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2-10-13 09:12:10
原標題:執行標的多輪查封情況下案外人的救濟路徑探析
來源: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執行標的多輪查封情況下案外人的救濟路徑探析
來源:人民法院報
實踐中,很多債務人遇到生產經營困難時,會選擇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者向自然人舉債,一旦資金鏈斷裂,各債權人通常會選擇起訴或申請強制執行,并對債務人財產申請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以下簡稱查封措施),進而出現多個債權人對同一執行標的申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已被法院查封的財產,其他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查封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即自動生效。實踐中,有的執行標的,尤其是不動產、股權等處置周期較長的財產,會被輪候查封多次甚至十幾次。這些財產雖然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但有時被執行人并非真正的權利人,或者與其他債權人相比,該案的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并不夠“優先”。為此,法律規定了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的救濟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案外人如果主張實體權利(如所有權),且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通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救濟;與原判決、裁定有關的,可以申請再審。一旦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或者再審程序中勝訴,執行法院將不得對該執行標的繼續執行。但在執行標的多輪查封的情形,案外人如何獲得救濟則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實踐問題,值得分析探討。
一、多輪查封下案外人的救濟障礙
在執行標的被多輪查封情況下,案外人尋求救濟,存在以下兩項主要障礙:
1.案外人在首封法院的執行異議之訴中勝訴,并不對輪候查封債權產生既判力。執行過程中,原則上應當由首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在首封法院執行過程中,案外人也應在該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那么,案外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取得勝訴裁判后,能否產生既判力,并對抗輪候查封債權呢?根據既判力理論,難以得出肯定結論。
既判力,是指當事人之間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已經法院判決解決并確定生效,當事人不得對此再提起訴訟或者在以后的訴訟中主張與該判決相反的內容,法院也不得對當事人之間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再進行判決或者在以后的訴訟中作出與該判決相沖突的判決。既判力受客觀范圍和主觀范圍的限制。客觀范圍是指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不能重新判斷。執行異議之訴涉及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債務人)、案外人三方關系,案外人與申請執行人直接對抗。在執行標的被輪候查封時,案外人可能需要對抗擁有各種權利基礎的申請執行人。比如,首封法院的當事人之間是普通的借款,而輪候查封法院的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享有抵押權等優先權,案外人可能在對抗首封債權人中勝訴,卻在對抗輪候債權人中敗訴。因此,從既判力的客觀范圍來看,首封法院的執行異議之訴結果并不能擴張到輪候查封債權。
既判力的主觀范圍是既判力只及于當事人,而不及于與訴訟標的無關的案外人。因為案外人沒有參加訴訟并提出主張,為保護其合法權益,判決不能對其發生既判力。對于本文探討的情況,輪候查封的申請執行人沒有參與首封法院的訴訟,也沒有參加庭審程序、發表辯論意見的機會,前案判決對其產生既判力顯然不公平。因此,無論從既判力的客觀范圍還是主觀范圍來看,都不能實現案外人在首封法院勝訴后對抗輪候查封債權的效果。
2.案外人無法同時提出執行異議。如果案外人在所有案件中提出執行異議,各個法院同時審查,也可以加快糾紛的處理進程。但是,案外人能否對部分或者全部輪候查封提出異議,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主流觀點認為,根據《查封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輪候查封是一種法院已經作出但尚未生效的執行措施,其有別于正式查封,僅是對已查封的財產排隊等候。在轉化為正式查封之前,這種排隊等候的權利不是使被執行人喪失對財產的處分權的原因,并不會產生強制執行的效果,不會損害案外人對標的物享有的實體權利。因此,不應受理案外人對于輪候查封所提出的執行異議。山東、江蘇、福建、廣東等地高級人民法院持該觀點。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辦理工作指引(二)》規定,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足以排除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進行審查,執行法院采取輪候保全措施,但未獲得處置權的,應裁定駁回起訴。這意味著案外人不能同時提出執行異議,其不得不在首封法院勝訴并解除查封、輪候查封轉化為首封之后才能繼續提出執行異議。這將導致案外人的救濟之路非常漫長,既不符合執行的效率原則,也與訴訟的“一次性解決糾紛”原則相悖。
二、案外人救濟路徑探索
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兩個方面嘗試化解前述兩項障礙:
1.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追加輪候查封債權人為第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部門對于案外人執行異議的審查系形式審查,即以登記、占有等公示情況進行判斷,而案外人往往缺乏登記、占有等公示手段。因此,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都裁定駁回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為了一次性解決糾紛,提升執行效率,當執行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作出駁回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裁定后,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時可以申請追加輪候查封債權人為第三人。此處的第三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允許案外人申請追加輪候查封債權人為第三人的主要依據和理由是:首先,首封債權的異議訴訟與其有一定利害關系。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案外人可以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一旦該項請求被支持,對輪候債權人將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因此,可以允許輪候查封債權人參加訴訟,并發表意見。其次,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結果相對固定,所有債權人的利益與訴求相對一致,就是繼續執行。因此,輪候查封債權人可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并依據自己的權利和首封債權人一起與案外人展開抗辯;如果裁判結果對其不利,可根據《民訴法解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提起上訴。因此對其訴訟權利的保護也是周全的。最后,通過此種方式將所有債權人都納入訴訟,以訴訟主體身份充分發表意見,裁判結果對輪候查封債權人自然也產生既判力。
2.輪候查封法院可視情況主動解除查封措施。雖然首封法院的訴訟不對輪候債權產生既判力,但輪候查封債權上升為首封債權之后,新的首封法院可以視情況主動解除查封措施。解除查封措施之后,案外人往往不會再提出執行異議,債權人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過執行異議復議途徑救濟,救濟周期大為縮短。
但是,解除查封措施對債權人的權利影響重大,必須注意與案外人的利益平衡。筆者認為,輪候查封法院解除查封措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案外人在對抗首封債權的執行異議之訴中勝訴,首封法院據此解除查封;二是輪候查封債權上升為首封債權,該債權在權利順位上劣后于原首封債權;三是案外人持該勝訴裁判向新的首封法院提出申請;四是新的首封債權人不服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之所以提出前述方案,并加上這么多的限制條件,主要基于以下考慮:首先,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執行異議之訴以案外人申請為前提,如果案外人不提出執行異議,將不會產生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系普通民事訴訟,以公平為價值追求,且不適用調解制度,審理周期很長;執行法院一旦解除查封措施,債權人通過執行異議復議途徑救濟,審查周期大為縮短。在事實清楚、結果明確的情況下,通過執行異議復議程序解決各方糾紛更為妥當。其次,案外人如果在對抗優先債權的執行異議之訴中勝訴,對抗普通債權人通常也可以成功。與其由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進入漫長的執行異議之訴審查程序,執行法院倒不如主動解除查封,減少糾紛發生。第三,輪候查封債權上升為首封債權之后,新的首封法院才能解除查封措施。否則,如果徑行解除輪候查封,就會發生前述當事人無法對輪候查封提出執行異議的問題,相關的申請執行人將得不到權利救濟。最后,輪候債權人對執行法院解除查封行為不服的,可以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然后由執行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過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
(作者單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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