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
2017-03-14 14:53:03
日前,淄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淄博嘉周熱力有限公司“11·8”較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根據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建議追究河北五冶項目部負責人劉小靜等5人刑事責任,對周村區副區長孫長順等11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嘉周熱力董事長顏承俊等4名人員及河北五治等3家單位給予行政處罰,對周村區委區政府等3家部門單位進行問責。
2016年11月8日9時40分,淄博嘉周熱力有限公司在技改工程管道施工時,發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000萬元。
11月8日,淄博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安監局、市經信委、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相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對事故進行了調查。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
根據調查,《報告》指出,安裝人員進行直管段與U形彎管焊接作業時,未采用隔斷措施,焊接產生的火花引燃了氨水儲罐頂部與水封罐之間管道內混合氣體,直管段內燃爆的混合氣體又引燃了氨水儲罐內爆炸性混合氣體,使罐內壓力異常升高,罐底與罐體東南方向的結合處撕裂,大量氣液混合物噴出,反沖力使氨水儲罐抬高并拋出35米墜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而河北五冶未履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未明確安全管理職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混亂;江南環保未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未明確安全管理職責,未對發現的隱患跟蹤整改;嘉周熱力未落實發包單位安全管理責任,參與工程施工,未明確安全管理職責;監管部門對技改項目疏于管理,履行監管責任不到位;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督促指導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報告》對20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其中河北五冶項目部負責人劉小靜等3人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1人取保候審。
《報告》對事故責任人及責任單位的詳細處理建議如下:
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劉小靜,河北五冶項目部負責人。無資質管理工程;未對嘉周熱力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現場管理混亂,施工人員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11月8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11月15日,經周村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2.李曉鋒,江南環保項目部負責人。無資質管理工程;未督促河北五冶項目部加強施工人員管理,對嘉周熱力施工人員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發現管道未按設計要求安裝,未向河北五冶移交并督促其整改,而要求嘉周熱力人員整改,埋下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11月8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11月15日,經周村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3.劉慶波,嘉周熱力機化車間主任,負責氨區管道安裝。安排未經培訓人員參與施工,未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向氨水儲罐加注氨水時,未與總承包單位和施工單位協調,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安排公司人員進行管道更換施工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11月8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11月15日,經周村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4.耿福江,嘉周熱力分管生產副總經理。安排人員參與施工,未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向氨水儲罐加注氨水,未與總承包單位和施工單位明確現場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11月8日,取保候審。
5.李來斌,河北五冶項目部安全員。未對嘉周熱力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加強現場安全管理,未發現、制止施工人員在已注入氨水的罐項進行焊接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蘇來生,中共黨員,周村區經信局節能辦主任。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將批復的節能審查內容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薛峰,中共黨員,周村區經信局副局長,分管技術改造和行政審批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下級部門履行職責,對下級部門存在的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3.解勤生,中共黨員,周村區經信局局長。疏于管理,對下級部門存在的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4.劉良云,中共黨員,周村區城管執法局執法大隊副大隊長兼規劃環保中隊長,負責違法建筑物查處。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下級部門履行職責,對下級部門存在的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5.高書欣,中共黨員,周村區城管執法局局長。疏于管理,對下級部門存在的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6.任秀美,周村區永安街道光明社區安全生產網格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網格員管理職責,督促涉事企業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落實安全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7.劉波,中共黨員,周村區熱力管理辦公室副書記,負責嘉周熱力安全監管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涉事企業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8.劉延剛,中共黨員,周村區永安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分管城建工作。對轄區內技改工程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涉事企業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落實安全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9.鮑濱, 中共黨員,周村區永安街道辦事處主任。疏于管理,對下級部門存在的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0.韓峰,中共黨員,永安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疏于管理,對辦事處有關部門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1.孫長順,中共黨員,周村區副區長,分管經信工作。疏于管理,對分管部門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建議行政處罰單位和人員
1.河北五冶。未對嘉周熱力施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未對其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未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發現、制止施工人員在已注入氨水的罐區焊接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對其納入省級“黑名單”管理;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2.石建偉,河北五冶主要負責人。安排無資格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項目部人員落實現場安全管理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3.江南環保。安排無資格人員擔任項目經理;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未督促分包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對嘉周熱力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對查出的隱患未跟蹤整改,發現管道未按設計要求安裝,未向分包單位移交,要求建設單位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對其納入省級“黑名單”管理;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4.徐俊生,江南環保法定代表人。安排無資格人員擔任項目經理;未督促項目部人員履行安全檢查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5.嘉周熱力。未辦理工程施工許可;未將安全施工措施向主管部門備案;未審查承包單位項目經理資格證書;安排無證人員從事動火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對其納入市級“黑名單”管理;依據《淄博市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辦法》對其實行“一票否決”;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6.顏承俊,嘉周熱力董事長。未辦理工程施工許可;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為加快施工進度參與施工,未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淄博市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辦法》對其實行“一票否決”;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7.李長璽,嘉周熱力總經理。未辦理工程施工許可;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為加快施工進度參與施工,未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未與總承包單位和施工單位明確現場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淄博市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辦法》對其實行“一票否決”;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建議問責的單位
1.周村區經信局。未建立健全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監管機制,未開展電力技改工程安全監督檢查。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向周村區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永安街道辦事處黨工委、街道辦事處。未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落到實處,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未督促嘉周熱力依法辦理建設手續、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向周村區委、區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3.周村區委、區政府。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力,督促指導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督促對電力企業負有安全管理職能的部門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并依據《淄博市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辦法》對其實行“一票否決”。
事故發生經過:
2016年11月7日21時,江南環保調試工宋廣彬在系統調試時,發現氨水儲罐頂部與水封罐連接的管道與圖紙不符,圖紙設計為U型管,實際安裝為直管,將管道變更情況向江南環保工藝調試負責人劉洪位反映。21時21分,劉洪位打電話告知嘉周熱力機化車間主任劉慶波,要求將連接管道按要求整改,劉慶波將增加U形彎管工作安排給嘉周熱力維修班長李勇。
11月7日22時,河北五冶將氨水儲罐人孔封閉。
11月8日7時50分,第一車氨水向氨水儲罐注入完畢。9時32分,第二車氨水向氨水儲罐注入完畢。共向氨水儲罐注入氨水53.15m3。
11月8日9時,嘉周熱力機化車間維修工李勇、袁波、陶孝國、胥俊宇、李新虎5名維修工,用小車推著2個U型管到氨水儲罐進行更換。李勇、袁波、陶孝國、胥俊宇到罐頂進行U形管與水平管定位焊接,李新虎在地面配合罐頂人員作業。9時40分,罐頂施工人員在進行U形管與水平管定位焊接時,產生的火花引燃了氨水儲罐頂部直管段內氨氣與空氣混合氣體,直管段內燃爆的混合氣體又引燃了氨水儲罐內混合氣體。9時40分27秒氨水儲罐罐底變形、抬高,9時40分43秒,氨水儲罐東南側罐底與罐體連接處撕裂,大量氨水夾雜氣體噴出,氨水儲罐在噴出氣液混合物的反沖作用下飛出。在罐頂進行焊接的施工人員李勇、袁波、陶孝國、胥俊宇4人,在爆炸力的推動下拋至氨水儲罐基礎西北方向35米外,李勇、胥俊宇墜落在廠區內中亞制品廠消防通道上當場死亡,袁波、陶孝國墜落在中亞制品廠廠房屋面上受傷,李新虎被噴濺出的氨水氣液混合物沖擊受傷。擴散的氨氣使嘉周熱力輸煤控制室的王道順、郭全洪2名操作人員,河北五冶現場煙道施工的胡丙強、張國銀2名作業人員,嘉周熱力現場組織的耿富江,孫俊寶2名管理人員呼吸道受傷。
事故救援情況:
氨水儲罐爆炸后,現場人員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接到事故報告后,市、區兩級迅速啟動應急響應,市委書記王浩、市長周連華、副市長楊洪濤等領導立即趕往現場,組織指揮公安、安監、質監、經信、環保、消防、衛生、應急等單位開展救援,調集醫療專家,立即將9名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成立應急救治小組,全力救治傷員。13時10分,袁波、陶孝國、李新虎3名重傷人員經搶救無效死亡。省安監局接到事故報告后,羅新軍副局長帶領督導組人員趕赴現場,傳達了省政府領導批示,了解事故情況,指導善后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發生后,周村區委、區政府迅速成立5個善后處置小組,做好安撫工作。11月22日,死者遺體在周村區殯儀館火化。12月18日,6名受傷人員全部康復出院,善后處理工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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