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日報
2019-08-20 14:24:08
本報訊 記者曹天健 記者從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與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青島市公安局聯手出臺《關于辦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實施意見》。
《意見》在關于當前辦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一般原則中規定要做到“三個并重”:一是嚴厲打擊和區別對待并重;二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并重;三是打擊犯罪與追贓挽損并重。
《意見》提出,要從偵查源頭開始,強化追贓挽損,盡最大努力挽回集資參與人的經濟損失,著力化解社會矛盾。積極促使被告人改過自新積極退贓,對于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中的組織、策劃、指揮者和主要實施者以外的人,雖然犯罪數額巨大或數額特別巨大,但到案后積極退繳全部或者部分違法所得,盡力彌補本人行為造成的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非法集資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意見》提出,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嚴格把握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
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界限,《意見》提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集資詐騙罪的“上游”犯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辦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應當根據被告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分別定罪處罰。
《意見》還對主觀故意的認定、關于單位犯罪的認定和處理、關于共同犯罪主從犯認定、關于犯罪數額的認定、關于集資參與人的訴訟地位及權利保障、關于遺漏集資參與人及請求追加起訴的處理、關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握問題、關于追繳集資參與人的非法收益及被告人的退賠、關于建立健全辦案工作機制、關于涉案財物追繳處置問題等,作出一系列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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