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膠東在線
2017-05-09 16:14:05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膠東在線5月9日訊(記者 侯嘉偉 實習生 王婼楠)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妨害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犯罪行為,既是有效保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維護法律尊嚴,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客觀要求。近年來,煙臺市兩級法院按照上級要求,進一步加大了對拒執等犯罪的打擊力度,有效提高了案件執行質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法律尊嚴和權威。9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打擊拒執等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吳元章與吳振友占有物返還糾紛案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申請執行人提起刑事自訴后,被執行人方迫于壓力,主動履行了義務
申請執行人吳元章現年90歲,與被執行人吳振友原系養父子關系,后解除了收養關系。2014年,吳元章向萊州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吳振友從其占用自己的樓房中遷出。萊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萊州民初字第686號民事判決:被告吳振友從萊州市永安路街道大原家村的房屋一樓遷出,并將該一樓交給原告吳元章使用,限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判決生效后,吳振友一直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吳元章向萊州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院多次上門做工作,但被執行人吳振友一直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為此,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對其拘留十五日的決定,但送拘時因被執行人吳振友患有心臟病、高血壓,拘留所拒收。后執行法院考慮采取強制騰遷方案,但被執行人吳振友沒有其它住房,而該房屋里的物品又比較多,如強行騰遷,對騰遷物品保管又存在諸多問題,而申請執行人吳元章多次催執,執行干警反復向申請執行人進行了解釋。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后,執行法院告知申請執行人司法解釋的內容,引導其進入自訴程序。
2016年4月26日,申請執行人吳元章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5月24日,萊州市公安局向吳元章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不予立案。6月13日,申請執行人吳元章向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吳振友的刑事責任。
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被執行人吳振友迫于壓力,于2016年9月6日從其占用的一層遷出并經申請執行人吳元章確認履行完畢,案件順利執結。萊州市人民法院據情作出(2016)魯0683刑初29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吳振友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二:
王成與楊增德排除妨礙糾紛案
--被執行人拒不依照生效判決拆除侵權建筑物,申請執行人提起刑事自訴后,被執行人懾于法律威力,自動履行義務。
楊增德與王成系同村村民,住宅房屋南北相鄰。1990年,王成在其南門樓與楊增德住宅東山墻相連處壘有高2.70米,南北長1.2米的墻,該墻壘起后,楊增德無法進入其房后進行修繕房屋和疏通水道。2013年5月,王成又在其院內距離原告房后山墻50厘米處建起平臺一處,平臺的高度超出了楊增德的房后檐,該平臺建起后嚴重影響了楊增德住宅的采光、通風。楊增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成將南平臺拆除到不影響楊增德住宅通風采光;拆除王成壘在與楊增德住宅房屋相連的東面墻,不再影響原告排水及修繕房屋時通行。龍口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龍蘭民初字第145號民事判決:被告王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壘在與原告東山墻接壤處的東墻拆除;并將其平臺南檐在距離原告正屋后滴水檐一米范圍內的建筑物拆除。
判決生效后,因王成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楊增德向龍口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院立案執行后,多次到現場做雙方的工作,被執行人王成一直拒絕拆除影響申請執行人生活的建筑物。該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王成采取三次司法拘留措施,其仍不履行,導致申請執行人楊增德不斷上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后,該院告知申請執行人該司法解釋的內容,引導其走自訴程序。
因被告人王成拒不執行已生效的判決,該院執行局以被告人王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于2016年8月4日以“王成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為由,撤銷案件。2016年7月29日,申請執行人楊增德向該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成的刑事責任。2016年8月5日,該院依法決定逮捕了被告人王成。
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被執行人王成的家屬迫于壓力,于2016年8月6日自動按照生效判決書要求,將妨害申請執行人權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2016年8月17日,該院執行人員與申請執行人楊增德共同到現場進行了驗收。該院經審理后,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魯0681刑初20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案例三:
遲耀明與梅曉慶民間借貸糾紛案
——被執行人梅曉慶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申請執行人遲耀明與被執行人梅曉慶、煙臺潮人匯娛樂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執行人梅曉慶系煙臺潮人匯娛樂有限公司的原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煙臺開發區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執行。被執行人應支付給申請人遲耀明借款本金193000元、利息1140.84元、案件受理費3111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煙臺開發區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3日內履行上述義務。后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只履行了2萬元,剩余案款一直未付。
本案訴訟期間,煙臺開發區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開民一初字第536-1號民事裁定書,查封被執行人煙臺潮人匯娛樂有限公司所有的燈光、音響、功放等設備一宗,并于2012年10月22日向被執行人梅曉慶送達了查封裁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產清單。2012年11月8日,被執行人梅曉慶在明知上述財產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將包含上述財物在內的公司全部設備轉讓給案外人,致使上述財物全部滅失,導致債權人遲耀明近20萬元債權無法實現。
被執行人梅曉慶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煙臺開發區法院將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煙臺開發區法院經審理,鑒于被告人當庭表示自愿認罪悔罪,并履行了10000元的償還義務,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法判處被告人梅曉慶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例四:
于建東、孫培軍與王德軍民間借貸糾紛案
——被執行人王培軍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因民間借貸糾紛,于建東、孫培軍以王德軍、郭晶為被告訴至煙臺開發區法院,請求被告分別償還欠款10萬元和5萬元。2013年5月3日,于建東、孫培軍分別向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當日,煙臺開發區法院以(2013)開民一初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書、(2013)開民一初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了王德軍前妻郭晶名下所有的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秦淮河路17號海信慧園西區20號樓704號、29號樓1503號兩處房產,查封手續亦于同日告知送達給王德軍。因郭晶與王德軍協議離婚,2013年12月12日,郭晶將位于秦淮河路17號海信慧園西區20號樓704號房產過戶登記在王德軍名下。2013年5月31日,經煙臺開發區法院主持調解,王德軍與于建東、孫培軍達成調解協議,煙臺開發區法院出具了調解書,并發生了法律效力。
根據調解協議,王德軍應于2013年10月31日前償還于建東10萬元及孫培軍5萬元,共計15萬元。2013年12月18日,王德軍在未清償民事調解書確定義務的情況下,擅自將法院查封的海信慧西園區20號樓704號房產過戶給任曉旭,抵頂欠款。王德軍在明知涉案房產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情況下,未經司法機關準許,擅自予以處置,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煙臺開發區法院經審理后,鑒于被告人王德軍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悔罪,且已履行了民事調解書中所確定的全部義務,遂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王德軍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例五:
尹曰光與李國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被執行人李國平非法處置查封財產,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尹曰光與李國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萊州市法院判決,被告李國平應給付原告尹曰光設備款、原料款20萬元及相關費用。本案訴訟過程中,尹曰光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萊州市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萊州民初字2429-1號民事裁定,查封李國平所有的億豐磨加工設備一套,并2013年7月19日將查封裁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產清單送達給李國平。2014年3月,李國平在明知上述財產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將包括上述財物在內的設備抵押并轉讓給案外人,致使上述財物全部滅失。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李國平的其他財產。
該案經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起訴,萊州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國平轉移、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依法判處李國平有期徒刑兩年。
案例六:
邱長洲與楊豐華合同糾紛案
——被告人楊守棟、楊壽平、楊寧妨害公務被判處刑罰
2015年3月24日下午,萊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邱長洲與被執行人楊豐俊合同糾紛一案時,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萊州市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楊豐俊實施司法拘留。被告人楊守棟、楊壽平、楊寧等采用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致使被執行人楊豐俊脫逃。案發后,萊州市公安局傳喚被告人楊壽平、楊寧到案,被告人楊守棟主動到萊州市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楊守棟、楊壽平、楊寧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妨害了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構成妨害公務罪。萊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分別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楊守棟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楊壽平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楊寧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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