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2-12-24 14:06:12
原標題:第三方組織經費保障應體現履職公益性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第三方組織經費保障應體現履職公益性
來源:檢察日報
近年來,由檢察機關主導推進的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不斷深化,在刑事司法領域產生了廣泛影響。其中,對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考察與評估,是該項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環節。為此,最高檢與全國工商聯等九部門探索設置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下稱“第三方機制”)。2022年,最高檢工作報告指出,未來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即全面推開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落實第三方機制。結合實務反饋,如何確定第三方組織履職所需費用,成為當前影響第三方機制運行質效以及制約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趨于深化的重要因素。
《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專業人員選任管理辦法(試行)》第27條規定,“第三方機制專業人員選任管理工作所需業務經費和第三方機制專業人員履職所需費用,試點地方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多種經費保障模式。”實踐中,各地采取的具體思路有別。
一方面,據調研反饋,第三方組織費用承擔方案主要有三種方案:涉案企業承擔費用方案,國家財政預算(辦案經費)支持費用方案,涉案企業與國家財政共同承擔方案。采取第一種方案的考慮是,企業因涉嫌刑事犯罪需要進行合規整改,并且得到從寬處罰,理應承擔相應的費用。否則,有將企業犯罪成本轉嫁由國家承擔之嫌。選擇第二種方案的考慮是,涉嫌刑事犯罪的企業通常面臨經營管理困難,如若要求完全由涉案企業承擔,恐難以確保企業提供足夠的資金保證合規整改有效推行,反不如由第三方機制管委會以專項經費劃撥的形式提供支持,亦能減輕涉案企業采取合規整改舉措的成本負擔。而實踐中發現,如若第三方組織經費完全由涉案企業承擔,可能產生損害第三方組織之中立性的風險,而選擇第三種方案的考慮則是折中思路,即原則上由涉案企業承擔,必要時由財政經費予以保障。
另一方面,關于第三方組織各類組成人員費用給付方面的標準是否一致,實踐中有兩種觀點:其一,無論是公職人員還是中介組織人員在第三方組織中的履職行為都非其本職工作,因此,應統一費用給付標準;其二,應當區分公職人員和中介組織人員的費用給付標準,因為公職人員有工資和福利等待遇,因此,不應統一費用給付標準。
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并非僅為某一涉案企業提供從寬處罰機會,而是從維護公共利益層面出發,審慎地處理懲治企業犯罪與維護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正是因為如此,在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中需要開展專門的公共利益審查活動。可見,第三方組織履職行為具有公務性、公益性。是故,在探討第三方機制運行費用尤其是第三方組織履職費用保障模式過程中,也應凸顯第三方機制本身所具有的維護公共利益的功能。在此前提下,有鑒于第三方機制運行直接關乎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有效性評估結論,進而關系到個案處理帶來的社會影響和公共利益,故應以維護公共利益為論證基點,進一步優化第三方組織履職經費保障模式,為檢察機關準確判斷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有效性提供重要支持。
1.科學確立公共利益衡量因素指標體系。一方面,在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過程中,檢察機關、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根據犯罪事實、犯罪危害以及各類公共利益考量因素,設置具有類案適用價值的公共利益衡量因素指標體系,確定能夠反映涉企犯罪案件對公共利益的實際危害和潛在危害程度的評價方案,便于檢察機關、第三方組織準確辨識個案的公益情況。
2.根據上述指標體系確定與個案相關的公共利益影響度,將該影響度與國家財政經費保障比例緊密聯系起來。簡言之,如若經過評價認定某一個案件的公共利益影響度越高,參與個案監督考察的第三方組織費用中由財政經費支持的比例也就越高。
3.肯定由涉案企業承擔第三方組織履職經費的正當性和必要性。一方面,涉案企業或者有關個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由其承擔合規整改費用,是必要的。更何況,由涉案企業承擔相應費用,也是其認罪認罰和悔罪的具體體現。另一方面,從既有改革來看,涉案企業也從第三方組織獲得推行或者完善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意見建議,其本身亦是第三方組織履職工作的受益者,自然也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
4.適當區分第三方機制運行費用和個案第三方組織履職費用,即細化此類費用的具體明細和保障規則。其中,對于第三方機制管委會的日常工作費用,以及第三方機制專業人員庫的遴選、培訓等費用,宜由財政經費給予充足保障;對于第三方組織具體履職的費用,由財政經費和涉案企業共同承擔;對于參與第三方組織相關工作的中介組織人員,應當由省一級第三方機制管委會確定相應的費用支付標準,既要結合當地財政狀況,又要避免不當增加涉案企業的經營負擔;等等。此外,也需要科學確定國家財政支持與涉案企業承擔費用的常規比例和劃分標準。
5.根據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的實際情況,健全第三方組織履職經費給付方案。既然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活動的監督考察工作本身具有公益性,那么,不應簡單地根據市場服務情況確定履職經費給付規則,有必要適當區分第三方組織中公職人員、中介組織人員的經費保障。當然,為了防止全國各地履職費用給付標準差異化過大,可以考慮制定全國性的參考性方案。
(作者分別為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治前海研究基地研究員,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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