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報網-青島日報
2017-12-01 12:33:12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青島市軌道交通保護區施工作業管理辦法》將從12月1日起施行,為青島軌道交通設施和運營安全保護再增一道法制屏障。這是記者從市政府新聞辦11月30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的。
辦法共24條,對軌道交通保護區作業項目核查、作業活動安全評估、保護方案、安全保護協議以及保護區巡查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辦法明確了軌道交通保護區的作業項目核查內容。在軌道交通保護區內的施工作業活動應充分考慮對軌道交通設施和運營安全的保護。其中,對依法應當辦理行政許可的施工作業行為,應當在辦理用地規劃、施工、爆破等許可前,書面征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意見。對不需要行政許可的施工作業行為,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將施工作業的位置、內容和工期等信息書面告知軌道交通經營單位。
在保護區內的施工作業活動可能對軌道交通設施及運營安全產生較大影響。對此,辦法明確了施工作業活動安全評估等內容,規定了進行工前安全評估和工后安全評估的要求。評估認為有影響的,施工作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響,保障軌道交通長期運營安全。未采取相應措施、停止作業或者未進行評估、消除安全影響的,由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公安、海事、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還明確了軌道交通安全保護方案等內容。軌道交通安全保護方案是施工作業單位針對軌道交通安全編制的專項方案,內容包括專項設計措施、爆破控制措施、施工組織、施工作業影響監測技術措施、應急預案、軌道交通設施維護治理等。
辦法規定,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完成保護方案的編制并進行專家論證,經論證達到軌道交通設施保護要求后,施工作業單位要嚴格按照該方案進行軌道交通保護區內施工。未按照要求編制軌道交通安全保護方案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辦法還提出:開展保護區巡查可以及時發現影響軌道交通安全的外部因素,是保障軌道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巡查人員進入施工作業現場調查的權利,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干擾和阻撓,保證巡查工作切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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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軌道交通保護區?
軌道交通保護區分為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控制保護區范圍為:
(一)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直升電梯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以及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邊線外側30米內;
(三)地下車站與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四)軌道交通過海、過湖、過河隧道及橋梁結構外邊線外側100米內。
特別保護區范圍為:
(一)地下工程(車站、隧道等)結構外邊線外側5米內;
(二)高架車站及高架線路工程結構水平投影外側3米內;
(三)地面車站及地面線路路堤或者路塹外邊線外側3米內;
(四)車輛段用地范圍外側3米內;
(五)高壓電纜溝水平投影外側3米內;
(六)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直升電梯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5米內;
(七)軌道交通過海隧道外邊線外側50米內。
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范圍包括地上和地下。(記者 周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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