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膠東在線
2017-12-18 08:53:12
膠東在線12月18日訊(通訊員 李華)記者昨日從市勞動仲裁獲悉,求職者試用期期限不能隨意約定。市勞動仲裁有關工作人員提醒,試用期限有規范,最長時間不能亂,隨意延長是違法,賠償責任要承擔。
2016年8月1日,應屆畢業生小林到某加工廠工作,入廠當日,雙方簽訂了兩年期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工資為每月3000元,試用期滿后工資為每月3500元。今年2月,小林得知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于是,小林找到單位,要求按照3500元的月工資標準補足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間的工資差額。單位認為廠內所有新進員工試用期均為6個月,不同意支付小林工資差額。雙方協商未果,2017年3月,小林向市勞動仲裁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間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2000元。
仲裁委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該加工廠與小林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雙方約定6個月試用期違法,該約定無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加工廠應支付小林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間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2000元。廣大畢業生在與單位約定試用期時,要知曉試用期限的長短是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關的,當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時,可及時主張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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