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11-10 21:00:11
齊魯網11月10日訊(記者 何則偉)為促進“雙十一”期間網絡交易平臺及平臺內經營者依法規范經營、公平有序競爭,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公平交易局從執法實務入手,對網絡交易中常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進行了總結,“雙十一”期間將嚴查三類不正當競爭行為,虛假宣傳將最高罰款二百萬元。
市場混淆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明確列舉了混淆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無論是生產方還是銷售方,在通過對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進行商譽攀附,導致市場混淆時都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禁止的混淆行為。
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公平交易工作人員表示,今年初,在全省組織開展了打擊市場混淆行為專項執法行動,對預包裝的酒類、飲料、乳制品、保健食品等食品行業;小家電、洗滌用品、服裝等生活用品領域;農資、建材等生產資料領域的名稱、包裝、裝潢等標識的市場混淆行為進行重點打擊。今年以來,省局收到一系列關于產品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混淆行為的投訴,產品涉及酒類、食品、服裝等,我局及時組織了多個專項執法行動統一查處。
該工作人員認為,“雙十一”是上述品類產品銷量激增的重要節點,相應的投訴、舉報增多,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也會重點關注相關案源線索,及時依法予以查處。
虛假宣傳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實際交易過程中,虛假宣傳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有:一是內容嚴重不真實的宣傳,包括虛假表示質量標志、制作成分、制作方法、產品有效期、產品產地、虛構或嚴重夸大產品功效等,還包括虛構價格降幅,這是“雙十一”這種大型促銷活動過程中商家慣用的不正當競爭手段。二是內容真實但引人誤解的宣傳,即利用不完全的信息進行失實宣傳這種虛實結合、真假難辨的手段讓消費者上當受騙。三是引誘欺騙性宣傳,即通過對產品或服務信息采取模棱兩可的模糊表示,使消費者對產品功能、質量等產生誤解。
在網絡交易過程中,有一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已明確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刷單炒信。虛構交易、刷好評、刪差評、刷信譽、寄空包等這些所謂的“潛規則”,均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禁止的虛假宣傳行為,一經查處,最高可處二百萬元罰款,甚至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雖然罰則明確,網絡交易平臺也已針對刷單行為制定了相應的預防和懲戒措施,但不排除部分電商賣家、甚至交易平臺本身為了提高業績鋌而走險,特別是在“雙十一”之前刷單以獲取競爭優勢、刺激消費。交易平臺要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刷單炒信行為,凈化平臺交易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商業詆毀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在現實生活中,商業詆毀主要有一下幾種表現形式:一是利用微博、微信等信息載體或媒介進行詆毀。二是利用商品包裝、裝潢、宣傳冊等產品宣傳方式進行詆毀。三是雇傭水軍炒作、散布謠言進行詆毀。四是利用虛假投訴進行詆毀。五是利用不正當的對比性廣告、聲明性廣告進行詆毀。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網絡交易中出現了一種新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部分電商賣家惡意雇傭“水軍”到其競爭對手的店鋪刷好評,利用交易平臺對刷單行為的監測和懲戒機制,讓競爭對手的店鋪被交易平臺懲戒,以此來獲取競爭優勢。該行為屬《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禁止的商業詆毀行為,應依法查處。
網絡交易平臺及平臺內經營者應根據指導意見,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及時發現、制止、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積極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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