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3-04-19 09:12:04
原標題:借助區塊鏈技術提升行政訴訟監督質效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借助區塊鏈技術提升行政訴訟監督質效
來源:檢察日報
在檢察機關“四大檢察”監督職能中,行政訴訟監督是對法院行政審判與執行活動的監督,既推動法院公正司法,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2021年《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就加強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支持保障作出部署,提出加強檢察機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推進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跨部門大數據協同辦案等具體要求。
區塊鏈作為信息化、智能化工具的一種,是眾多節點共同組成的分布式網絡,它融合數據存儲、智能合約、電子身份認證等技術,能夠助力提升行政訴訟監督質效。結合辦案實踐,筆者認為,區塊鏈技術之于行政訴訟監督的輔助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而如何發揮這四方面作用或可作為大數據賦能行政檢察監督工作的重要著力點和探索領域。
第一,區塊鏈存證技術可降低證據的保全成本。
檢察機關開展行政訴訟監督是對行政訴訟程序的全面審查,因此,對證據的調查核實是開展監督工作的重要基礎。現實中,由于傳統的涉案財物管理手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證據面臨毀損、遺失或者篡改的風險。尤其是訴訟中普遍存在的電子證據,時常面臨形態易變更、操作痕跡難識別的困境。對此,實務中的常見做法是參考物證保全的方式,對電子證據的原始存儲介質進行物理封存,或者將電子形態轉化為紙質材料予以呈現。
根據《人民檢察院電子證據鑒定程序規則(試行)》第12條規定,電子證據的真實性需要鑒定人員和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予以支持。但這種保全方式增加了不同機構持有、接觸、處置證據的環節,證據處理具有鮮明的“中心化”特點,即證據推進到哪個機構,哪個機構就成為可能影響證據真實性的關鍵點。電子證據的操作更多、備份更多,證明力卻始終弱于非電子證據。
以區塊鏈進行證據的實時保全,實質上是借助區塊鏈不可篡改、不可抵賴等技術特性,達成數據收集、存儲、鞏固甚至確認證明力的目的。區塊鏈是去中心化、節點分布的信息記錄系統,其“塊-鏈”存儲結構可以固化證據的內容與形態,節點之間能夠同步記錄與之相關的操作流程。區塊鏈可信時間戳能夠標識上鏈數據在特定時間內的狀態,對于信息的操作可留痕、可追溯,減少了證據流轉、傳遞過程中的可操作空間。這種存證方式克服了傳統的證據查封、扣押、凍結過程的弊端,在司法機構、公證機構或者具有技術能力的商業機構中有著較為普遍的應用。檢察監督以區塊鏈證據為基礎,可以節省存證驗證的工作成本,便于監督程序的啟動。
第二,區塊鏈信息共享可提高檢察監督的過程影響力。
行政訴訟監督通常涉及多個司法行政機關和大量企業、自然人主體,這一特點非常適合區塊鏈多節點分布式技術。行政訴訟監督程序的啟動,需要盡可能全面地掌握行政訴訟的案件信息,但傳統的檢察監督進程缺乏信息交換和共享的常態化機制。一般而言,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公證機構等不同部門各自運作自己的辦案系統,使得同一案件信息被重復錄入的情況反復出現,錄入信息采用線下的人為投遞數據并來回確認的方式,數據傳遞成本較高且效果并不理想。
區塊鏈信息的讀寫權限不依托各個機構順序操作的“流水線作業”,而是上鏈各個節點之間的共識驗證。這種共識驗證,是多個節點對每一條鏈上數據信息的狀態和質量達成共識。一旦完成驗證,數據訪問和使用行為便可以在短時間內進行全網廣播,信息的傳遞即可在節點之間完成。參與驗證的各節點可以為其他節點提供服務,也可以享用其他節點的服務,不同節點的數據共享具有同步性,因此無須經過流轉、鑒定、備份的流程。針對跨部門信息共享難、業務系統效率低的弊端,區塊鏈技術支持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的跨部門數據上鏈共享,在裁判標準、文書傳遞、證據驗證、裁判執行等方面,能夠打通部門間信息隔絕的狀態。以此為基礎,檢察監督便不局限于行政判決、裁定、調解的終端監督,而是借助參與上鏈的進程貫穿整個行政訴訟全過程,尤其對可能嚴重影響公民權利的行政訴訟活動,依職權盡早啟動監督程序,可將監督的影響力輻射到行政訴訟的各環節。
第三,區塊鏈智能合約有利于類案監督的實現。
區塊鏈智能合約可以推動行政訴訟監督的繁簡分流,助力個案監督與類案監督的實現。2022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以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為主題發布指導性案例,案例表明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存在多發的同類違法情形,是故有必要對同類案件反映出的問題進行匯總、梳理、歸類、研判,梳理出案件所反映出的共性問題,依法提出針對性的類案監督檢察建議,促進一類問題的集中解決。既有的利用大數據分析挖掘、篩查對比等方式,雖然顯著提升了發現監督線索的效率,但這種海量的大數據篩查離不開人工意志的主導,并且這種篩查的對象主要是事后數據,案件類型化的結論具有滯后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督效果。
區塊鏈借助智能合約能夠實現自動比對、分析與執行的數據篩查。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是以信息化方式傳播、驗證或執行前置條件的計算機協議,它用數據代碼實現既定業務,部署完畢即可自動抓取網頁源碼、圖片信息、文字信息。智能合約的設計,有利于將區塊鏈存證與信息共享的數據基礎,轉化為檢察監督開展的初步線索。在智能合約的自動化處理進程中設定關鍵要素,可以對情節相對簡單、監督經驗相對豐富的案件作出甄別,自動形成檢察監督的初步建議;對于情節復雜的案件,可以進一步運行智能合約展開分析,協助類案監督要素的匯總梳理,錨定重要監督線索并自動推送給檢察官,協助檢察官進一步展開數據比對和調查核實,促進類似問題的集中解決。比如,在區塊鏈技術應用具備良好基礎的市場經營類、知識產權類案件中,上鏈存儲的數據已經較為全面地包括了案件基本信息、市場主體數據、裁判文書數據等等。借助智能合約設定時間、處罰等關鍵要素,能夠在數據積累的進程中實時、自動地分析監督線索,既可減少時間和人力成本,又可推動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有利于解決傳統監督方式中存在的個案內容重復、監督效率不高的問題。
第四,區塊鏈身份機制能夠明確監督職能并遏制監督腐敗。
現階段,各級檢察機關主要通過兩種途徑探索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一是對接既有的區塊鏈存證技術系統,提高獲得區塊鏈數據的便利性,對此,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體現了法檢兩院之間系統對接的可行性與必要性。二是將檢察機關內部已有的存證系統、信息系統進行升級,增強區塊鏈證據查驗的技術性能。目前,技術系統協作與對接的趨勢所導致的新問題已經出現:如何在傳統司法權力分工的框架內,完成高質量的數據共享協作?
有必要強調的是,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不但不會沖擊傳統司法主體的角色定位,反而可以幫助司法主體借助區塊鏈身份認證機制作出相應平衡。就行政訴訟監督的性質而言,它是一種監督權,不能干預法院行使司法審判的權力。對此,《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通過對“受理”和“不予受理”監督申請的情況作出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訴訟監督的職權性質。正是基于司法機關之間的職權分工,“去中心化”的經典區塊鏈結構,也被改造成了以“身份權限”為基礎的司法區塊鏈聯盟。根據國內現有的司法區塊鏈基本架構,機構身份的差異體現為鏈上許可的不同權能。例如,盡管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公證機關、鑒定機構等均可以利用區塊鏈的證據存儲、信息共享、自動化研判等技術優勢,但具體操作的行為卻要面臨身份認證、數據加密的限制。這種身份限制,是通過技術算法的限定,重現審判、監督、執法、鑒定等不同職責的權力分工。數據共享與職能定位的平衡,不僅可以使檢察監督獲得更多的社會支持,還可以幫助檢察機關應對監督進程中“陽光不足”的問題,敦促檢察機關盡到勤勉、謹慎的監督義務,遏制監督中腐敗問題的發生。
(作者單位分別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數據法學研究院、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檢察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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