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農民日報
2024-11-22 09:02:11
原標題:公路曬糧責任幾何?
來源:農民日報
原標題:公路曬糧責任幾何?
來源:農民日報
11月13日,安徽省馬鞍山市和縣公安局民警開展交通安全走訪宣傳活動。圖為民警正在勸離群眾,提醒曬糧農民莫把公路當曬場,避免交通事故。 秦祖泉 攝
在公路上圈地曬糧居然能引發血案,曬糧人還涉嫌犯罪?近日,一起因圈地曬糧引發的過失致人死亡案件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被告人陸某因疏忽大意,未意識到用帆布帶在非機動車道上攔路圈地曬糧帶來的危害后果而獲刑。
眼下正是秋糧收獲后需要晾曬歸倉的時節,及時晾曬是糧食減損的關鍵環節之一,然而一些農民直接將收獲的糧食晾曬在路上,阻礙了車輛的正常通行,這種行為不僅違法且存在極大交通安全隱患。為了讓群眾及時了解在公路上圈地曬糧的風險和危害,記者從河南、安徽、山東、貴州等地收集幾起因曬糧引發的案件,并通過采訪法官、交警以案說法,梳理相關法律法規,幫助農民朋友深入了解公路曬糧的風險隱患,增強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攔路帆布帶掀翻騎車人
曬糧人獲刑
“被告人在法庭上一直說自己想不通,村里有那么多人在公路上曬糧,當地農民年年都這樣做。他只是曬玉米粒,怎么就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的罪犯了呢?行人、車輛都知道繞路,為啥就這個人繞不開?”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法官趙娟娟向記者介紹了最近結案的一起因曬糧引發的悲劇,并感慨道,“如果不是發生了這樣一起刑事案件,我們也沒有想到公路曬糧有這樣大的風險隱患。”
2022年9月25日下午,農民陸某將一批玉米粒倒在溫縣一條公路的非機動車道上進行晾曬。為了防止過往車輛輾軋玉米粒,他用一條帆布帶做臨時“隔離帶”,這條帆布帶一頭綁在非機動車道北邊的樹上,另一頭綁在非機動車道南邊綠化帶的小樹上,等于在公路上圈出了一塊曬糧地。第二天上午,17歲的王某騎電動自行車在這條路上由東向西行駛至晾曬玉米粒的路段時摔倒后死亡。根據警方的調查,王某脖子上有較寬的勒痕,能證明其脖子被帆布帶攔截導致摔倒的事實。同時,當天路過的3名行人作證稱,案發路段有攔路的帆布帶,被圈住的區域晾曬著糧食,他們走過時需繞路或者抬起帆布帶穿行。經司法鑒定,王某屬于顱腦損傷死亡。警方調查后認為,王某被陸某捆綁在道路上的帆布帶攔截脖子后摔倒致死,該事件是一起刑事案件。2023年1月,陸某被批準逮捕。
作為一起新型案件,陸某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辯護人和公訴機關進行了充分的辯論。
辯護人認為,被害人王某騎電動車車速過快,未看到路上的攔截物而被絆倒身亡,在本案中未盡到注意義務;被告人陸某系初犯、偶犯,屬過失犯罪,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認罪態度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對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公訴機關認為,陸某因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死亡,其行為應當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然而溫縣人民法院認為,陸某因疏忽大意,未意識到用帆布帶在非機動車道上攔路帶來的危害后果,致駕駛電動自行車經過的王某被絆倒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陸某主觀上應該預見而未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發生了在非機動車道兩側用帆布帶攔路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實,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陸某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最終,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四年。陸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趙娟娟告訴記者,區分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鍵是看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而后罪中的“危險方法”是指除失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而不是泛指一切對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的方法。本案中,結合陸某拴系帆布帶的動機、帆布帶的具體特征及案發地人員密集程度等因素,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陸某不僅面臨牢獄之災,還要對被害人家屬進行數額不小的賠償,他悔恨不已。被害人王某死亡時剛過17歲生日,其家屬也悲痛欲絕。在公路上圈地曬糧背后的隱患不容小覷!”趙娟娟表示。據了解,被害人家屬起訴要求賠償的民事案件目前仍在審理中。
公路上曬糧造成事故
傷人傷車都要賠錢
因在公路上圈地曬糧造成的刑事案件十分罕見,然而引發的民事糾紛很常見。2024年9月20日,安徽省和縣西埠路段發生一起因圈地曬糧造成的事故。一對夫妻駕乘摩托車經過該路段時,撞上公路上的一圈石頭,駕駛人王某摔傷骨折。而公路上出現石頭的原因是村民劉某在公路上晾曬稻谷,為了防止車輛輾軋,于是用石頭進行圍擋。最終,警方認定王某對道路狀況觀察不夠,劉某占道曬糧,雙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經過協商,占道曬糧的劉某賠償王某8400余元。
記者從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了解到,此類事故每年都會發生數起。“2023年我們這里還發生了一起因圈地曬菜籽引發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該事故處理中隊相關負責人介紹。據悉,2023年5月19日,村民張某在和縣農博城路段占道曬菜籽。當日13時許,65歲的尹某騎電動自行車經過此處時不慎被菜籽滑倒,頭部遭到重創,后因搶救無效死亡。警方經過調查,最終認定張某占道曬糧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尹某因對道路疏于觀察且未佩戴安全頭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的行為雖然不構成犯罪,但需承擔民事責任,最終張某賠償尹某家屬11萬元。
即使沒有導致人員傷亡,在公路上圈地曬糧也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2023年9月10日,山東省莒南縣澇坡鎮發生一起因曬糧引起的民事糾紛。當天,李某駕駛小型轎車在澇坡鎮某村由南向北的一條公路上行駛,途中經過該村村民張某在公路上晾曬的玉米粒。張某為防止糧食被輾軋,在晾曬的玉米粒西側放置了掃帚、鐵锨、樹杈等物品隔擋,使原本的通行道路變窄,導致李某在通行過程中車輛左前方被道路旁邊的樹木刮壞。為此,李某起訴至莒南縣人民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其車輛損失2168元。莒南縣人民法院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以及車輛受損的成因后,最終判決被告張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李某車輛損失1517.6元。
該案辦案法官崔蘊靖告訴記者,張某私自占用公共道路晾曬糧食,使原本的通行道路變窄,妨礙了李某的正常通行,造成了李某的車輛受損。李某的車輛受損與張某占用公共道路晾曬糧食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是造成李某車輛損壞的主要原因,張某應當對李某受損的車輛承擔賠償責任。李某自身駕駛車輛時也存在過失,他對車輛周邊環境未仔細觀察,未盡到安全駕駛義務,其自身也存在過錯,應減輕張某的賠償責任,因此作出如上判決。
交警只能勸離
呼吁多部門協作解決曬糧難
“不要在公路上曬糧食喲,危險得很。”11月13日,和縣公安局民警走訪當地群眾,勸阻群眾莫把公路當晾曬場。“一到收獲季節,我們就得出動警力勸阻在公路上圈地曬糧的行為。”參與活動的干警告訴記者,當地各鄉鎮派出所主動配合基層交警中隊開展巡邏。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教導員陳巍介紹:“在公路上圈地曬糧的大多數是年紀大的莊稼人,我們在工作中突出人性化執法,以教育引導勸離為主。”
貴州省雷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宣傳輔警吳蘭花2024年9月和10月也多次在當地參與勸阻公路曬糧的行為。她說:“‘啊給釀公路邊迪乃載乃,按安全’這句苗語的意思就是‘不要在公路邊打谷曬糧,不安全’,在收獲季,我經常說這句話。”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隊相關負責人介紹,每逢秋收季節,農民在公路上打谷曬糧行為時有發生,還有人用石頭、酒瓶、木棍等圈地,強逼車輛繞行通過,影響正常交通秩序。當地交警部門經常組織宣傳活動,向公路沿線村寨農戶詳細講解占道曬糧的風險危害,勸導農戶。目前,全州23個交警大隊共開展相關宣傳1035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記者在采訪中獲悉,交管部門遇到群眾在公路上曬糧時以勸阻為主要執法手段,如果尚未發生事故,很少對曬糧農民進行處罰。“每到收獲季,群眾有曬糧的實際需求,若只依靠我們交警來執法,不能完全解決曬糧難題,前一天勸離,第二天還有人曬。要讓老百姓放棄在公路曬糧需要綜合治理、多部門協作,解決群眾實際困難。”陳巍表示。
記者查閱相關報道看到,各地為了疏解農民在收獲季曬糧難的問題采取了持續開放村內公共區域等措施。有的地方開放村委會大院、鄉鎮政府大院、新時代文明實踐站、公園等開闊場地,有的地方趁著假期、周末時間開放學校操場給農民曬糧,還有一些基層派出所將所內院落改為臨時曬糧場,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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