細胞減少為特征,臨床以貧血、出血和感染為主要表現。發病與化學藥物、放射線、病毒感染及遺傳因素有關,苯及其衍化物和該病的關系已經被許多研究所肯定。苯進入人體易固定于富含脂肪的組織,抑制其DNA和RNA的合成,損害染色體。
父母都很困惑小李怎么會突然得這種病呢?2012年8月,小麗因為感冒曾經在南口的一家診所做過血液檢查,當時化驗顯示一切正常。夫妻倆沒意識到孩子的病和學校裝修有關。“直到檢測人員無意跟我們說了一句話,我們才想到這個。”小麗的父親說。
小麗剛看病時,天津某檢測中心一位工作人員給孩子出了一份關于DNA損傷的檢測報告。“我們去拿報告那天,那個人直接就問我們,最近家里是不是裝修了?”小麗的父親說,妻子回家就問女兒。小麗這才告訴媽媽,她的課桌正挨著新裝的剛刷過油漆的暖氣管。
尋求幫助
聽了女兒的話,小麗的父親開始一趟趟地去七間房小學、昌平區教委尋求幫助。他們告訴記者,很多再生障礙性貧血患者因為找不到能配對的骨髓、無法接受骨髓移植手術而失去生命,但幸運的是,他們與女兒的骨髓配對均成功了,都可以為女兒捐贈骨髓。
小麗進行骨髓移植手術之前,需要進無菌倉等待,進倉之前醫院要求至少交30萬元的保證金。但小麗的父母收入微薄,沒有多少積蓄,湊不夠這筆錢。小麗的父親稱,他們找了很多次,但沒人愿意對此事負責。
2013年4月10日,昌平區教委給小麗的父親的回復稱,2013年1月31日,七間房小學學生小麗被查出患有再生障礙性貧血……再生障礙性貧血的發病機制極為復雜,粉刷暖氣管與再生障礙性貧血有沒有必然聯系,需要醫學部門鑒定。“建議您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昌平區教委在回復中提到,七間房小學本著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精神展開了獻愛心活動,共捐款12296.3元。”
小麗本來有好幾次機會可以通過骨髓移植手術恢復健康,“但因為出不起治療費,機會都錯過了。”回憶至此,小麗的父親雙眼通紅。他提到,醫院曾先后7次發出進倉通知。2013年6月底的一天,父親帶著小麗出院了。“醫生警告過我,出院就有感染的風險。一旦感染了,就沒辦法再進倉做手術了。但沒辦法,家里沒錢了啊!”他說。
小麗的父親稱,后來昌平區政府的工作人員給醫院匯入38萬元。但遺憾的是,小麗剛出院就已經感染了,失去了進倉等待手術的條件。2013年8月,這個11歲的女孩離開了人世。
父母維權
小麗的父母決定起訴學校,討說法、要賠償。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他們的遭遇后,免費指派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琦燕、李秀生為他們代理案件。
夫妻倆要求南口小學(主管七間房小學)賠償醫療費100萬元、護理費26850元、營養費183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950元、住宿費2000元、交通費13232元、死亡賠償金87.8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200萬元、喪葬費38778元、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5000元。
根據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第一檢測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參照《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2002)標準,小麗生前的居所,所測項目符合標準要求。
小麗的父親介紹,昌平區教委的書面回復稱,七間房小學新建校舍加裝暖氣并刷油漆后采取了開窗通風的做法。但根據《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采暖地區的農用建設工程,室內裝修不宜在采暖期進行”,因此他認為七間房小學有過錯。
韓琦燕律師認為,產品合格不代表對人體無害,油漆雖然是合格產品,但在使用說明中強調了在刷漆后房間須開窗通風,而這正是基于油漆本身的有毒、有害性。“因此,法律才要求使用者必須盡到百分之百的警示及注意義務。”韓琦燕律師說。
學校應訴
庭審過程中,南口小學辯稱,小麗父母起訴的案由為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因此南口小學不是適合主體。因為2012年南口小學的建設工程是市里面公開招標的,工程發包、工程款結算都是政府行為,施工單位是中標的建筑公司,與南口小學無關。
南口小學還表示,該校對環境進行了檢測,認為沒有任何污染,小麗患再生障礙性貧血的原因無法確定,與南口小學的建設沒有因果關系。
該校向法庭提交了裝修材料質量檢驗報告,欲證明教室內暖氣管道粉刷所用油漆屬于合格產品,并稱刷漆后教室僅使用了幾天,同教室的其他學生均無任何不適。
終審判決
2016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終審判決南口小學賠償小麗的父親夫婦各項損失42萬余元,目前賠償款已執行到位。
法晚記者注意到,學校裝修、學生患血液病索賠的事件雖然屢見報端,但終審判決學校裝修與學生患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在國內法院尚屬首案。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審判思路具有一定的判例意義,為其他法院對同類案件進行審判時提供了參考。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共有4個爭議焦點,分別是因果關系、過錯問題、法律適用和責任比例。對于小麗患病與學校裝修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問題,法院認為,根據小麗在2012年8月25日在北京南口華軍門診部的檢驗結果,其白細胞值為8.8,在正常范圍內,而起在2013年2月初即被診斷出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法院認為,在該段期間內,依據現有證據可證實,七間房小學在暑期對學校教室進行過裝修,在2012年1月10日左右加裝暖氣并粉刷油漆,依據目前針對再生障礙性貧血致病機理的研究,毒物影響特別是油漆中所含化學毒物苯與再生障礙性貧血之間存在關聯,裝修之后對房屋進行一段時間的通風換氣目前已經成為社會共識。因此,七間房小學的裝修行為與小麗的損害后果之間不能排除因果關系。
法院解讀
關于過錯責任的問題,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認為,2013年1月10日進行的暖氣管刷漆工作,學校沒有選擇合適的時間、合適的方法進行,校方雖然稱調換了教室,但學生在油漆教室中的接觸還是持續了三四天。
法院認為,在如今化學毒物對人體特別是成長中的青少年產生危害如此普遍的情況下,學校的行為明顯不當,且臨近放假,學校只須將刷漆稍后推遲數天,便可以將危險因素排除。因此,學校存在可以避免、能避免而沒有避免的過錯;作為教育機構,對在校學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其未能為小麗提供切實安全的學習環境,亦存在過錯。
致病因素不確定 不應苛求證據充分
對于法律適用問題,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認為,南口小學認為“因果關系應該被充分證明”的觀點,在普通侵權類案件中是準確的。但誠如上述,在事物性質本身就存在不確定的情形中,不能要求當事人提供充分而確定的證據。
對此可以比照《侵權責任法》第10條的規定,即“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該法條,如果存在多種行為,且無法確定何種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基于多種因素合為整體是導致損害發生的必然原因,故應基于受害人利益保護的思想,而由加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的情形是,依據較為明確的結論,數種危險因素都可能導致損害的發生,但具體何種因素導致不得而知。應該說都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將該因素理解為一個整體,該整體是造成損害的唯一原因。
責任認定
對于責任比例問題,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認為,由于再生障礙性貧血病因極為復雜,發病機理尚不明確,藥物、化學毒物、電離輻射、病毒感染、免疫因素、遺傳因素等都存在著對繼發性再生障礙性貧血的影響可能,個體的基因缺陷也與該病相關聯,具有一定的潛伏性,該類疾病的檢查與確診均需進行特定的染色體專項檢查。
小麗的父親、小麗的母親提交的小麗2012年8月25日的血液檢驗報告單僅為常規檢查,未能反映小麗的染色體狀況,故不能確定七間房小學的環境系導致小麗患病的直接原因或唯一原因。
法院還認為,小麗的損害后果系多種原因復合所致,綜合考慮小麗日常生活環境、飲食以及七間房小學粉刷暖氣管道所用的漆屬于合格產品,在粉刷后也進行了通風換氣及更換教室等行為,采取了一定的避免措施,且暖氣粉刷后學生并未長期使用暖氣粉刷后的教室等因素,從規范學校行為和撫慰死者家屬的角度考慮,確定校方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賠償標準
具體到各項訴訟請求上,法院認為小麗的父母主張的醫療費,根據其實際提交的醫療費票據確認,尚未結算的部分住院費因數額無法確認,法院不予支持。
護理費方面,小麗住院期間主要由家屬護理,法院參照同等級別護理人員的勞務費標準酌情確定護理費標準為每天120元;護理期、營養期,依據住院病歷記載的住院天數確認為72天。
死亡賠償金方面,小麗雖系山東農業戶籍,但其長期在北京市居住,其父母亦在北京市從事非農業勞務,故該項損失應按照北京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誤工費方面,因小麗的喪葬事宜尚未辦理,小麗的父母主張的誤工費未實際發生,數額亦無法確認,故法院不予支持;住宿費方面,無法律及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方面,法院根據具體案情,酌情予以確定。
此外,南口小學在事發后為救助小麗,為其解決了40余萬元的相關費用,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法律服務
對于類似小麗的案件時,家長應如何維權?韓琦燕律師提醒家長,保留證據是最為重要的,如使用說明書、購物憑證、以及對物品及周圍環境的影像留存等。韓琦燕律師認為,對于環境問題致病,涉及到生產者、使用者責任的區分問題。
如果產品本身不合格,那么應追究生產者的責任,產品銷售者或使用者如果明知產品不合格,仍銷售或使用,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產品本身合格,因使用不當造成問題,那么由使用者自行承擔責任。但如果產品本身是對人體有害的,生產廠家必須進行說明、提示,即生產者是否要承擔責任,也要看其否充分盡到了提示義務以及說明了正確的使用方法。
律師還表示,在環境污染致病問題中,存在著特殊侵權責任的問題,舉證責任分配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6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3款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律師解釋說,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即,環境污染者只要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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