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泰安
2021-08-14 11:34:08
原標題:定了!泰安發布重要通告,這些事禁止做!關乎電動車上樓、跳廣場舞......違反了,罰!
來源:大眾網·泰安
8月13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
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秩序治理
防范安全事故的通告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
公共秩序治理防范安全事故的通告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共秩序治理,防止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加強室外水域管理,防止溺水事故發生。廣大市民,特別是中小學生,要增強防溺水意識,不在水庫、湖泊、河道、池塘和景區水域內進行游泳、垂釣等涉水活動。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公園、游園內的水域游泳、垂釣。在公園、游園內水域中游泳、垂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泰安市城市綠化條例》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加強景區(點)安全管理,防止旅游事故發生。游客應當安全、有序、文明旅游,服從景區(點)引導、管理,不走封閉和禁行路線,不進入非開放區和封閉輪休區,不攀爬危巖險石和無安全防范設施的山體、建筑物。不安全旅游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加強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騎行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發生。騎乘人員應當安全、規范騎行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維護道路通行秩序。公安機關要持續開展宣傳引導、路面勸導活動,依法查糾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不佩戴安全頭盔行為,助推騎乘人員養成安全習慣。不佩戴安全頭盔騎行摩托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駕駛人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乘車人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四、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發生。廣大市民要提高防火意識,不在建筑內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高層民用建筑的上述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加強娛樂、健身管理,防止社會矛盾和人身事故發生。組織開展廣場舞、暴走等娛樂、健身活動應當合理選擇時間、場地和路線,不得影響道路交通秩序;使用音響器材的,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泰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影響道路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六、加強體育賽事、大型群眾性活動管理,防止公共安全事故發生。組織舉辦體育賽事、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相關預案及安全工作方案,落實各項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安全、有序進行。舉辦體育賽事,造成人身財產傷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由體育部門或其委托的綜合執法部門依據《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責令改正,情節惡劣的視情節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七、加強“低慢小”飛行器管理,防止公共安全事故發生。操控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無人機、航空模型、熱氣球、系留氣球、自由氣球等“低慢小”飛行器,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擾亂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未經允許,不得在火車站、汽車站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上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上空,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上空,交通管制區域上空,以及其他重點單位、區域上空操控 “低慢小”飛行器。違法操控“低慢小”飛行器的,由軍航、民航、公安、氣象、體育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八、遇有突發事件、安全事故時,廣大市民要執行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服從現場指揮,有序疏散撤離,不得聚集、圍觀、擁堵現場,不得阻礙有關部門依法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九、在公共秩序治理工作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來源:泰安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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