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報網
2017-06-05 06:42:06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記者6月2日從青島市檢察院獲悉,根據日前青島出臺的《關于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具體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據悉,該辦法系由青島市檢察院牽頭,并經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國家安全局、市司法局等多個部門聯合會簽,旨在推動青島市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依法、穩妥、積極、有序開展。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將嚴格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罪責刑相適應、證據裁判等原則。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沒有異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予以確認?!笔袡z察院公訴一處正處級檢察員盧海波說。
據辦法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原則上可適用于刑法規定的所有罪名,包括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但存在以下4種情形的除外: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四是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該辦法同時規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確保其能夠及時獲得有效法律幫助,并在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法律后果和可選擇適用的訴訟程序的基礎上,自愿認罪認罰。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應當考慮較大從寬量刑幅度。
據市檢察院公訴一處有關負責人介紹,為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取得切實成效,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將進一步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建立專人聯絡、定期通報、聯席會議等制度,強化信息互通、情況反饋、數據統計等工作,使刑事訴訟各環節快速銜接,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順利開展。(記者戴謙 通訊員 王海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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