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
2017-12-19 19:57:12
原標題:《濱州市渤海老區革命遺址遺跡保護條例》明年1月1日起實施
發布會現場
大眾網濱州12月18日訊(記者 王亞明)12月18日下午,濱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濱州市渤海老區革命遺址遺跡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公布《條例》于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的頒布將對于全市革命遺址遺跡保護、管理、利用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產生重要影響。
濱州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蘇文華,濱州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崔曉東,濱州市文廣新局副局長蘇成玉介紹《條例》的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濱州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研究室主任劉國安主持發布會。
發布會上,蘇文華就《條例》出臺背景,起草和審議過程,主要內容等作了簡要介紹。他介紹,《條例》是濱州市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中共山東省委關于“加強黨史遺址保護”的具體舉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烈士褒揚條例》的基礎上,經過反復調研,立足全市實際出臺的一部具有濱州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規,對全市革命遺址遺跡保護、管理、利用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產生重要影響。
蘇文華介紹,濱州市人大常委會自2016年就將《條例》列入年度立法調研項目,并著手《條例》的相關立法工作。今年5月,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濱州市委黨史研究室、市文廣新局、市民政局完成《條例》的初稿。6月至9月,濱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及相關部門又進行了多次調研座談,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并根據調研座談征求的意見建議,進行了多次論證、修改。9月30日,濱州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了《條例(草案)》。10月25日,濱州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12月1日,《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條例》共三十二條,對革命遺址遺跡的保護范圍、部門職責、經費保障、保護管理模式、具體措施以及保護利用等方面進行了規范。蘇文華重點從四個方面介紹了《條例》的主要內容。在革命遺址遺跡的保護范圍方面,從時間和地域上明確革命遺址遺跡的范圍,從管理體制著手科學分類,避免管理真空。時間上由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至現代,在地域上限定為市行政管轄區域。同時,將革命遺址遺跡分成已經列入了文物保護范疇的,已經列入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疇的和既沒有納入到文物保護的范疇,也沒有納入到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疇的三大類,《條例》重點對第三類進行了規范,系統建立了全市的革命遺址遺跡保護管理體系,消除了管理的真空地帶。
《條例》規定,由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革命遺址遺跡保護管理工作;市、縣(區)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革命遺址遺跡保護管理工作;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革命遺址遺跡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革命遺址遺跡保護單位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確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保護管理責任人,壓實了責任,完善了管理體系。《條例》第七條規定,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革命遺址遺跡保護管理工作。并且明確了鄉鎮政府的日常巡查責任,規定革命遺址遺跡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在巡查中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當及時向縣(區)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在革命遺址遺跡保護管理的具體措施上,《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市、縣兩級政府要將革命遺址遺跡保護、管理和利用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革命遺址遺跡保護管理工作全面開展。《條例》第九條規定:“未列為文物和烈士紀念設施的革命遺址遺跡實行分級保護,根據其歷史、教育價值劃分為市、縣級革命遺址遺跡保護單位”,并且參照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保護管理方式,對設立保護標志、建立保護檔案、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明確保護管理責任人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在革命遺址遺跡的開發利用上,《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利用革命遺址遺跡資源,梳理、研究、編纂和出版革命遺址遺跡、紀念設施相關資料,深入挖掘和展示渤海老區革命文化傳統和歷史價值,充分發揮其社會教育功能;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各類教育機構加大對革命遺址遺跡的宣傳,定期利用革命遺址遺跡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條例》規定,民政、交通運輸、旅游等部門制作轄區地圖、開發公眾服務平臺、建設公共交通站臺、設置旅游交通標志和設施標牌時,應當包含革命遺址遺跡相關內容。《條例》還規定,應當在保證革命遺址遺跡安全和不破壞現狀的前提下,將革命遺址遺跡利用納入本區域旅游發展規劃,開發、推廣紅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線路、旅游服務。
發布會上,濱州市政府法制辦、市文廣新局有關負責人分別就如何貫徹落實《條例》作了具體介紹并回答記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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