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魯網
2019-12-29 06:54:12
魯網12月29日訊 近日,為了規范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促進旅游度假區高質量發展,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規范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
《辦法》提出,申報國家級旅游度假區,應符合國家標準《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及相關細則要求:度假設施相對集聚,經營狀況良好;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主要經營主體近3年無嚴重違法違規等行為記錄;近3年未發生重大旅游安全責任事故;被認定為省級旅游度假區1年以上等。
此外,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等級標識、標牌樣式由文化和旅游部統一設計。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可以根據文化和旅游部統一設計的等級標識、標牌樣式,自行制作簡潔醒目、莊重大方、具有自身特點的等級標牌。等級標牌應置于度假區內醒目位置,并在宣傳推廣中正確使用其等級標識、標牌。
《辦法》規定,未被認定或者被取消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等級標識、標牌。同時,國家級旅游度假區變更名稱、管理機構或者調整空間邊界的,應當自變更或者調整之日起2個月內,經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文化和旅游部備案。
根據《辦法》顯示,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受到取消等級處理的,自取消等級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受到通報批評處理的,應當及時認真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整改期限屆滿后,經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文化和旅游部檢查驗收。通過檢查驗收的,下達整改合格通知;未通過檢查驗收的,文化和旅游部給予取消等級處理。(據山東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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