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日報
2017-03-27 16:01:03
今天下午,濟南市在龍奧大廈召開市委市政府新聞會,解讀《濟南市中小微企業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據介紹,今年我市擬安排創新券專項資金1億元,一家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最高可申領創新券60.5萬元,貼補額度為目前國內相關政策中最高。
創新券是指由政府向中小微企業、創新團隊和創客免費發放的權益憑證,支持他們購買創新服務和開展研發等活動。近年來北京、杭州、重慶、深圳等地針對中小微企業及創業團隊,實施了創新券政策,成為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有效手段。為改變我市目前存在的中小微企業數量偏少,質量不高,創新活力不足的問題,通過借鑒外地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臺了《管理辦法》。
一是引導各類創新要素向中小微企業集聚,有效降低企業和創客創新創業成本,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
二是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進行原創性研發,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盈利能力強的創新型中小微企業。
三是引導支持中小微企業購買研發等科技服務,促進高等院校科技資源面向社會開放和產學研合作,帶動我市科技服務產業加快發展。
與其他城市的同類政策比較,《管理辦法》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創新:
1、深化科技計劃管理體制改革。統籌整合市科技局、經信委、商務局、金融辦等與中小微企業相關部門的政策和資源,探索運用創新券這種政策組合的形式,通過“后補助”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做好引導、服務、培育工作。
2.降低服務門檻。一是擴展創新券發放對象。將創新券發放對象確定為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團隊和創客,增強創新券政策的普惠性。二是拓展創新券使用范圍,既包括各類科技創新服務機構的科技服務,又包括一般服務機構和眾創空間的專業化服務和創業創新服務。
3.增加服務方式。在普遍使用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創新券基礎上,增加服務券、活動券2種券,同時針對5類重點企業設立專門培育引導券種,企業可根據創新需求自行確定申領券種。一家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最多可以同時領到5種券,服務種類是目前同類政策中最多的。它可以既可用于購買科技等服務,也可用于自主研發,同時也支持企業跨地域購買國內優質創新服務。
4、加大扶持力度。今年我市擬安排創新券專項資金1億元,一家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每年最高可申領創新券60.5萬元,補貼額度為目前國內相關政策中最高。
5.簡化服務流程。實施“互聯網+”新模式,企業統一在管理平臺上隨時申領創新券,先購買科技等服務,然后由服務機構或企業通過管理平臺申請兌付。
政策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支持對象與使用范圍。創新券支持對象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團隊和創客,創新券分為普惠券和重點券2大類共8種券,既強化對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的普惠性全方位服務,又強化對企業的重點培育和引導。
普惠券包括三種券:一是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創新券。支持對象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團隊和創客,用于企業通過各類科技服務機構購買研發以及新技術和新產品、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科技咨詢、互聯網和科技金融等服務。申領最高額度分別為10萬元、5萬元、2萬元,并按實際兌現金額的10%給予科技服務機構獎勵。二是服務券。支持對象為小微企業和部分“個轉企”, 用于企業購買管理咨詢服務、創業輔導、市場開拓、人員培訓、法律維權等專業化服務,申領最高額度為5000元。三是活動券。支持對象為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團隊和創客,用于企業購買孵化器、眾創空間和服務平臺等服務機構舉辦的講座、論壇、沙龍、路演等各類創新創業活動,申領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
重點券包括五種券:一是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創新券。支持對象為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科技型企業,申領最高額度為10萬元。二是金種子企業培育創新券。支持對象為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下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申領最高額度為30萬元。三是人才引進跟蹤支持創新券。支持對象為經市政府或有關部門認定,“泉城5150引才倍增計劃”和“泉城重點產業緊缺人才集聚計劃”引進的創業人才(團隊)在我市創辦的企業等,申領最高額度為30萬元。四是科技創業企業創新券。支持對象為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和高校全日制在校學生到各類科技園區創辦、領辦的科技型企業,或者高校、科研院所發明成果轉移轉化創辦的科技型企業,申領最高額度為30萬元。五是企業研發投入引導創新券。支持對象為享受《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教〔2016〕80號)的中小微企業,申領最高額度為20萬元。重點券主要用于開展研發活動和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服務。
(二)關于申請與發放。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商務局、市金融辦建設服務機構庫,經遴選合格的服務機構需在“濟南市中小企業創新券網上管理平臺”注冊,并公布服務范圍、服務規范、服務標準等,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均可登陸該網站申領。創新券申領實行常年申請、分次發放。
(三)關于使用與兌現。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創新券、金種子企業培育創新券、人才引進跟蹤支持創新券、科技創業企業創新券應和企業自籌經費配套使用,每次使用金額最高不超過應付資金的50%,其他創新券可不配套自籌資金。購買市內服務時,可直接使用創新券進行結算,跨市購買服務的,可先行墊付后實施兌現。
(四)關于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對創新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在創新券申請過程中,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停止兌付、追回已兌付創新券資金,并記入不良信譽記錄。構成違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適時對創新券服務機構進行評估考核,并作為參與下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據。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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