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3-03-15 09:25:03
原標題:虛假訴訟監督存在的現實問題與完善建議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虛假訴訟監督存在的現實問題與完善建議
來源:檢察日報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民事訴訟案件數跨越式增長,而民事虛假訴訟也呈愈演愈烈之勢。對民事虛假訴訟的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中的應有之義,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審判機關在查處虛假訴訟案件中的劣勢,及時發現和查處民事虛假訴訟行為。
在民事審判實踐中,由于虛假訴訟具有較強的隱蔽性,識別難度較大,如何加強對虛假訴訟的有力監督,是民事檢察面臨的要求與考驗。筆者結合本院近幾年的辦案實踐,對民事虛假訴訟監督情況進行分析,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應對之策。
從本院近幾年的實踐來看,民事虛假訴訟檢察監督存在如下現實問題:一是監督線索發現難。通過本院近幾年查辦的案件情況來看,大多數案件都是受害人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后,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人員依職權發現的監督線索較少。由于對于民事檢察職能了解甚少,受害人利益受損后,沒有及時向檢察機關申請導致超過了時限而喪失了法律救濟途徑的情況并不少見。
二是證據搜集難。虛假訴訟案件往往發生在關系特殊的當事人之間,當事人雙方在提起訴訟前就已串通,在面對檢察機關的調查詢問時,或尋找種種理由拒絕談話,或予以回避,或委托代理人應付等。《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雖然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采取查詢、詢問、委托鑒定等多種措施進行調查核實,但同時規定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性措施。由于調查核實措施的非強制性特點,在調查核實過程中遇到當事人不配合時就會遭遇調查瓶頸。
三是監督實效凸顯難。實踐中,檢察機關對虛假訴訟的監督手段主要為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對于以判決結案的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抗訴,法院必須予以再審,但對于以調解結案的,檢察機關的監督手段則缺乏剛性。而在民間借貸虛假訴訟中,大部分都是以調解結案,這就導致檢察機關對實踐中大量出現的損害普通公民利益、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虛假訴訟案件只能采用再審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并最終由法院決定是否予以再審。由于這一監督手段缺乏強制力,其監督實效也就大打折扣。
四是工作開展難。一些地方對民事檢察工作的重視程度不足,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上存在“短板”。基層院民事檢察部門往往只有2個至3個人,而且絕大多數民事檢察人員需同時承擔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工作。此外,民事檢察辦案人員的知識結構不合理,民商法方向的人才占比不高。
如何才能有效破題?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對策和建議:
第一,多措并舉,拓展案件線索來源。積極利用“兩微一端”等新媒體平臺和智慧檢務,助力案源拓展。比如,可在檢察院微信公眾號、客戶端中加入虛假訴訟舉報功能,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微視頻、微動漫的形式拍攝虛假訴訟監督主題的宣傳片,提升民事虛假訴訟監督的社會知曉度。大力推動與同級公安機關、法院、司法行政機關、金融機構數據庫的共享,積極運用基于人工智能和大數據的辦案系統,充分借助“法信”“北大法寶”“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平臺,對涉及虛假訴訟的數據通過搜索軟件進行智能化搜索和管理,通過大數據技術輔助查找,不斷提高發現線索的能力。比如,江蘇省張家港市檢察院設計開發了“民行一點通”微信小程序,為群眾提供虛假訴訟線索提供了方便。浙江省紹興市檢察院開發了民事裁判智慧監督系統,對紹興市法院系統近3年的30余萬件民事裁判文書進行分析研判,幫助該院已就虛假訴訟案件向法院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151件。江蘇省金湖縣檢察院、灌南縣檢察院還制定了虛假訴訟線索舉報獎勵辦法,鼓勵群眾踴躍參與打擊虛假訴訟。同時,抓牢傳統的宣傳渠道,利用檢察開放日、法治宣傳等活動向人民群眾宣傳民事虛假訴訟檢察監督職能,加強與人民監督員、轄區內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法院等人員、單位之間的聯系,拓展案源渠道。
第二,團結協作,形成監督合力。搭建多部門協作配合平臺,加強與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配合,探索建立四部門聯合防范和懲治虛假訴訟的協作機制。例如,為有效防范和懲治虛假訴訟,2019年7月17日,山東省高級法院、山東省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司法廳已研究制定了《關于防范和懲治虛假訴訟的若干意見》。要依據該意見的規定與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常態化聯系溝通機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就虛假訴訟的特點、成因、查辦等情況及時溝通交流,研究完善防范和懲治對策,重點解決信息共享、線索雙向移送、會商研判、協助調查、引導偵查等問題。
此外,可建立跨部門民事虛假訴訟監督指揮中心,由民事檢察、刑事執行檢察、刑事檢察部門的檢察官組成。由指揮中心統一負責對民事虛假訴訟監督線索進行管理、指揮辦案等。指揮中心要加強與控告申訴檢察和案件管理部門之間的協調,細化案件受理條件,加快案件流轉,提高工作效率。把辦理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與發現、移送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線索有機結合起來,建立案件線索、處理結果雙向移送反饋機制。同時,可建立上下聯動機制,成立三級檢察院聯合的辦案人才庫,建立由省級院統籌的民事虛假訴訟辦案隊伍,既有效整合辦案力量,也可以緩解基層院辦案不足、能力不強的問題。還應注意的是,需加強對民事檢察辦案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辦案人員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正向引導,發揮律師作用。隨著律師制度的發展,民事訴訟當事人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參與民事訴訟的案件越來越多,而在虛假訴訟中當事人聘請律師的現象也非常普遍。律師成為民事訴訟的重要參與人后,其專業素養令其具有判斷虛假訴訟的能力,鑒于其與當事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律師也可以近距離了解民事訴訟的真實情況。當律師發現當事人有進行虛假訴訟的意圖時,可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對當事人進行規勸,進而從源頭避免虛假訴訟的發生。當然,部分律師也可能會主動參與到虛假訴訟中來,為當事人出謀劃策。因此,為充分發揮律師的積極作用,避免律師起到負面作用,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律師執業誠信體系。檢察機關在所查辦的案件中一旦發現當事人代理律師、法律工作者參與民事虛假訴訟的,書面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扣減其誠信分數,嚴重的則依規對其進行處罰。對于檢察機關發現律師主動制止當事人提起虛假訴訟的,則應書面建議司法行政機關增加其誠信分數。平日里,應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等加強對律師、法律工作者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律師的執業操守,使其發揮出在防范民事虛假訴訟中的積極作用。
第四,嚴厲懲處,增加違法成本。由于虛假訴訟的隱蔽性與行為后果的嚴重性,有必要建立對虛假訴訟的懲戒機制,提升違法成本。對于涉及民事虛假訴訟的生效裁判文書,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發出再審檢察建議。針對民事虛假訴訟當事人及與之同謀的其他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要進行調查核實,在查清當事人的相關違法行為之后,若當事人涉嫌犯罪,可將其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針對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可以發出糾正違法行為檢察建議,若審判人員的相關行為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則可以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或監察委等有關部門移送刑事犯罪線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筆者呼吁加快完善誠信體系建設。目前,我國尚未完全建立起良好的誠信體系,社會誠信的缺失導致虛假訴訟連年增多。要將虛假訴訟行為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在金融機構、法院內部將虛假訴訟行為人予以公示,提高虛假訴訟行為人的違法成本。
(作者單位分別為山東省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檢察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